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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及其背后的职务犯罪

 杨世配 2014-02-26

  本报讯 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指导性案例发布。日前,就检察机关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渎职侵权检察厅和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据该负责人介绍,全国检察始终保持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据统计,2011年至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起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1203件2638人、1502件3490人,批捕、起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2975件4344人、4323件6631人。此外,还对一些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行为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罪名提起公诉,有力地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011年3月、2012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监督管理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其中查办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311件465人。2012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下发了《关于依法严惩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配合食品安全治理整顿行动,注意深挖严查有关职务犯罪,重点围绕涉及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的各个监管环节,严肃查办五类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案件。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把严肃查办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相关的职务犯罪作为开展惩治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部署,突出查办。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渎职犯罪362件531人。201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部署开展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侵犯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民生犯罪案件,特别是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纵犯罪等行为。专项活动期间,全国检察机关监督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机关移送1633件2158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061件1423人。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对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挂牌督办,进一步确保了相关案件的办案实效。

  当前食品安全形势十分严峻,重大、恶劣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屡屡发生,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要求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那么这批指导性案例是如何体现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精神的呢?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体现的从严打击精神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适用刑罚。检例第12号中被告人柳立国,犯罪金额特别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对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体现了从严适用刑罚的精神。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还应当注意根据刑法和《食品安全解释》的规定,对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犯罪分子,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建议人民法院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同时建议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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