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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反担保——“保证之保证”的案例分析

 昵称2E8X8 2014-03-04
当事人:

东阳A公司(债务人)   杭州B公司(担保人)  C个人(债务人A公司股东)

案情摘要:

    12007年A公司向某商业银行贷款2000万,B公司作为担保人担保。同时,2007年12月18日C个人作为A公司股东,向B公司提供反担保,约定如果B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则承担永不撤销的担保责任。

22009 年A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某商业银行起诉A公司及B公司,最终B公司在2009年8月履行担保责任先行偿还2300万贷款本息。

32011年8月30日B公司在杭州滨江区法院(B公司所在地)起诉东阳A公司及C个人,C个人提出管辖权异议;B公司于2011年9月撤诉。

42011年10月B公司在东阳法院向A公司提起诉讼,并于2011年10月调解,约定由东阳A公司向B公司偿还2300万。调解协议未能履行,B公司2011年11月申请执行,但最终因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东阳法院于2012年2月终结执行程序。

52013年7月,B公司向西湖区人民法院(C个人所在地)起诉C,向C追诉其已经承担担保责任支付款的2300万元损失及利息500万元。

 

争议焦点:

1、事实查明问题:

 C个人签字的真实性问题。——涉及鉴定程序,此处不讨论。

2、法律适用问题:

1C个人作为A公司股东,向B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其性质是否属于保证?C个人保证的是什么性质的主债务?(即保证范围是否明确?担保的主债务履行期限是否明确?)

 ——观点:属于保证;担保的主债务,是B公司对A公司享有的追偿权债务,系当时针对将来不确定发生的主债务设定的保证;该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在当时也是不确定的,但一经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支付款项的那时,就已经产生了B公司对A公司的追偿权。这种追偿权在实际产生时随时可以主张与追偿。

2)该担保是否属于连带保证?永不撤销是属于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还是属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多长?起算点应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那么具体是从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银行贷款担保责任的判决生效之日起算,还是从B公司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代A公司支付2300万元开始起算,又或是从A公司债务到期之日(此时B公司应当保证责任)?

——观点:属于连带保证。永不撤销文字虽无直接时间表述,但等含义意味着是伴随担保的主债务一直存在,可以理解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但不是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应当是2年,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且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中断、中止。

    关键的问题在于,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也即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如果A公司债务到期之日起算,或者按照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算,B公司的保证期间可能已经超过2年;而按照B公司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代A公司支付2300万的实际付款日起算,那么就没有超过2年。同时,大家还要思考一个问题,就是如果B公司如果是分期支付的,那么保证期间的起算之日是从哪天起算呢?

3B公司2011年8月30日第一次在滨江区法院起诉,是否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是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

    ——观点:B公司2011年8月第一次在法院起诉,如果属于保证期间内起诉,因为属于连带保证性质,则诉讼时效中断。如果超出保证期间,那属于超出除斥期间,就没有后面诉讼时效这一说法了。

4B公司2013年7月第二次在西湖区法院起诉,是否在诉讼时效内?

    ——观点:第二次向西湖区法院起诉,如果上次起诉是在保证期间内,则属于在诉讼时效内。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离岸公司的优势

随着新贸易法颁布及进出口权的放开,中小企业及自然人进军国际贸易的脚步日渐加快。但国际贸易并不是一买一卖那么简单,它覆盖了众多知识和领域,因此也存在着诸多风险

随着新贸易法颁布及进出口权的放开,中小企业及自然人进军国际贸易的脚步日渐加快。但国际贸易并不是一买一卖那么简单,它覆盖了众多知识和领域,因此也存在着诸多风险。中小型生产(贸易)企业、自然人在国际贸易中的最大优势就是对产品和国外客户信息的把握,其它复杂的环节并没有足够的经验和人力。从社会化分工的角度,发挥自己的优势,将其它复杂的业务外包给专业的外贸公司是最佳的选择。所以,当前找外贸公司做代理是最主要也是最经济的外贸运作方式。但这样可能存在贸易信息被窃取、出口收汇被占用等等一系列的风险。

防止贸易信息被盗取

找外贸公司做代理,信用证(或D/PD/AT/T)会首先经过外贸公司,这样就很有可能会被信用证通知部门其他业务员、结汇人员看到。由于利益的驱使,不能保证不会有人恶意利用这些信息。而一旦信息被窃取,对客户来说是非常被动的。况且谁也不能保证一直用一个外贸公司,一旦有什么变化,也会影响到对国外客户的信誉。即便国外客户是老客户不会被撬走,但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中国利润会越来越少(对工厂、对客户和国外客户都是这样)。而当利润少到一定程度时,成本的降低对任何一方都具有相当的诱惑力。而这时,如果竞争对手(或客户的工厂)窃取您的信息,向国外客户报出比您低的价格,国外客户为了自保也未必不动心。即使竞争对手没有挖走您的国外客户,但国外客户知道别人出的价格比您低,也很有可能会跟您讲价,这样对您来说也是不利的。

据香港瑞丰会计事务所(www.RF.hk)介绍,通过香港或离岸公司做国际贸易,以香港(离岸)公司的名义与国外客户签订合同,以香港(离岸)公司为受益人接受信用证,所有贸易信息均由您个人控制,就会防止贸易信息被他人窃取。

香港瑞丰会计事务所多年从事离岸公司注册服务,覆盖多个国家。由香港瑞丰会计事务所(www.RF.hk)相关负责人对于离岸公司的特点做简单讲解:

避免出口收汇被占用

找外贸公司做代理,国外回款先回到外贸公司的银行帐户。而外贸公司现在越来越不景气,出口收汇被占用的可能时有发生:第一种可能是外贸公司总公司或其它部门占用货款;第二种可能是外贸公司的债权人(外贸公司不景气,在外欠债是常有的事)起诉外贸公司或强行扣款;第三种可能是外贸公司的债权银行扣款,而这种可能性会越来越大:国家最终要将国有银行推上市,而银行上市的前提就是清理资产和坏账,银行一旦清理坏账,扣款是必然的。上述三种情况无论哪种情况,发生一次就是致命的:货被国外客户提走了,货款被占用或扣下,无法支付工厂货款,贸易链整个中断。现在可能没有出现这种问题,但这种风险越来越大,一旦出现一次,对做中间贸易商来说,绝对是致命的。

而运用香港(离岸)公司的离岸贸易运作方式就能完全解决这个问题:以香港(离岸)公司的名义在自己控制的银行交单议付,不论是即期还是远期,直至国外款回来这一段时间,都是在自己公司的银行掌控之下。假设这时外贸公司出现债务纠纷,可以将外汇放在自己的账户停留一段时间或划到外贸公司其它安全的银行账户上,之后结成人民币迅速将货款划至工厂。在外贸公司的账户上只停留一天时间(即只有一天的风险),这跟以前至少一个月被扣款的风险比较,则要安全许多。甚至可以不落外贸公司帐户直接以支票背书转让的方式付给工厂,这样就绝对没有风险了。

不动用资金赚取中间商利润

既有国外买家,又有合适的国内生产厂家,就是没有资金,生产厂家又不愿意赊货只接受信用证,丰厚的中间商利润只能放弃。利用香港(离岸)公司就能解决这个问题:国外买家开信用证给您的香港(离岸)公司,您再将信用证转让给工厂。既不需要一分钱保证金,又可以把国外买家、价格等机密信息隐藏起来。同样,对于进口贸易也轻而易举:国内最终买家开信用证给您的香港(离岸)公司,您再将信用证转让给国外卖家。

外汇资金调拨自如,无外汇管制

做国际贸易,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外汇的自由收付是至关重要的。但目前或将来很长的一段时期,我国仍受外汇管制,在实际工作中非常不便于贸易的操作。而离岸公司属境外公司,其在国内开设的外汇帐户属离岸帐户,在法律上,我国认可其不受外汇管理。这种离岸帐户是自由的外汇帐户,无论是汇出还是汇入;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外汇都是自由收付的,而且这三者可以相互交叉使用。

上面是总体的概念,具体的好处有如下几个方面。对于出口,离岸公司可以自由收付国内外佣金、付海运费和保险费、便于核销退税等等;对于进口,离岸公司不仅可以自由收付国内外佣金,还可以预付货款、进口付汇、开立或转让信用证等等。

提高出口退税速度和效率

目前有些地区的外贸公司退税太慢。由于您有自己的海外公司,主动权掌握在自己的手中,您就可以自己找那些出口退税快的地区的外贸公司做代理。而如果您已有进出口权的工厂办理出口核销,那退税就更快了,其实是根本没有征税。(国家有规定:对于工厂直接出口采用免抵退政策,通俗理解就是不征也不退)

Q: 我想急于核销退税,但国外的回款还得等一段时间,那怎么办?

前一段时间,我有几票出口,回款的余额都小于出口申报的金额,以至于还有不少余款没有办核销退税,离岸公司是否能解决这个问题?

A:完全没有问题。这也正是离岸公司在核销退税上的最大好处。

您知道,离岸公司在银行的帐户属离岸帐户,汇款自由,不受外汇管制:只要您帐户上有外汇,无论什么时间,无论票数和金额有多少,您都可以自由的将外汇汇到国内的银行帐户上结汇核销,并办理退税。即可以提前核销退税,也可以补办未核销退税的金额。

有利于企业规避贸易及非贸易壁垒

中国的国内企业,在向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出口产品时,通常需要申请配额及一系列的相关手续,为此需多花费1—2倍的成本。同时,这些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经常对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设置例如:关税壁垒、反倾销、反补贴、绿色壁垒、技术性壁垒等的限制。如果该企业拥有一家离岸公司,由企业向自己的离岸公司出口,再由离岸公司向这些发达国家出口,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这些贸易及非贸易壁垒的歧视和限制。

财务运作,合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既不违反法规又尽量避免或减少税赋是每一个企业的经营策略。离岸公司及离岸业务的最大好处就是通过财务运作,合理降低成本,增加利润。

与生产企业结合,进行资本运作,成立三资企业,拥有进出口权,出口生产企业——贸易中间商——国外客户,这是国际贸易链中不可缺少的三个主体。但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与此同时,随着市场信息的日益透明,贸易中间商的处境越来越难。与生产企业结合,是贸易中间商做大做强的必然出路。离岸公司不仅为贸易中间商在规避贸易风险等方面提供诸多好处,而且在与生产企业结合方面也发挥着诸多优势。因为离岸公司属于国外企业,可以利用离岸公司收购国内生产企业的资产或股权,进行资本运作。也可以与国内生产企业成立三资企业,当然这也自然拥有了进出口权。这样,利用离岸公司不仅使利润最大化,同时也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这也是离岸公司运用的最高境界。

提高企业形象和信誉,便于开拓国际市场或以国际品牌开拓国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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