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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质量的社会观(潘允康)

 福树 2014-03-03
婚姻质量的社会观(潘允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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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最近应上海社会科学院的邀请赴上海参加了有关“婚姻质量”的国际学术讨论会,与众多国内和国际学者交换了对“婚姻质量的看法”。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讲求生活质量。婚姻家庭是人的社会生活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讲求生活质量,自然要讲求婚姻质量。然而,婚姻质量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对此人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不同的认识。
  第一,评判婚姻质量究竟是重婚姻义务,还是重婚姻情感。一些人认为,中国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态度严肃,责任感强,夫妻相敬如宾,赡老养小,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履行婚姻和家庭义务,婚姻家庭质量是高的。另一些人认为评判婚姻质量的标准主要是情感,是婚姻中有无爱情。而爱情在中国家庭中的地位较低,还没有成为大多数婚姻家庭的第一需要,在中国还有一些被“爱情遗忘的角落”。上海社会科学院在上海、甘肃、广州和黑龙江4省市进行的有关婚姻质量的调查表明, 男女因爱情结合成婚姻的只占1/4强。统计结果表明,两性因“爱到极点、无法自控”而成连理的仅占2%;在婚前“甜蜜愉悦、 彼此相爱”的为25%;56.5%的人在婚前“和睦相处、互有好感”;而“出于无耐、勉强结合”和“互不熟识、无感情可言的”达到16%。该调查还列举了另一项调查指标:以“目前的夫妻关系主要靠什么来维持”为例,认为“靠子女维持的”比例最高,达到58.2%;“爱情因素”次之,为44.5%;“道德良心”占第三位,为39.9%;“经济因素”第四位,占21.9%。证明爱情还没有成为婚姻和家庭中的主要纽带和基础。
  第二,怎样从稳定的角度去评判婚姻质量。有的人认为家庭应该是稳定的,夫妻关系应该是牢靠的,“白头到老,从一而终”的婚姻质量是高的。而目前中国社会的离婚率一直在增高,1978年全国的离婚数为28.5万对,占当年人口平均数的0.30%,1995年已达105.5万对, 占当年人口平均数的0.88对%,普通离婚率在18年中增长了2.9倍, 这说明中国的婚姻质量近些年来下降了。与此看法不同的观点认为不能以离婚率去判定婚姻质量,没有爱情的婚姻是死亡婚姻,就应用离婚的方法去解除,维持没有爱情的婚姻恰恰是婚姻质量不高的表现。他们列举数字证明1949年以来,我国出现了3次离婚高潮,第一次是1950年到1953 年新婚姻法颁布时期;第二次是1976年到1979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拨乱反正时期;第三次是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都是社会进步时期,婚姻质量都是提高了而不是降低了。
  第三,评判婚姻质量的标准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一种观点认为,婚姻质量就是当事人的自我感受,是主观的。比如他们对夫妻关系的评价,婚姻的幸福感等,任何其他标准都不能代替这种主观感受,测量婚姻质量主要凭当事人的心理感受来决定。另一种不同的看法认为,婚姻质量应有客观的评判标准,只凭当事人的主观感受不标准,也不科学,甚至可能找不到统一标准。比如西部甘肃地区农民和东部上海城市居民的婚姻质量评价标准就不完全相同,结论也不相同,但这不能完全说明客观事实。和上海相比,甘肃农民还处在不发达阶段,因而多以过好日子为标准,能过好日子的家庭,其婚姻满意度较高。上海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已进入较发达阶段,人们对婚姻中的情感水平要求越来越高,而情感含义的不确定性,建立情感的操作难度,使上海人反而对自己的婚姻质量有更多的怀疑。而只凭当事者主观感受就断言,上海城市居民的婚姻质量不如甘肃农民,显然欠妥。
  笔者认为婚姻家庭质量的判定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要找到相对科学的评判标准,必须对婚姻行为的社会性有明确的认识。今天人们习惯从个人和自我的角度来认识婚姻问题,把婚姻当做完全个人的事,把婚姻质量归结为自我的主观满意度,而自我的主观满意度又往往归结为有无“爱情”二字,这是对婚姻和婚姻质量的一种片面的认识。婚姻从狭义和表面上说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广义和本质上说是一种社会行为。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在他著名的《生育制度》一书中,在谈到婚姻的本质时说,自古至今社会如果单为满足男女之间的情爱和两性关系的话,是不需要婚姻与家庭的,只要有当事者个人意愿就可以了。社会之所以要有婚姻,还要建立家庭是因为要通过一种特殊的人际交往(男女两性交往)去完成一些社会功能,其中心是生育和抚育功能,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功能。费氏说:“婚姻是用社会力量造成的,因为我所知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地方把婚姻视作当事人间个人的私事,别的人不加过问的”。“这样把男女个人间的婚姻关系弄成了一桩有关公众的事件了。这不是一般人的无理取闹,或是好事者的瞎忙,而是结合男女所必需的手续,因为,让我再说一遍,单靠性的冲动和儿女的私情并不足以建立起长久合作抚育子女的关系的。”换句话说是不足以维持婚姻关系的。费氏话语道出了婚姻的社会性本质,符合历史唯物论。社会之所以要婚姻与家庭,并用法律来确认它,用伦理道德来规范它,是因为需要它来完成一系列重要的社会功能。社会不会仅因儿女私情来确立婚姻制度。自古以来男女之爱也没有被完全限制在婚姻之中。可见婚姻质量和男女之情有关,但不等同,评判婚姻质量必须要有婚姻质量的社会观。
  从婚姻的社会性出发,评判婚姻质量的标准是变化的,既是义务的,也是情感的。传统婚姻重义务。夫妇结合,生儿育女,含辛茹苦地过日子,共同挑起生活的重担。家庭稳定,人丁兴旺,过好日子的婚姻质量是高的,它的基本意义在今天还存在。现代婚姻重情感,浪漫主义的爱情是婚姻质量的最主要标准,夫妻有爱是质量高的表现,爱得越深,婚姻质量越高。随着社会向前发展,爱情在婚姻和家庭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不能离开爱情去评判婚姻质量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共识。由重义务到重爱情是婚姻观的改变,然而爱情并不能取代义务。在现代评判婚姻质量的标准中,既应有爱情指标,也应有义务指标。
  从婚姻的社会性出发,应该从婚姻的相对稳定性上去评判婚姻质量。首先婚姻与家庭应该是稳定的。从社会角度说,没有稳定的婚姻与家庭,就不能完成以生育和抚育为中心的多种社会功能,也不利于改善和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今天家庭仍然是社会日常生活和消费的基本单位,是人们休养、生息、闲暇和娱乐的主要场所。没有稳定的家庭是不符合社会和人民生活需要的,任何一个社会都希望有家庭的稳定性。然而这种稳定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对于那些情感破裂、同床异梦、和常有冲突和暴力的家庭,用离婚的方法予以解除,使婚姻和家庭获得新生是好事,不是坏事。不能单纯以离婚率高低去判定社会的婚姻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姻与家庭只能是相对稳定,而不是绝对稳定的。
  从婚姻的社会性出发,评判婚姻质量既应当是主观,也应当是客观的,应当是个人感受与社会标准相结合。个人的满意度、幸福感很重要,但不够,还要有家庭关系、家庭功能、家庭伦理等各个方面的客观情况,是个综合评价的社会指标体系,要体现现代社会的特点。比如,有无爱情自然是婚姻质量的指标,而在生育上少生、优生的家庭自然也是家庭质量的重要指标,因为它附合时代的精神和现实社会的要求。从社会的角度看,能履行婚姻职责,完成家庭功能,有现代伦理道德等,也都是评判婚姻质量的重要标准。在这里特别应当指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而且通过这种关系还能派生出其他关系,离开婚姻关系,离开由此而生的家庭关系,离开了与婚姻关系、家庭关系有关的社会与家庭生活,只凭当事者的主观感受去评判婚姻质量,是不客观,也不全面的。
  今天在社会的发展中人们渴望提高婚姻质量,社会也应创造条件和环境去帮助人们提高婚姻质量,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解决观念上的问题,其核心是婚姻质量的社会观,从这点出发,才能对提高婚姻质量有一个较为全面和正确的认识。
  【责任编辑】劳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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