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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代理制度实施中的难点

 songsgt 2014-03-05
公民代理制度
实施中的难点
2014.2.26人民法院报
◇ 程英卫

    新民事诉讼法对公民代理制度进行了完善,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笔者发现该制度的实际运行存在“三难”:

    一是获得社区推荐难。在立案、审理过程中有当事人反映,部分(村)社区以诸如对被推荐人不熟悉、不知道如何写推荐信等为理由不愿意开具推荐信。在当事人为外地户籍的情况下,推荐手续较为繁琐。我院就曾有一个道赔案件,一方为外地当事人,因经济问题想委托朋友为代理人,但因为推荐函的问题往返家乡和苏州多趟。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让当事人对法院产生负面情绪。法院经过调研发现,有少数社区尚不清楚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为社区的职责范围不包括给居民推荐代理人;部分社区根本不清楚推荐的标准、程序以及如何对其进行资格审查。

    二是证明材料审查难。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尚未就推荐的具体形式、流程等作出规定,实践中社区出具的推荐材料形式不一。有单位仅在委托书上盖章,无其他表述;有单位出具介绍信;有单位则出具推荐信;还有的单位推荐信只是笼统地推荐某人为某人的代理人,缺少案件、代理人身份等必要的信息。证明材料的不统一导致立案审查时难以把握。由于缺乏扎口管理的行政部门,法院在对代理人资格产生疑问时无法及时进行核实。

    三是法院监督制约难。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删除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意味着对于一般公民,其只要持符合规定的推荐信,法院就应当认可其代理人资格,这在客观上给了少数不法公民代理人“合法化”的机会。我院在审理中就曾发现有短期内代理十余件案件的“职业公民代理人”和存在刑事犯罪记录的“不适格公民代理人”,鉴于法律规定,法院并无有效的相应制约措施。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明确操作规范,细化推荐流程。建议上级机关尽早明确推荐公民代理人的审查条件和操作细则,并对有刑事犯罪记录、“有偿代理”等不适合推荐为公民代理人的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二是强化法律释明,严格资格审查。法院在接收案件材料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范围、公民代理条件及应提供的材料等,方便当事人及时做好准备。加大对公民代理的审查力度,对于频繁接受代理的公民代理人以及公司等其他组织推荐的公民代理人进一步核实其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三是推行备案制度,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以社区为主的推荐单位名册,方便及时核实推荐信息。推行推荐单位、司法行政机关、法院“三位一体”的代理人登记备案制度,各单位应当就公民代理情况登记造册,并及时汇总分析异常情况。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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