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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

 龙之缘 2014-02-24
森林公安
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公安部门的领导下,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牢记“以警为荣,以林为业”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忠实履行法律职责,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中文名
森林公安局
别    称
森林防火办公室
所    属
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
始    建
1948年
始建地
东北
警    力
近6万名

1简述编辑

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既是国家林业局的职能机构也是公安部的业务部门(公安部十六局)。始建于1948年,最早在东北。到2005年底,除了上海市以外,全国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共建有森林公安机构6700多个,拥有近6万名警力。森林公安已经成为一支遍布全国林区、山区及林业、生态建设与保护紧密相连的专业执法队伍。主要职责是:16条
1、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监督查处特大森林案件;联系林业检察院、法院。
2、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标准,并监督执行。
3、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4、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警用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拔工作。
5、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本区社会治安动态。
6、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7、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9、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10、承担林火监测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发布火灾信息。
11、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2、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3、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4、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5、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6、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森林公安“因林而建,依林而兴”。根据我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各地实际情况,森林公安主要承担着五方面职责:一是立案侦查涉林(包括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林地资源等)违法犯罪案件。二是立案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治安案件,也就是维护辖区治安秩序稳定。三是根据林业部门授权,立案查处有关林业行政案件。四是负责森林防火工作。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与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我们自诩为全国森林公安统帅部和全国森林防火参谋部。从各地看,全国有一半的省区森林公安机构与森林防火部门也是合署办公。即使机构分设的地方,比如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河南等省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同样承担着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打击野外非法用火等职责。五是东北、内蒙古等大面积国有林区森林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的全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2职业情况编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人事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全国森林公安机构核定政法专项编制后人员过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8]15)号的要求,森林公安民警顺利转制,全部纳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从而使困绕森林公安已久的民警编制问题得已解决。这标志着森林公安步入全面正规化建设的新阶段。
森林公安新录用民警一般要求公安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进行招录,包括笔试、体检和体能测评、面试 、考察(政审)等流程,录用后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接受三个月以上的森林公安专业培训,经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森林公安要求热爱森林公安事业,遵纪守法、乐于奉献,廉洁奉公,政治审查合格。"忠诚、为民、公正、奉献、廉洁"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入警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格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警察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3历史沿革编辑

1948年,随着东北、内蒙古地区的解放,国家就在当时的林业局成立了林业公安机构。随着解放战争的进行,国民党政权开始节节败退,一些匪、特、反、坏分子把莽莽林海视为避风港,纷纷潜逃到广袤的林区,林区社会治安面临严峻形势。诞生不久的林业公安民警肩负起了防特、清匪、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光荣使命。“一人一马一杆枪,防奸反特打豺狼”,成为当时林业公安鲜为人知的斗争生活的真实写照。1953年3月,东北人民政府发出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东部林业森工局建立林业公安的通知。60年代初华北、西北、华东、华南、西南林区也相继建立了林业公安分局和派出所。“文革”期间,林业公安机关和地方政法一样,被撤销、削弱。70年代初期,大面积国有林区相继恢复了林业公安机关。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制止滥砍滥伐的布告》“建立林区派出所,保护森林,维护林区社会治安。”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各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1980年12月1日,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出了《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建国以来,国家虽然根据林区的特点,先后在重点林区建立了公安保卫机构,未建立林业公安局的 ,要把林业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同时建立起来。林业公安局、林区检察院和森林法院行使县级公检法机关职权。在自然保护区和上述林区重点国营林场、水运处、森铁处,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在自然保护区,已建有林业公安局、处的仍保留。在上述地区的重点国营林场,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林业公安派出所。建立与健全林业公检法组织机构所需的人员,根据中组部(79)组通字第44号文件精神,均列入林业编制。1984年5月3日,经国务院同意,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林业公安机关列入国家公安机关序列;林业部设立林业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各级地方林业公安机关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林业部公安局列为公安部第十六局,1984年11月林业部公安局正式成立。1985年10月,林业部、公安部在昆明联合召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林业(农业)厅(局)长参加的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并于次年1月发出《全国林业工作纪要》,《纪要》明确了林业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并正式确立了林业公安的“双重领导”体制。1986年11月,公安部政治部和林业部公安局又在成都联合召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森林公安处(局)长参加的林业公安政治工作会议,1987年5月公安部和林业部批发了《林业公安政治工作会议纪要》。1987年5月1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开始佩带臂章、警号。1989年3月5日,公安部发出《关于印发公安部“三定”方案的通知》。为便于工作,公安部各局、司重新编排序号为林业部公安局为十六局。1992年09月18日,公安部下发《关于林业公安机构人民警察评定授予警衔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 (1992) 116 号)1994年0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林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1号)。1994年4月3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1998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自1998年7月1日,依照新《森林法》规定,林业公安机构统一更名为“森林公安”。 1998年6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81号)明确了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2000年10月1日,全体人民警察穿着“99式”警服。2003年12月18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发布《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林安字[2003]234号)。“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200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2号)。将森林公安编制统一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将森林公安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森林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本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逐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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