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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城中村转制提供法律服务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2)

 刘锡春律师 2014-02-27
律师为城中村转制提供法律服务指引



第8条从事城中村转制法律服务的律师应当熟悉:
8.1 律师在城中村转制中可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8.1.1 协助制订完善城中村转制总体方案。
8.1.2为清产核资提供法律服务。
8.1.3代表政府部门为村集体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提供法律服务。
8.2律师在参与制订城中村转制总体方案中应注意:
城中村转制方案总体的合法性,包括程序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合法性,程序的合法性主要是指应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和村规民约的要求,城中村转制方案应充分听取了村民的意见,并召开听证会等,内容的合法性是指相关内容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8.3 律师在城中村转制过程中处理清产核资法律事务中应注意:
8.3.1 清产核资工作要参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1998]2号)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清产核资工作可由乡(街道)、村组织成立清产核资机构负责,也可由乡(街道)、村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8.3.2应遵循谁投资归谁所有的原则。村办企业的产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多方出资形成的共有资产的产权由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享有;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的产权归投资者个人所有。
政府对企业实行减免税等优惠扶持政策所形成的资产,除事前国家明确定为国有资产以外的部分,其产权按企业隶属关系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政府各级财政历年支持乡镇企业支农周转金借款,在改制中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8.3.3村集体的资产包括土地、房产以及集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商标、商誉、购买的专利、电权、水权和特种产品许可证等无形和有形资产,上述资产均须纳入企业总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8.3.4企业出售产权所得资金,按企业隶属关系归集体所有。
8.3.5由于各地的土地及房产登记制度有所不同,且我国大部分地区村镇的土地及房产登记管理混乱,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产权并没有办理登记,律师在核实资产权属时应结合土地原始权属资料、村委员的档案资料、相关协议及房屋建造资料、房屋使用情况等综合因素认定。
8.3.6城中村内的公建设施、军事设施、历史古迹等设施在确认权属时,由于这些产权可能根本没有登记资料,律师应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历史文献等资料进行认定。
8.3.7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企业改制后,要坚持“债随资产”的原则,其债务也随之转移过户。
8.3.8对改制中涉及的呆账、坏账要按财经法规慎重处理。
8.3.9应注意区分村集体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
资产的评估与确认:清产核资和不良资产处置结果要张榜公布,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认,如l/3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对清产核资结果有异议,可由原机构进一步复核,也可由村民委员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审计评估结果要进行公布并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签署意见后,报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鉴证、备案。
8.4律师在为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造提供法律服务时应注意:
要熟悉村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基本流程,村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基本流程如下:
8.4.1 成立集体股份制企业改造工作机构,由区、镇两级政府组织成立城中村集体经济改制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和实施农村集体经济改制工作。
8.4.2 制订改制方案。由各村负责起草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方案,交由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修改并通过后,报区政府批准,必要时须报市政府批准。
8.4.3实施清产核资。成立清产核资成员小组,其成员由代表上级主管部门的区、镇相关部门人员、代表中介机构的注册会计师和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代表村集体经济的村于部、委派会计以及代表农民利益的村民代表共同组成。
8.4.4 核实集体成员身份和认定股民身份。由于城中村的集体成员构成复杂,因此,应摸清村集体成员的具体构成,划分成员的类别。集体成员身份一般包括农业户口的本集体成员,随考学等户籍已经转出但仍在上学的人员,户口已经迁出且生活、工作与本集体基本没有关系但仍然拥有宅基地的人员,外来人口在本集体拥有宅基地的人员,外嫁女但户口未迁出的人员等。集体成员身份和股民身份不一定完全一致。股民身份要结合是否为原村民、是否一直参与分红、是否参与投资等综合因素认定。对股民资格的认定,原则上以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定时点实际在册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准,由各村在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下,结合实际情况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8.4.5 确定股份制企业的股份总额和股权的分配比例。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次性处置的原则,对集体资产按照股权设置进行折股量化,确定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总量,然后将股份一次性分配给具有资格的股民,确认每个股民应持有的股份数量。股份量化是将股份分配到人,不是将集体资产分到户、分到人。股份分配到人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统一造册登记或向持股成员出具临时凭证,作为向新设立的股份制经济组织申领股权证书的凭据。
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成立后,由股份制经济组织向股民出具统一印制的记名股权证书,作为行使股权的凭证。
8.4.6确定改制后企业的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应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股份合作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并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公司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分配方式。
8.4.7召开股东会议,通过股份制企业公司章程。在股份分配后,要参照《公司法》的规定,召开有2/3以上股东(民)参加的股东(民)会议,讨论修订并通过章程,选举成立经营管理机构。
8.4.8 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手续。应注意股份合作制公司登记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新设立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移交有关手续时,应由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摘自: 中华律协会 编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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