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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认证须知

 谁与争feng 2014-02-28

节能产品认证须知

中国质量新闻网  2007-08-20 00:00:00


编者按:

    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和环境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能源使用效率指标能达到相关能效标准的规定,并且具有合理的用户增加投资回收期的产品。从1999年4月开始第一个产品———家用电冰箱的节能认证至今,节能认证产品已涉及家用电器、照明器具、办公设备、机电产品、电力设备、建筑产品等54大种类,605家企业的一万多个产品获得了中国节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此外节能产品认证还纳入了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的评选加分条件之中。推行节能产品认证,不仅能够引导和激励企业开发和生产更多优质的节能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有效促进绿色消费,减少能源消耗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还能规范节能产品市场、保护消费者利益。本期栏目向读者详细介绍并举例说明节能产品认证的相关知识、申请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期待广大企业重视节能产品的开发和生产,积极推广高能效产品,在增强自身竞争实力的同时,为我国的节能减排工作做出贡献。

背景及现状
  节能产品认证是指依据国家相关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产品质量认证规定与程序,经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节能要求的活动。我国于1998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立了中国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成立了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现中标认证中心),颁布了《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正式启动了中国的节能产品认证工作。
  9年来,节能产品认证的开展和推广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节能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以及节能产品的推广和普及,为中国带来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自1999年开展认证至2005年的6年间,仅节能电冰箱产品一项就累计为全社会节约能源11.7亿千瓦时,节省能源费用支出6.7亿元。节能产品认证也成为推动节能技术进步的源泉和动力,以家用电冰箱为例,在1999年3月实施节能产品认证以前,中国的家用电冰箱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型号能达到欧盟能效标识的A级(世界最优秀的家电产品能效水平),到2001年底,达到欧盟A级能耗水平的节能认证产品已占获证产品总数的25.58%。很多生产企业以节能评价指标为新产品的设计开发基准,普遍提高了中国家电产品的能效水平。此外,中国在节能产品认证方面还积极开展国际合作,进行国际间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协调互认,这一做法将有利于打破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帮助中国产品更好地进入国际市场。
申请条件及程序
  我国目前对于获得认证的节能产品采用了国际上最严格的认证模式,不仅要对产品进行测试,更要通过对生产该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确定其具备相适应的生产能力、质量管理能力、产品检测手段和能力,更重要的是每年都要对上述两方面进行检查,从而保证生产企业能始终生产符合节能要求的产品,也保证了消费者选择节能产品时应该享受到的好处。目前国家认监委已经批准了一些认证机构从事节能产品的自愿认证工作,如中标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技术规范采用的是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和补充技术要求。根据《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申请认证的条件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 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
  3. 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4. 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5. 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以中标认证中心(CECP)的认证程序为例,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步骤展开认证:
  1. 申请认证的国内企业,应按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范围和产品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需要的有关资料提交给认证中心;境外企业或代理商均可向管理委员会或认证中心申请,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其中有关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申请方与受审核方不同,亦应提供申请方的证明材料);
  (2)产品注册商标证明;
  (3)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要求时);
  (4)产品质量稳定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批量转产鉴定材料);
  (5)产品标准(指产品明示标准,如执行国家标准则不必提供);
  (6)产品电工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安全检验报告(列入国家安全认证强制监督管理的产品目录);
  (7)产品性能检验报告以及受控关键零部件性能检验报告;
  (8)制造厂质量手册;
  同时可提交下列资料以供参考: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实验室认可情况资料。
  2. 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认证中心将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给予认证项目编号。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尚不充分的,认证中心将与申请方联系(电话、传真等通讯手段),通知其在规定的30天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进行相应整改,必要时发出《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直至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符合要求为止。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方撤销本次申请。
对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申请条件和要求的,认证中心向申请方发出《不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随同《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认证中心还将发出《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一式两份)确定认证范围(产品名称、受审核方/制造厂、产品商标)、工厂审核及产品抽样完成日期、认证付费要求和时机、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同时通知企业认证费用预算。如申请方对合同内容及认证费用预算无异议,应在认证中心实施工厂审核前完成认证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书有效期为4年,如果认证范围(包括认证产品类型、制造厂等)没有变更,每次扩大认证时不再另签合同书。
  3. 认证中心组织检查组,按程序对申请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报告》。现场质量体系审核实施包括:审核组按照《审核计划》,依据GB/T19002—1994、CCEC/T03-2000及申请方提交的质量体系文件,对受审核方进行现场质量体系审核。质量体系审核的程序和要求与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审核相同,审核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开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审核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耗指标/效率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对受审核方的试验室条件以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现场审核中,如发现不合格项,由审核组提出《不合格报告》,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一般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并提交《纠正措施报告》及证明材料。审核组长负责对《纠正措施报告》及证明材料进行验证确认,必要时,对重点问题可进行现场验证。现场审核中,如发现严重不合格项,审核组可做出终止审核的决定。提交《终止现场审核通知单》。受审核方可在半年内提出复审申请。
   4. 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认证中心指定的人员(或委托的检验机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由企业将封存的产品送指定的认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必须在现场检验时,由检验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例如,由CECP检验机构协调部依据《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及企业申报情况,确定具体抽样范围和数量,与企业协商确定后,发出《产品抽样通知书》;由检验机构协调部指定审核组或其它工作人员负责抽样、封样,并在《抽样单》上盖章签字,由申请方负责将样品送达CECP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向CECP出具两份产品检验报告,CECP负责将其中一份报告转交给申请方。
  5. 认证中心将企业申请材料、质量体系审核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行汇总整理,然后提交给由中心成员、相关专家工作组的专家和管理委员会部分委员组成的认证评定组,评定组撰写综合评审意见,报中心主任审批。中心主任批准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节能标志。认证中心负责将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报送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进行宣传。对未通过认证的产品,由认证中心向企业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认证证书与节能标志管理
  根据《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认证的企业,在公告发布后两个月内,到认证中心签订节能标志使用合同,领取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认证认可管理委员会印制并统一编号。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使用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愿继续认证的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认证申请,由认证中心按照认证程序进行,并可区别情况简化部分评审内容。不重新认证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或向认证中心申请注销认证证书。通过认证的企业,允许在认证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节能标志。未参与认证或没有通过认证的企业的分厂、联营厂和附属厂均不得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
  值得注意的是,不得将某一产品的认证证书作为整个甲方获得某种认证的证明,并加以宣传,从而产生误导作用;可在获证产品外观、产品铭牌、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上使用节能标志;可在工程投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不得在非认证产品上使用节能标志。
  为保证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的权威性、认证企业的利益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CECP每年至少对获证企业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并对认证证书有效性进行确认。CECP依据监督检查和有效性确认结果,对企业认证证书的使用做出维持、更换、暂停、恢复、撤销或注销的决定,并对撤销或注销认证证书的申请方及其产品予以公布。对年度监督检查合格的获证企业,CECP将做出维持认证的决定,向企业发出《维持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如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顾客投诉等),CECP有权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当重新换证:
  (1)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2)认证证书持有者变更;
  (3)产品型号、规格变更,经确认仍能满足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出现上述情况,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及时向CECP提出换证申请,换发新证书,并收回原证书。如不再进行换证,认证证书持有者可直接提出注销认证证书申请。对未作任何申请,而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情节严重者,CECP可做出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责令停止使用节能标志。
  此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CECP责令认证证书持有者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并向企业发出《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通知书》:
  (1)监督检查时,发现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现状不符合认证要求;
  (2)通过认证的产品在销售和使用过程中达不到认证时所规定的要求;
  (3)用户和消费者对通过认证的产品提出严重质量问题,并经查实的;
(4)认证证书或节能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认证证书持有者接到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的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在规定时间内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措施和方案应报CECP办公室,整改完成后向CECP办公室及时报送整改结果,同时提出审核或检验申请,CECP根据情况派员审核或检验。符合要求后,由CECP办公室发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通知书》。其间发生的审核费和检验费由企业承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CECP撤销认证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节能标志,并向企业发出《撤销认证证书和停止使用节能标志通知书》:
  (1)经监督检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且整改期满后仍不能达到认证要求的;
  (2)通过认证的产品质量严重下降,或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3)转让认证证书、节能标志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节能标志的信誉;
  (4)拒绝按规定缴纳年金;
  (5)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监督检查。
  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CECP方可受理其节能产品认证申请。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CECP注销认证证书,责令停止使用节能标志,并向企业发出《注销认证证书和停止使用节能标志通知书》:
  (1)由于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的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证书持有者认为达不到变化后的要求,不再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2)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证书持有者不再向CECP提出重新认证的申请;
  (3)认证证书持有者不再生产获证产品,提出注销申请。
  当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或注销后,企业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有关宣传、停止使用节能标志。在认证证书被撤销或注销的情况下,还应按CECP要求交回有关认证文件(包括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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