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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过失责任举证

 辉爱会计 2014-03-08
储户过错的举证责任
 
    认定储户是否有过错,是银行能否减轻或免除责任的关键。过错的构成,关键是储户是否尽了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即储户在密码泄露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因密码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的特点,在储户设定后由系统对密码进行加密后传输到银行系统后台的数据库中,在规范的电子化银行业务自动交易系统中,私人密码不仅在操作员的电脑中看不到,即使银行的中心机房也无法查到,除非本人泄露,他人无从知晓,完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银行对储户在密码泄露过程中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失公平。实践中,认定储户过错主要考虑储户操作有无按照操作规范取款、银行有无尽到安全保护义务等因素。具体来讲,银行可以证明储户将银行卡或存折、密码交由他人保管使用,储户取款时没有遵守指引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来证明银行无过错,储户则可以证明存、取款时所使用的自助银行网点被不法分子安置监控设备,即证明银行未尽其安全保护的附随义务,从而反推自己无过错。以上事实的证明主要依靠银行的录像资料,因此银行要向法院提供完整的、合理期间内的录像资料。当然,如果相隔太久,超过银行录像资料的保管期限,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储户无过错情况下,因储户长期疏于管理自己的账户,造成银行无法固定音像资料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储户存在过失,从而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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