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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镇守中官制度的兴衰

 where5 2014-03-06

明代的镇守中官制度的兴衰

 

镇守中官在明代的设置,既有中国君主制度的历史必然性,更有明初社会的现实必要性。成祖即位后,面临着三大难题。一是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激化。由於成祖夺取皇位的手段不正,因而许多官员采取了不合作的态度,甚至潜往各地进行各种方式的对抗,建文帝也下落不明。这些,不能不说构成了对成祖皇位的威胁。二是社会矛盾的继续发展。尽管明初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恢复和发展生产,惩治贪官污吏,打击豪强大户。但社会矛盾从未真正缓和,仅据《明实录》所载,洪武、永乐两朝所发生的有一定规模的汉族人民的武装斗争就有一百多起,而在“靖难”期间及以后一段时间表现得更加严重。三是边备的薄弱。由於明太祖大肆杀戮有功将领,“靖难”时苏、辽一带的精兵强将又席卷南下,以及蒙古残余势力的迅速复苏,整个北部边防显得过於空虚。淇国公丘福奉命征讨蒙古,结果全军覆没,随成祖起兵的重要将领几乎阵亡过半。在这一形势下,成祖一面对公开的反对派进行无情镇压;一面又得派遣军事将领往各地镇守,以求稳定内陆,防御外患。

 

由於“靖难”之役进行得过於顺利,明成祖尚未在战争中培养出足够的高级将领就夺取了政权,因此,派往各地的镇守总兵多为建文旧臣,有的还曾直接与燕兵对垒。以建文四年九、十月间,最先派出的几位镇守总兵为例,何福曾与盛庸、平安会兵伐燕,战於淮北;顾成从耿炳文御燕师,战於真定;韩观也奉命练兵德州,抗御燕师;虽然归降后受到优礼,分别镇守宁夏、贵州、广西,但毕竟往事耿耿,成祖对他们也不可能完全放心。但这种不放心并非一般的君主对将领的猜忌,而是在特定条件下的自然心态。中官随何福等出镇,说是因为“争功不已”,实是掩人耳目,他们负有监视总兵的特殊使命。即使象宋琥,既是靖难勋臣,又是成祖女婿,也仍遣中官察其行为,沈德符认为,这是因“内难初平,恫疑未解”而致(后何福畏罪自缢,宋琥坐不敬夺爵), 是有道理的。

宣德五年修成的《明太宗实录》,既无关于中官“出镇”的记载,也无“镇守中官”的称谓,这里既有修史诸臣的遮掩,更主要的是永乐时“出镇”的中官,均属临时性差遣,且往往负有特殊使命,事毕即还。如永乐三年六月命郑和役卒二万七千余人出海、遣山寿等领骑出云州;又如永乐六年正月遣王安往别失八里探寻本雅失里的去向,永乐八年十二月命马靖巡视甘肃等即是。随着一些“出镇”中官如王彦、王安等的久驻一地,以及永乐以后明代地方政治体制的全面调整,中官的出镇也由临时性差遣逐渐演变为正式任命,即在各地正式设置“镇守中官”(或称“镇守内臣”)。郑和由领兵使番到守备南京,王安由往别失八里到镇守甘肃,就是由临时差遣到正式任命的典型例证。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将洪熙元年正月郑和守备南京、二月王安镇守甘肃视为南京守备太监及各省镇守中官设置之始,由《明史·职官志》沿袭,已被人们广泛接受,但并非确论。据《明仁宗实录》,永乐二十二年八月初五日,也就是成祖死后,仁宗即位的前十天,已命太监王贵通镇守南京:“命太监王贵通率下番官军赴南京镇守。”这里的“王贵通”,当是王景弘的谐音。又永乐二十二年九月,命襄城伯李隆为南京守备。故洪熙元年正月命郑和为南京守备太监时敕云:“於内则与内官王景弘、朱卜花、唐观保协同管事;遇有外事,同襄城伯李隆、附马都尉沐昕商议的当,然后施行。” 宣宗即位后,于洪熙元年六月敕论李隆:“凡事同守备太监郑和、王景弘计议,昼夜用心。” 可见,南京守备太监的设置,不在洪熙元年正月,而在永乐二十二年八月;最早受命为守备太监的,不是郑和,而是王景弘。镇守中官之名,也并非始见於王安,而是始见於山寿。《明仁宗实录》载:永乐二十二年九月,“遣镇守交址中官山寿赍敕论交址头目黎利。”按山寿在永乐时已在交址镇守,且与黎利相孚。因此,镇守中官的设置,当在永乐末年,主要是在辽东、甘肃、交址等边镇。
  

宣宗于洪熙元年六月即位,七月,命中官云仙往云南镇守,论之曰:“朕初即位,虑远方军民或有未安。尔内臣,朝夕侍左右者,当副委托,务令军民安生乐业。凡所行事,必与总兵官黔国公及三司计议施行,仍具奏闻。遇有警备,则相机调遣,毋擅权自用及肆贪虐。盖尔辈出外,鲜有不恃宠骄傲者。若稍违朕者,治以重法,必不尔贷。”此后,宣德元年八月,命内官谭顺、内使陈锦往淮安,助平江伯陈瑄镇守;宣德三年十二月,命太监刘宁往镇江、常州及苏、松、嘉、湖等府“巡视军民利病”。开始在各省普遍设置镇守中官。至于原来设在诸边的镇守中官,也从宣德元年三月开始陆续补铸关防。镇守中官日渐成为明代地方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表现在:设置类型的系统化、任命手续的程序化、职责范围的明确化。


宣德以后,镇守中官逐渐形成三种类型:南京等处守备太监、诸边镇守中官、各省镇守中官。
南京为明代留都,是江南地区的政治经济中心,地位十分重要,自永乐六年成祖经营北方,至十八年正式迁都的十多年里,一直由皇太子高炽居守。仁宗虽在北京即位,但仍将南京视为根本,即位前十天,先命王景弘为南京守备太监,不久又命郑和守备南京。从此,南京守备太监定额二员,并授关防一颗,文曰:“南京守备太监关防。”南京而外,中都凤阳、寝陵天寿山及与都承天府也各设守备太监一人,均给关防。


诸边镇守中官设置于从辽东沿长城至甘肃一线,即明代的“九边”地区,明初多设有都司或行都司,为北边重镇。永乐时,陆续在这些地区增总兵镇守,下设分守参将及游击、守备等武职,同时分派中官出镇,监督、巡视军务。宣德以后,凡有镇守总兵官处,均设镇守太监(或少监),有分守参将处,设分守少监(或监丞),有武职守备处,亦设中官守备,一般是监丞、奉御、内使等,形成了镇守武臣和镇守中官两套完整的系统。各城堡关隘,又多设监枪内官,专护火器,武职军官对此不得染指。据笔者不完全统计,仅在宣德至景泰的三十年里,诸边设镇守中官的就有甘肃、宁夏、大同、宣府、延绥、苏州、辽东、万全、独石、怀来、密云、永宁、蔚州及紫荆关、雁门关、居庸关等三十余处。


《明史·职官志》说,洪熙元年“敕王安镇守甘肃,而各省皆设镇守矣”。其实,王安镇守甘肃仍属诸边镇守,明初在这里设置陕西行都司。甘肃建省是清代的事。各省镇守中官的设置当自洪熙元年七月始,时宣宗刚即位,命中官云仙镇守云南(见上文)。严从简曰:“宦官镇守,宣德末事也,其出将则正德间也。一则宣皇弥留之际,一则权奸用事之时。”事实正相反,各省镇守中官的设置,并非宣宗“弥留之际”,恰恰是其即位之初。据《明英宗实录》,英宗于宣德十年正月“敕浙江等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曰:“比遣内官张达等往彼镇守,特为抚安军民,提防贼寇,近闻军民皆已宁贴,令取达等回京。’”又据《国榷》:“撤各省镇守内臣,仍敕三司加意抚绥。” 《御批通鉴》亦云:“罢十三布政司镇守中官。其守备南京、镇守诸边,收粮徐州、临清,巡盐淮浙者如故。”是宣德年间,已在全部十三个布政司设置了镇守中官,只是在宣宗死后,英宗即位初,由三杨主持,予以裁撤。孟森先生对宣宗时各省镇守中官的设置也作了论述,他注意到了宣德十年镇守中官的革除,曰:“(宣德时)十三布政使(司)皆有镇守,宣宗崩后乃罢,终明之世,幸未复设。……假使宣宗崩后不罢,不知王振、刘瑾等用事,天下成何景象。”

 

与这些或心怀二志,或怯懦无能的将领相比,宦官却有很多优势。首先是政治上可靠,他们或“自小随侍,颇称使令”,或追随成祖起兵,东征西讨,或舍生忘死,引领燕兵直下南京,故成祖、仁宗皆以为“忠於己”。二是敢於担载,略无顾忌。如交址黎利起兵发难时,山寿“力言(黎)利与己相孚,今往谕之,必来归”。并表示,“如臣谕而彼不来,臣当万死”。虽然事情没有成功,但却敢於承担责任,足使人主信赖。三是能征敢战,奋勇当先。郑和、孟骥、云祥、王彦等皆以敢战闻名,而“(王彦)最敢战先登”。永乐八年成祖北征蒙古,先战於斡难河,再击阿鲁台,其护卫左右,勇当敌锋者,也多是宦官。四是宦官中有不少是少数民族,熟习“夷”情,敢於深入。如第一位领兵巡视黑龙江流域奴尔干都司的亦失哈(又名易信)、第一任甘肃镇守太监王安是女真人;从成祖起兵靖难的郑和、孟骥是回人,云祥、田嘉禾是蒙古人,交址镇守太监山寿、马骐很可能也是少数民族,在诸边的民族事务中,往往需要他们发挥作用。查继佐一方面谴责“明累朝率中贵用事”,另一方面又不能不承认:“燕初起,不可为名,士大夫多缩匿,而诸阉无所顾惜,且又多域外人,文皇既借其锋,便不能如祖训云云,势使然也。”〔这种从“势”的角度来看宦官的重用、镇守中官的设置,是很有见地的。事实证明,永乐、洪熙、宣德时期的镇守中官在沟通民族关系、加强边备、监督文武官吏、镇压内陆人民斗争及统治阶级的反对派势力等方面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因而由临时差遣逐渐演变为地方制度。


明初三司并立的省级体制,在某种意义上也使镇守中官的设置成为必要。何乔新《论都司书》曰:“我朝惩前代藩镇之弊,以都司典兵,布政司理民,按察司执法,凡军戎调发之政,布按二司不得专。非有符验,都司亦不听调也,平日所以能前却之者,恃有三尺法耳,一旦有事,白刃临其身,厚禄诱其心,三尺法焉能制之。”朱国桢也认为,洪武、永乐、宣德时所以民变四起,难以平息,在於“经制未明”,“想当时兵权尚属都司,布、按藐为武吏,若不相干,有司观望,不肯尽力,……故窥伺者易动,结聚者难除”。在士大夫缩匿、将领怯懦、地方政治体制改革刚刚开始的永乐、宣德时期要协调三司、平定地方,宦官当然是可以依靠的力量。

 

不同类型的镇守中官,其职责也有所不同。


南京守备太监的职责是“护卫留都”。永乐二十二年八月,仁宗在给第一任南京守备太监王景弘的敕书中说:“命太监王贵通(景弘)率下番官军赴南京镇守。宫中诸事同内官朱卜花、唐观保,外事同驸马都尉西宁侯宋琥、驸马都尉沐昕计议而行。”具体说,内事有南京内府衙门及孝陵卫事务,后湖垦艺及被谪种菜净身军人的管理,各地发往南京的有罪中官的惩治及囚禁等;外事有南京城防江防的筹划、南京诸狱的录囚、大胜关等关隘官军的提调,江南各地赋税钱粮的徵收等。

 

诸边镇守中官的职责是守边,具体说,一是“监军”,二是“抚夷”。镇守中官的监军与监察御史不同,监察御史监军是稽核功罪赏罚,镇守中官监军则拥有监督军事将领、协赞军事行动、整饬军纪边防等权限。洪熙元年四月,仁宗敕谕甘肃总兵官费:“尔名臣子孙,为国重臣,先帝谓尔练习军政,付边寄。朕承先志,付托尤专。不意尔比来溺於宴安而懦弱不振,低眉俯首,受制於人。大丈夫所为,固若是乎。” 这是镇守太监王安监督军事将领的结果。将领的公务私事,皆在中官的监督之中,随时可以劾奏。如正统初,镇守大同太监郭敬就劾巡抚李仪、参将石亨相互龃龉,堕坏边事,致李仪下狱;又劾总兵官方政专权。成化时镇守宁夏太监王清劾总兵官李杲违法,李杲下狱;汪直又劾大同副总兵朱鉴私遣士卒近边采药,致被杀死数十人,朱鉴下狱。协赞军事行动早在永乐八年就已有敕文,当时命中官马靖前往甘肃巡视,“如西宁侯宋琥处事有未到处,密与之商议,务要停当”。所以景帝不止一次重申:“朝廷委任内臣各处镇守备御,监军行事,皆是祖宗旧制,不可更改。”于谦在兵部也批复提督永平等处军务佥都御史邹来学的题本,让其会同镇守内官张溥等“协赞军务”。正统以后,遇有战事,基本上形成了总兵出战,镇守中官守城;或巡抚守城,总兵、中官出战的分工。安抚边镇地区的少数民族,处理民族事务,是诸边镇守中官的又一重要职责。如正统五年九月,敕镇守辽东太监易信厚抚女真;正统十一年十月,瓦剌使者因入贡事求见大同镇守中官郭敬;弘治二年正月,左都御史马文升上疏,建议让延绥镇守太监与鞑靼议定入贡路线等。可见镇守中官在民族事务中的作用。

 

各省镇守中官的主要职责是安民。宣德十年正月为撤各省镇守中官事敕谕浙江等处三司官:“比遣内官张达等往彼镇守,特为抚安军民,提防贼寇。”明确了镇守中官的责任。宣德三年十二月的一份敕书则更为全面:“敕行在锦衣卫指挥任启、参政叶春、监察御史赖瑛同太监刘宁往镇江、常州及苏、松、嘉、湖等府巡视军民利病,殄除凶恶,以安良善。凡军卫有司官吏,旗军里老,并土豪大户,积年逃军、逃囚、逃吏,及在官久役吏卒,倚恃豪强,挟制官府,侵欺钱粮,包揽官物,剥削小民,或藏匿逃亡,杀伤人命,或强占田产人口,或污辱人妻妾子女,或起灭词讼,诬陷善良,或纠集亡赖,在乡劫夺,为军民之害者,尔等即同大理卿胡概体审的实,应合擒拿者,不问军民官吏,即擒捕,连家属拨官军防护解京,有不服者,即所在卫所量遣官军捕之,仍具奏闻。”根据这道敕书以及现有的有关各省镇守中官活动的材料,各省镇守中官拥有以下职权:监督文武官吏,调遣卫所官军镇压人民反抗、弹压土豪大户、缉捕在逃人犯,应地方治安的需要而向中央建议增削行政、军事设置,协调本省文武官员及司、府、县机构的公务,招抚流失人口等。


所有的镇守中官又都负有两项特殊使命,一是作为朝廷耳目,随时通报各地情况。景泰元年十月,山东右布政使裴伦请罢镇守中官,景帝当即予以反驳:“往岁各处贼寇生发,人民流散,因令内官镇守,得知事情缓急。今(裴)伦擅欲取回,主意安在?” 景泰四年九月,吏科都给事中卢祥请罢镇守中官其他职事,“惟理机密。”这可以说是镇守中官的主要职责。二是为皇室采办土物贡品,以为奴才对主子的“孝顺”。陆容《菽园杂记》云:“各镇守内官竞以所在土物进奉,谓之‘孝顺’。”孝顺的名目繁多,数量浩大。弘治时巡抚云南都御史王诏等言故镇守太监王举选作奇玩器物进贡,其名目有屏风、石床、金银器皿、宝石、珍珠、象牙、漆器等,又有金镶玉宝石帽顶等,请求分别予以销毁或入库,孝宗却命“悉解送京来”。河南镇守太监廖堂的贡物有古铜器、窑变盆、黄鹰、锦鸡、猎犬、羔羊皮等;甘肃等边镇守太监得采捕鹰豹等野味,广东太监得进贡珍珠等海珍,不一而足,而这些,又只有镇守中官办理最为合适。


问题是,南京守备太监的职责是“护卫留都”,而守备勋臣、参赞南京机务兵部尚书也有相同的职责;诸边镇守中官的职责是守边,镇守总兵官的职责也是守边;各省镇守中官的职责是安民,与巡抚都御史的职责一样。那末,总兵、巡抚、中官“三堂”在负有同样职责的情况下,应该有不同的分工。论者多因宦官骄横跋扈而认为镇守中官无所不管,不受约束,其实不然。正德十四年六月,武宗命内阁将延绥、山西、宁夏、甘肃、陕西、辽宁、苏州各总兵、巡抚官的职任增入镇守太监敕中,被大学士杨廷和等拒绝:“各镇守总兵官、巡抚都御史及镇守太监各有一定职掌,敕书彼此不同,皆有深意,此屡朝成法也。”“一旦无故轻易变更,他日律以祖宗之法,孰任其咎,臣等不敢曲为阿顺”。在此之前,梁储等人也拒绝书敕,认为“各处镇守、守备内臣,其当行事务,旧有定规”。可见,镇守中官并非无所不管,其职权亦有一定限制,不然,也不需屡请在敕书中增加职掌。成化七年四月,兵科给事中章鉴等人的一份奏疏指出:“国家之制,边防以文臣巡抚,以武臣总兵,而内臣纲维之。事体相埒,职位相等,胜则同其功,败则同其罪。”於此可见镇守中官的崇高地位,但是,在护卫留都、守边安民的法定职责内,镇守中官也不得随意侵夺总兵、巡抚及其他部门的职权,同时,还受到各种制度的制约。


镇守中官有权监督、弹劾所在地区的文武官员,还可举荐、请留甚至“奏罢”地方长吏,却没有升迁罢黜官员的权力,也没有考察官吏的职责。景泰二年十一月,镇守福建刑部尚书薛希琏请会同镇守中官右监丞戴细保考察文武方面官员,据《明英宗实录》,“吏科言旧例之任不以属内臣,(薛)希琏乃欲令同内臣考察,不惟假以媚权贵,且因以纵黜陟,殊失大体,有辜重任,请正其罪。诏宥希琏不问。考察官员仍如旧例”。即仍由巡抚、巡按及按察司会同进行。

 

镇守中官有权监军、随军出征,甚至根据需要调遣所在卫所在卫所官军,却不可单独领兵及擅提军职。成化七年四月,延绥战事失机,科道论镇守太监秦刚、巡抚王锐、总兵官房能之罪,御史杨守随等认为主要责任在总兵官,“房能专持兵柄,非特如内臣之总理、文臣之兼督也”。可见“兵柄”不在中官。成化十九年五月,汪直镇守大同时请将归附的“达官”迎敌,正德十三年正月,镇守江西太监毕真请预南赣军事,皆因“非故事”而被兵部否决。其实,永乐时曾常有宦官领兵之事,如郑和、王景弘领兵下番,山寿领兵出云州侦察蒙古军情,王安领兵往别失八里皆是。宣德以后,对此作了调整,镇守中官只能随军出征而不能单独领兵。弘治三年五月,又以总督两广军务右都御史秦紘所言,禁镇守中官擅执军职,进一步限制了中官对军队的干预。


镇守中官有权在辖区替皇室采办土物贡品,同时乘机搜括敲剥,但非特命不得参与地方赋税钱粮的徵收及矿山的管理。以福建市舶司为例,景泰四年十二月,命奉御来住代戴细保镇守福建,“仍兼领市舶”,是戴细保曾兼领市舶司,来住继之。但领市舶司并非福建镇守中官的法定职权,成化十二年四月福建巡按叶稠请将市舶司属镇守太监卢胜,却未被应允,而是另遣内官韦杏领市舶事。又如采矿,成化三年三月,命四川、云南镇守太监兼领,而浙江、福建则另遣内使管理。


镇守中官有权过问地方司法事务,并与抚按定期录囚,却不得自行受理讼事。明代诉讼由地方里老、县府、按司、巡按御史受理,按律不得越诉。但由于镇守中官有安民防寇之责,於官民军匠间恃强凌弱、起灭词讼之事皆得预闻,因而多有直接受理讼事、径行处置者。天顺二年十月,陕西延安府儒学学正罗中专疏此事,他认为:“词讼起於不平,听断各有所司。比者各处镇守太监侯伯都督等官,不务固守城池,抚安军民,以尽厥职,顾恃官高,往往滥受民讼,或批发所司而嘱令枉断,或差人提取而骚扰官民,甚至视所赂之多寡而断所讼曲直,是致刑罚不中,善良被害。”因此,“请都察院移文各镇守太监等官,自后不许干预词讼,仍榜禁军民人等,果有不平,第许循序赴诉所辖官司,不得辄诉镇守官处,违者治罪。” 弘治三年,都御史秦紘复论此事,此后,镇守中官被禁止受理民讼。


另外,镇守中官的活动自弘治时起得接受抚按官的考察和兵部的勘核,各地巡抚、总兵、巡按及有关官吏也有向中央弹劾不法中官的权利,镇守中官完全纳入了明代的地方政治制度之中。只是因为镇守中官多有恃宠骄横、为非作恶者,所以人们注意的往往是其随意性而不是制度性,这也是无可厚非的。《弇山堂别集》有一段很有意思的记载:正德十四年宁王宸濠在南昌起兵时,认为南京有守备太监刘琅为内应,浙江有镇守太监毕真相呼应,江南各处指日可下,结果无一处事成。这也说明镇守中官所受到的各方面的箝制。

 

正德时,明武宗为了制衡文官集团的扩张,设置了更多的镇守中官,主要表现为:设置旧额被突破,委任程序被打破,镇守中官对地方事务进行全面干预,由于镇守中官良莠不齐,有些镇守中官横行不法,甚至直接参与地方叛乱。

 

南京守备太监定额两员,至正德元年,已有余庆、黄准、黄忠、刘云四人同守备南京;所属龙江关另有内官把守,内府各库也由内官监管,而守备太监仍不断奏讨,仅常盈仓内官就由成化时的二员增至十三员,广运仓也由一员添至五员,远远超出原额。天顺、成化时诸边镇守中官约三十余处,至正德,仅北直隶就有苏州、密云、居庸关等三处设有镇守太监,遵化、滦阳、永平等二十四处设有分守、守备中官,加上监枪等内使,北直隶的镇守中官已相当於以前诸边镇守中官的总额;宁夏原设太监一人,正德五年四月,安化王起兵,在宁夏一处就杀了镇守太监三人、少监一人。故大学士刘健等多次奏请裁减:“各分守守备等内臣,旧设有数,今添至数倍。”镇守中官的委任程序也被打破,以正德十年为例,置诸边镇守中官四人,皆为“中旨”,又在广西、陕西、河南、湖广、贵州、云南、山东、江西、四川等九个布政司更换镇守太监,也全是“中旨”。

 

镇守中官的职权在急剧膨胀。正德元年十一月,特许凤阳守备太监倪文兼辖凤、卢等府卫军民;二年二月,许分守密云内官王昕免受镇守总兵与巡抚都御史节制,并给符验旗牌;四年六月,从凤阳守备太监黄准之请,命少监金奉同南户部主事共收税粮;十一年七月,许镇守山东太监黎鉴收泰山元君祠香金;十二年五月,许镇守湖广太监杜甫巡历所部;十三年二月,许守备凤阳太监丘得兼统卢、淮、扬、徐、和等府州政务;同年五月,许分守潼关太监黄玉视潼关兵备副使例,管理陕、商、解、蒲诸州;十四年六月,命将延绥、山西、宁夏、甘肃、辽东、蓟州各总兵、巡抚官职任俱入各镇守太监敕中。在此之前,守备凤阳太监丘得、镇守延绥太监刘祥、宁夏太监马锡、大同太监许经、宣府太监颜大经已经改敕,获得了统兵、巡历等特权。随着权力的扩充,一些镇守宦官的权欲也进一步受到刺激,直接参与地方叛乱。宁王宸濠叛乱,浙江太监毕真、河南太监刘璟、 南京太监刘琅密谋响应并付诸行动,皆因濠党而下狱。《弇山堂别集》卷97,中官考八。

一些镇守中官搜刮民财、中饱私囊。

 

采办土物贡品,是各地镇守中官的特殊使命,也是他们搜刮民财、中饱私囊的最好机会。早在永乐、宣德时,宦官的搜刮就已造成严重后果并引起朝野的广泛关注。永乐十六年,因中官马骐采办,“大索境内珍宝,人情骚动”,致使交址大乱,不可收拾。宣德六年,太监袁琦使广东,“假办公为名,擅差内官内使往诸处凌辱官吏军民,通取金银等物,动累万计。”由于群情激愤,“归怨朝廷”,宣宗不得已将其处死。王振被视为明代宦官中的首恶,但陆容却认为:“宣德年间,朝廷起取花木鸟兽及诸珍异之好,内官接迹道路,骚扰甚矣。自(王)振秉内政,未尝轻差一人出外,十四年间,军民得以休息,是虽圣君贤相治效所在,而内官之权,振实揽之,不使泛滥四及,天下阴受其惠多矣,此亦不可掩也。”正德时,据陈洪谟《继世纪闻》,刘瑾认为镇守中官皆因贿赂司礼监而得举用,劝武宗将各地镇守尽皆取回,另换一批人,“新用者论地方大小,借贷银两进献,即得差用”。一到地方,即“剥削民财,全无顾忌”。

 

镇守中官的活动,一方面有些镇守中官违法乱纪,但另一方面也严重制约了文官集团的势力,从而导致文官集团的强力反弹,嘉靖时镇守中官遭到全面革除。


早在景泰元年,兵部尚书于谦就提出:“内臣凡腹里地方,亦乞减省,庶臣下不致旷职,军民亦免烦扰。”山东右布政使裴伦也要求“请敕廷臣会议,凡非边境,有巡抚官处,俱命(中官)回京,庶内臣无轻出之劳,有司免供应之扰”。但当时人们还只是要求撤回内陆各省镇守中官。弘治十八年六月,武宗即位,兵部请罢沿边监枪、分守、守备内臣,内阁也利用拟登极诏的机会,命减裁各处添设分守、守备等官。正德元年,吏部主事孙盘首先提出“尽取沿边内臣回京,所带头目尽行革去”。但均未成功。直至嘉靖初,世宗由外藩入继大统,才在杨廷和、张璁等人的主持之下,开始了对镇守中官的全面革除。从景泰时起,一些中央和地方官员就不断要求收回内陆镇守中官。成化以后,革除诸边镇守中官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至正德,镇守中官势力的膨胀,已经严重威胁了文官集团的利益。武宗中年“夭亡”,世宗由外藩继统。文官集团革除镇守中官的条件成熟了。


嘉靖时革除镇守中官是通过这样几种方式进行的:一是在总体上打击和削弱宦官势力。世宗於正德十六年四月即位,六月,汰锦衣卫冗校三万余人。七月,又裁京卫各厂局旗校十四万余人。同时裁革南京内府各监局官。嘉靖八年五月,裁汰御马监勇士三千四百余人,又禁止内侍子弟授锦衣卫官、追夺内侍家人所得的爵位、收夺中官庄田。从政治和经济上削弱了宦官势力。二是裁削镇守中官在正德时所获得的特权,恢复“旧制”。正德十六年五月,除凤阳、密云守备太监符帜,凤阳守备只得管理皇陵皇城,监管高墙庶人;密云分守中官仍得听苏州总兵、巡抚节制。嘉靖七年八月,重申镇守中官不得受军民词讼的禁令,并将正德时加入镇守中官敕内的职责全部收回。三是严治镇守中官之罪。从正德十六年四月至嘉靖十年,因罪罢免的镇守中官有辽东于喜、王纯,河南董文,贵州王闰,开原刘岑,潼关黄玉,山西周缙,陕西张绅,四川萧通等十多人。一般是罢而不补。四是陆续革除各地镇守中官。正德十六年,首先撤山海关内臣及云南金齿腾卫分守太监;嘉靖八年,裁守备、监枪等内臣,将其职责并入镇守太监。嘉靖九年和十年,先后将剩余的云南、苏州、浙江、江西、湖南、福建、独石、万全、永宁等镇守中官革除。至此,除南京、凤阳等守备太监保留外,所有边镇、内陆的镇守中官均被革除,只留有黄花镇一处,於嘉靖四十年革去。


《明史·职官志》说各地镇守中官“至嘉靖八年后始革”,当是以这年三月裁守备、监枪内臣为根据,从制度上来说,《明史》的这一结论是正确的。另据沈德符《万历野获编》:“镇守内臣之革,在嘉靖九年十年间,天下称快。此正张永嘉(璁)入相时也。至十七年,而太师武定侯郭勋奏请复之,上许云贵、两广、四川、福建、湖广、江西、浙江、大同等边,各仍设一人,中外大骇。时任邱李文康(时)当国,不能救正,人共惜之。十八年四月,以慧星示变,将新复镇守内臣尽皆取回,遂不再设,距用郭言,甫匝岁耳。是时当国者,为夏贵溪(言)。而严分宜(嵩)为太宗伯,题请得旨,其功亦不细。今人但知裁革镇守,归美於永嘉,而夏、严二公,遂不复齿及,岂因人而没其善耶?抑未究心故实也。”则镇守中官革除后仍出现过反复。但据《明世宗实录》:“先是武定侯郭勋欲复各处镇守分守内臣,并委其取矿课以资国用。兵部覆言:‘此辈害民,在先朝已极,顷幸圣断裁革,民始安堵,不当复从。’上曰:‘各处镇守内臣,原不系太祖定制,今且著云南、两广、四川、福建、湖广、江西、浙江、大同每用一人,内监慎选以充,不得作威生事。’已,都给事中朱隆禧等言:‘皇上登极诏革内臣,中外臣民一时称快,(郭)勋徒因取矿一事而欲并复镇守,诚恐黩货殃民,天下汹汹,臣等不能计其所终也。’上是其言,竟已之。”是郭勋曾有复设镇守中官之议,世宗首肯,但因兵部及科道的反对而未行,故《明史》郭勋、李时、夏言等传均不及此。沈德符只知有复设之议,未察其未行之实,故有嘉靖十七、十八年镇守中官的革复之说。

 

世宗由外藩继统,朝中没有根基,正是在这种形势下,文官集团才将边镇和各省镇守中官尽行革除。因此,镇守中官的兴革,在某种意义上说,又是明代内廷宦官集团和外廷文官集团之间势力消长的结果。


需要指出的是,在天启六年辽东形势严峻,“阉党”势大时,恢复了各边镇守太监。天启七年十月,崇祯帝即位后又行罢去:“一柄两操,甚为无谓。”但是,未隔数年,崇祯四年九月,又遣中官王坤、刘文忠、刘元中监视宣府、大同、山西兵饷,此后,各边各军皆设中官镇守、监军,直至明亡。论者因此以为明朝灭亡,在於信用内臣,“监军镇守,覆辙累累”。其实,天启、崇祯两朝镇守中官的复设及明朝的最终灭亡,乃是明代统治集团,首先是文官集团全面腐败的结果。《明史》中的这样一段话是耐人寻思的:“(庄烈)帝初即位,鉴(魏)忠贤祸败,尽撤诸方镇守中官,委任大臣。既而廷臣兢门户,兵败饷绌,不能赞一策,乃思复用近侍。……吏部尚书闵洪学率朝臣共出疏争,帝曰:‘苟群臣殚心为国,何事乎内臣!’”如果说永乐、洪熙时镇守中官的设置是因为将领的无能,那末,天启、崇祯时镇守中官的复设,则是文臣的腐败。


从镇守中官的兴革,可以看出明代宦官兴汉唐相比有两个明显特点:参政的广泛性和专权的可控性。镇守中官的设置和职权的扩大,实际上是宦官的参政范围由中央向地方、由政治向经济、军事、外交等各个领域的延伸和扩展;而且,宦官的有关职掌均以“祖制”或“成例”的方式制度化。但是,尽管正德、天启时镇守中官遍布各处,气焰甚盛,而嘉靖、崇祯初的一道敕书,即可全部撤回,宦官的专权并未发展到失控。宦官集团包括镇守中官在内,只是明代君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受着其他各种力量的有效制约,这也说明明代体制的稳定性和成熟性。(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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