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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家居】10大买房“陷阱”

 实势求势 2014-03-09






      房子,在中国老百姓心中,不仅是一个遮风挡雨的住所,更是向希望起航的港湾。对于老百姓而言,每个人都想圆自己的“安居梦”,而在这个梦想的实现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不太和谐的因素。而首当其冲的便是购房陷阱,如虚假宣传、延期交房、霸王条款、精装陷阱等,这些都时常困扰着广大的购房者。


      当发生购房纠纷时,购房者总是处于被动的地位,束手无策、投诉无门是常态,买房人的“胳膊”总是扭不过开发商这个“大腿”。所以建议购房者在买房前一定要巧辩“陷阱”,避免日后遇到不必要的麻烦。






      【陷阱一】虚假广告  


      “那些未写进合同里的,环境与配套”


      开发商往往采取虚假广告,大肆吹嘘楼盘环境优美、配套设施完善,但是这些又都没写在合同上。而购房者也是从开发商夸大的宣传、广告、资料、销售人员的讲解等渠道对商品房进行了解,然后才作出是否购房的决定。而这种欺骗式的销售往往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隐患,到了交房时,购房者通常都会发现根本不是同一回事。


      律师支招:为了引起注意、制造声势,有些楼盘广告内容夸张,虽未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广告宣传资料中表明就其商品房及相关设施作了具体的说明和承诺,而这些对合同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是有重大影响的,因此开发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建议买房时,可实地考察,先到规划部门去查询一下,看看实际规划情况;最好保留广告单、售楼书等宣传资料,最好把广告宣传的内容全部载入正式的合同中,这些资料可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有力凭证。



      【陷阱二】捂盘惜售


     “制造“供不应求”的假象”


      不少购房者在买房中都遇到过这样的经历,自己看上的房子开发商不卖,开发商能卖的房子自己又不满意,不买以后又会涨价。一些开发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大量捂盘惜售,人为导致房源紧缺,借以人为抬高一路飙升的房价,使整个房地产市场呈现出“供不应求”的假象。


      律师支招:捂盘惜售无形中会增加项目开发、销售成本,而这些成本无疑会转嫁给购房者。根据有关规定,长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要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的楼层、户型、销售单价、总售价、销售状态等,否则将受到严厉查处。


      建议一是购房者一定要据理力争,明确告诉售楼员除非这套房,其他房都不要;二是要求查看合同和发票,看你选中的房子是否真的已经销售;第三,最好的预防方法是到房产交易中心查阅正确的房源销售数字,以免跌入“抢购”陷阱。



      【陷阱三】霸王条款


      “谨慎购房合同中,‘……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售楼人员)会递给客户一份拟好的合同,合同会有许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双方确定后注入相关内容的,而有些选择性填写处可能还空着。这时,购房者往往以为该说的都已注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这些空白处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合同内隐藏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由于难以界定,当购房者利益受损时难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律师支招:看清楚补充协议的条款,特别是免除开发商义务,削减业主权利的条款,遇到空白处应填上对自己权益有利的内容。在确购房书内容时,一定要特别警惕“……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以免上当受骗。



      【陷阱四】延期交房


      买房子不是件容易事,眼看着交房的时间越来越近了,去项目地点一看,楼刚盖到一半呢。找开发商一问,答复五花八门,事实都差不离:房子没有盖好,估计只能延期交房,而且一拖就是几个月甚至一年。


      律师支招: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业主维权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选择解除合同即退房,二是选择要违约金,开放商延期交房是其违反合同约定的一种表现形态,业主可以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要求开发支付相应比例的违约金。



      【陷阱五】质量问题


      对每一个买房人来说,最头痛的问题是什么?恐怕大多数人会回答说:房子出现质量问题,墙壁和窗户渗漏水、墙壁开裂、地板空鼓等,这些问题时时困扰着购房者。


      律师支招:要想把握好房子质量关,首先自然是选择品牌房地产开发商,品牌开发商比较重视商业信誉,有一整套规范质量控制流程;在收房的时候,必须对房产质量进行一个全面的检查,要约好地产开发公司的负责代表,和自己一起验房,发现任何问题,都必须记录,然后协商解决。


      业主在购房后,面对房屋质量问题,若房屋在保修期内业主可要求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赔偿或给予维修,物业公司属于对该物业部分进行管理服务的第三方对象,不是房屋建设者,无需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若开发建设单位拒不履行赔偿或者维修义务的,业主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房屋在保修期外,物业公司有义务对房屋公共部位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性维修。



      【陷阱六】配套缩水


      许多不良开发商在推楼盘时,往往会向你推介园区周边配套规划,幼儿园、高档会所、小学、运动场、时尚商业街等等一应俱全,但由于开发商与购房者所签的合同中往往没有园区周边配套规划的内容,使得承诺的园区周边配套成为一纸空文。买房时楼盘广告宣传页上承诺了“某某学校学区房”,但是房子买过之后,却被告知所买的小区住房学区房并非开发商宣传的学区。


      律师支招:购房者应冷静分析各种配套设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为表面现象所迷惑。如开发商提供免费交通车,能长期免费吗?二是调查教育设施是否为教育行政部门所认可。三是看周围是否有替换的配套设施。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一个格式合同,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必须要看清楚合同的条款,如果开发商没有约定一些东西,就要跟开发商签订一个补充协议,在签订的合同越明晰越好,这样将来出现什么问题可以按照合同来执行。



      【陷阱七】精装陷阱


      精装房本应是开发商提供给业主的舒适、安心的居住环境。但如今的“精装房”却与此背道而驰,隐蔽工程无法检测,渗、漏、泛、堵、壳、裂、砂、锈等质量问题频发,开发商对业主房屋的维修时间一拖再拖……


      律师支招:消费者首先要搞清楚精装房合同上约定的是“精装修”还是“全装修”。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房屋一旦出现问题,维权会比较麻烦。同时,购房者买房时要锁定相应的装修标准,交房时要一一检查。


      精装房质量有问题,开发商要无偿修复,直至质量合格及符合你们当初约定的装修标准。此外,你在修复期间的损失,比如在外租房的费用等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如果你是打算自己来修,只是让开发商赔偿修复费用,那么开发商所赔偿的修复费用需使你的房屋达到原精装修样板房(合同)的标准。



      【陷阱八】物业陷阱


      开发商在卖房时,承诺小区物业是三A级服务,但是购房者在入住后,发现物业管理和服务都很差劲,但是开发商却推诿称小区物业跟自己没有关系。房地产开发商强迫业主接受其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损害业主权益。


      律师支招:一是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期限超出一年的,应提出反对意见,因为这属于不合理的违反购房者意愿的附加条件;二是对物业管理不满意,业主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更换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业务大会可以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因此,只要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就可以由业主自己选聘物业公司。



      【陷阱九】面积缩水


      有些开发商会为前来买房的人准备两份住房面积资料,一份资料是在购房者买房前使用,另外一份是购房者付款后获得的住房真实资料,有时候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


      律师支招:据国家商品房的相关规定,住宅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仔细了解房地产开发商的相关资质及开发手续,注意楼盘宣传海报,重视“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



      【陷阱十】产权问题


      “房产证迟迟没下来,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的差价损失”


      有很多小区业主反应,房子都入住几年了,但是房产证还没有下来,小孩子上户入学等成了困难。又或者是业主碰到“房产产权期限缩水”的问题,因为商品住宅从开发到销售的周期一般在1~3年,房产产权的“实际寿命”也就随着开发商开发住宅时间的长短而缩短。


      律师支招:开发商造成房产证办不下来的主要原因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土地或房屋未解除抵押的;开发商未缴纳相关税费的;擅自改动规划设计的;开发商发生债务纠纷等等。房屋产权登记是申请原则,在房屋竣工验收之后交付购房者之前,由房地产开发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初始登记,一般是先办栋证,再分户,如果企业与楼盘资料齐全,两个月左右房产证可办下来。


      开发商没有如期履行合同约定,业主可以追究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因拖办房产证业主可退房的话,业主不仅可以申请退房,还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的差价损失。



                                                                       (本文    转自《中国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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