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中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按照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镜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根据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3〕4号)等文件规定,因黄山中路拓宽改造工程项目,需实施房屋征收。现结合前期调查登记和抽样评估等情况,就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 该项目东至康复路,南至黄山中路,西至消防支队,北至芜湖市三中(详见规划红线)的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征收实施时间 自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 四、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关于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通知和选票发放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填写。在选票发放后5日内,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候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对收集的选票进行统计并现场公布结果。若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房屋征收部门与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进行评估作业;协商选定不成,若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市房屋征收部门受理后3日内,应当将组织摇号的有关事宜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日。市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公告组织公开摇号并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证机构对摇号全过程予以公证。由摇号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工作。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住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五、征收补偿 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按本方案相应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评估确定。 (一)征收私房住宅 1.征收房屋的补偿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对被房屋征收补偿价值提供参考。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完全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1)补偿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选择货币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费,经抽样预评估价格如下: ①混合结构:楼层2/4,年代1975年 ,用途 住宅 ,房屋价格(单价): 5160元/㎡。 ②混合结构:楼层4/5,年代80年代 ,用途 住宅 ,房屋价格(单价): 5360元/㎡。 ③混合结构:楼层2/4,年代80年代 ,用途 住宅 ,房屋价格(单价): 5210元/㎡。 ④混合结构:楼层4/6,年代1986年 ,用途 住宅 ,房屋价格(单价): 5410元/㎡。 (3)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按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实行“征一还一”,双向评估、互找差价,就近靠档的原则进行安置。 ①安置房地点及户型面积: 安置房地点:大小官山 户型面积:由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在征收现场公示 ②安置房价格
2.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积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2)产权调换: ①选择期房产权调换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过渡期18个月以内的,从搬迁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过渡期18个月以外,24个月以内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增加50%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24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增加100%支付临时安置费。 期房产权调换的,另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临时安置费。 ②选择期房产权调换征收人已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18个月以内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18个月以外,24个月以内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的50%支付临时安置费;过渡期24个月以外的,从逾期之月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月按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3.搬迁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房屋,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1)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2)产权调换: 选择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费。 4.补助和奖励补偿费 (1)补助。 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补助按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计算。补助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计算。 (2)奖励 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时间段给予奖励: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物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奖励;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5日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物设施及装修装饰费用)的6%给予奖励;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物设施及装修装饰费用)的4%给予奖励;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没有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二)征收私房非住宅 1.征收房屋的补偿 (1)补偿方式: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费,经抽样预评估价格如下: ①钢混结构:楼层 1/7 ,年代80年代 ,用途 商业 ,房屋价格(单价): 28000元/㎡,土地性质:假设出让土地状态。 ②混合结构:楼层 1/1 ,年代80年代 ,用途 商业 ,房屋价格(单价): 26000元/㎡,土地性质:假设出让土地状态。 ③混合结构:楼层 1-4/4 ,年代80年代 ,用途 商业 ,房屋价格(单价): 15000元/㎡,土地性质:假设出让土地状态。 ④钢混结构:楼层 2/7 ,年代80年代 ,用途 办公 ,房屋价格(单价): 5380元/㎡。 ⑤混合结构:楼层 1-4/4 ,年代80年代 ,用途 办公 ,房屋价格(单价): 5200元/㎡。 ⑥混合结构:楼层 1-2/2 ,年代80年代 ,用途 仓储 ,房屋价格(单价): 1800元/㎡,土地性质:不含土地价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完全产权的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 商业、办公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元/月)确定。 生产、仓储用房:以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2‰(元/月)确定。 原则上非住宅行使货币补偿方式,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 3.搬迁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2元/㎡。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房屋,可按评估价格计算。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4.奖励 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搬迁交房的,按时间段给予奖励: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物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给予奖励;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5日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物设施及装修装饰费用)的6%给予奖励;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物设施及装修装饰费用)的4%给予奖励;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没有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六、未登记房屋补偿 被征收房屋在 七、各类附属设施补偿费 (1)各类附属设施,房屋装潢、树木补偿按《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3〕4号)文件中规定标准执行。 (2)架空层、地下室、阁楼。 1.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 2.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 八、其他 (一)承租公有住房: 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住宅,如可以出售的,在房屋征收时原则上按有关规定优先出售给承租人。合法产权单位对同意长期居住的住户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其居住面积由合法产权单位审核确认,按住宅房屋性质予以补偿安置;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搬迁的、长期无人居住的及未经合法产权单位认可出租给他人的,由合法产权单位收回房屋。 (二)住房保障: 被征收房屋是被征收人家庭在本市唯一住房,且人均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15㎡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可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90%购买;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在人均面积20㎡以内的部分,无力购买的也可以实行承租。 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征收人,可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三)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四)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房屋征收的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屋征收双方当事人按本规定的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七)未尽事项按照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八)征求意见时间为 30天(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 4月4日)。被征收人如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寄或送至镜湖区房屋征收办和滨江公共服务中心。同时在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分网公示。地址:芜湖市长江中路51号,联系电话:0553-3878518,联系人:程敏,电子邮箱:jhqzsb@sina.com。现场咨询电话:0553-3885866,现场咨询联系人:尹主任。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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