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于同一母公司之间资产无偿划转的问题

 裴老师推荐 2014-02-24

关于同一母公司之间资产无偿划转的问题

中国税网  2011-08-08

 

问题:

    A公司与B公司是同一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现将A公司所有的商业物业无偿划转给B公司(酒店经营),请问:1A公司需要交哪些税,B公司需要交哪些税?2、有可能免征土地增值税吗?实际操作可行吗?

 

专家回答:

一、A公司需缴纳如下税收:

1、营业税及附加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A公司将物业无偿划转给B公司,属于将物业无偿赠送给B公司,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计算缴纳营业税。相应地,A公司还需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2、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四?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将物业无偿划转给B公司,不属于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A公司应计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是若AB公司为国有企业,无偿划拨的商业物业属于国有资产。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无偿承受非经营性房产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87号)规定:

二、土地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北京汽车工业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等八家企业将非经营性房产无偿划转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7357号)规定:

(一)经对首开集团报送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其产权转让转让属于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此种情形,A公司将国有资产商业物业无偿划转给B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批后可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五)用于对外捐赠;

因此,A公司将物业无偿划转给B公司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据此,A公司将物业无偿转让给B公司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五)规定,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扣除,该项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A公司将商业物业无偿划转给B公司,相应物业应办理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AB公司签订的无偿划转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二、B公司涉税

1、印花税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B公司接受无偿划转的物业,属于接受捐赠收入,应并入到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缴企业所得税。

 

3、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据此,AB公司为同一母公司下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将物业无偿划转到B公司,B公司不征收契税。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