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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盗墓犯法有关刑事责任防范

 彼岸獨守 2014-03-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该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或者盗窃国家文物的;(二)盗运珍贵文物出口或者进行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情节严重的;(三)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名胜古迹的;(四)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情节严重的。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1991年6月29日通过,并以48号主席令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中进一步明确:“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所盗窃的文物,一律予以追缴。”另外,《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出土的文物除根据需要交给科学研究部门研究的以外,由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保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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