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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批判和建设性视角(5)

 沩江学者 2014-03-04
          为立法经常提供参考意见的环境法学者应对我国的政治制度、政治结构、法治架构和权力运行进行深入了解。

  缺法律规则的道德引导性

  在现代社会,法治应当是科学性、民主性和道德性的统一。缺乏道德支撑的法律规则,难以为公众自愿地遵守。只有和道德密切配合的环境法律规则,才可能得到社会的支持。我国的环境立法下一步应当加强环境保护道德规则的法律化。譬如,不得虐待动物,不得食用野生动物等。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环境,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维护公民情感,又有利于提升中国环境法的国际品格和品性。

  缺可操作性

  在现代法治社会,环境私法强调定纷止争,环境公法强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强调公民参与和监督,强调权利和权力的公开透明行使,因此法律规则必须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和可实施性。

  我国环境立法目前很多难达到这一点,如《水污染防治法》第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规范如何检举、如何表彰、如何奖励的问题上,各地就缺乏实施细则,导致一地一个办法。还有很多法律要求缺乏相应的违法责任规定,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违反了如何处罚,没有下文。这一现象必须改变。

  一些学者和官员认为,我国幅员广阔,情况复杂,不宜把法律写得太具体,应当原则一些。一般认为,笼统与可操作性是两个概念,笼统不等于无操作性,对于能归类的可以笼统一点,对于不能归类的规定就应该具体一点。但是无论如何,应当明确。

  环境法变什么?

  改革开放以来,环境法是最早建立并体系化的一类法律,但是三十余年过去了,其他的部门法和领域法都比较好地发挥了作用,很少产生全局性的社会问题。然而,现实的环境问题说明环境法并未发挥其应有作用,必须要做出一些转变。

  在新形势下,环境法转变须遵循党领导环境保护工作、政府对环境保护负责、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和公民积极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用公平正义的法治原则来指导环境保护权力(利)义务的重新配置。

  要转心态,要补课

  一些人把环境问题的责任归咎于立法缺失和处罚不严,但实际上我国环境立法的数量在全球已处于上游水平,所规定的一些处罚措施已经很严厉。

  其实,环境法难以有效实施的根本原因,在于它功课不足,在实际中难以得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界的有效认可和响应。功课不足的主要表现是,我国用短短的三十余年,就走过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的经济发展路程,加上中国缺乏法治传统,缺乏长时间的环境启蒙,因此要想通过三十多年的有阻力的应对式环境立法来解决三十多年经济“倾泻”式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是不可能的。法律的治理效果滞后只能导致越来越多的环境历史债务。为此,环境法要转变急功近利的心态,要补环境文化和法治文化的课,使社会形成新的生态观念和新的法律文化。

[责任编辑:康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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