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商告诉我以下问题: 1、说我们的产品保质期是2个月的,提供的质监部门的检测报告中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07年7月1日的,现在工商局抽检流通领域的产品,要求出具检测报告,看了以后说我们的检测报告已过期了,因为现在是9月份了,而产品保质期是2个月,所以需要重新提拱在产品保质期内的检测报告; 2、当卫生局抽检产品时,要求提供卫生检测报告,当时是8月份,而我们的检测报告是7月份的,卫生抽检的工作人员就说现在是8月份了,我们要的是8月份的,要重新提供检测报告;现在的检测报告上是没有写明报告的有效期限的(不过,以前有写,有效期是一年的,现在没有了)。按理说,来样检测的产品,只对该来样批号产品负责。所以很多抽检部门就有不同的要求了,有些要求每个月都要送检,有些则说按产品保质期来说过期了则需再送检;在QS审查细则中有提到,企业应每年检测2次;产品标准中有提到:常年生产时每6个月型式检验一次,到底检测报告的有效期是多少? 答: 附录: 检验分类 我国大多数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1)型式检验(例行检验) 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对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全部进行检验(必要时,还可增加检验项目),称为型式检验,又称例行检验。 一般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考核对产品性能影响时; c.正常生产过程中,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周期性地进行一次检验,考核产品质量稳定性时;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可见,型式检验主要适用于产品定型鉴定和评定产品质量是否全面地达到标准和设计要求。很多产品,如机电产品的产品标准中,要写型式检验。这时,应写明型式检验的条件和规则等内容。也有些产品不必进行型式检验。 如何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归口检测依据“检验中心经政府认定的承检范围”确定。企业可在具有承检资格的检验中心自行选择。对检验中心归口的受检目录不明确的,以书面形式递交请示报告到受理办,由受理办转主管部门答复确定后通知企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