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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经营性项目用地使用咨询

 神州国土 2014-03-06

  咨询:你好!我县A单位经批准建经济适用房,共规划建设房屋6栋。为完善小区功能,方便群众生活,根据规划要求,在临街一栋房屋的一楼(共七层)配建了少量商业铺面。A单位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B房地产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土地登记至B房地产公司名下。现B公司将部分门面对外出售,申请以协议方式补缴商业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请问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将商业部分分摊的土地进行协议出让。如招拍挂,如何操作?
  回复:你好!《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土地利用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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