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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品费属于业务招待费、宣传费、还是捐赠支出?

 啊漆 2014-03-10
纳税人外购礼品(照相机)赠送给客户,会计处理时,财务处有几种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赠送礼品应作业务招待费处理,也有人认为做业务宣传费,在税务处理时,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如果是赠送香烟、酒品、茶叶等一次消耗性商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属于外购商品用于管理部门,不作视同销售处理,但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总额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申报所得税时,应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二、对外赠送其他商品,如皮包、相机、高档打火机、服饰等外购商品,若在赠品上注有本公司名称、电话号码、商标、厂徽等标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作业务宣传费处理,在“营业费用”科目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的业务宣传费用据实扣除,内资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宣传费超过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如果没有任何标识,应作对外捐赠处理,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除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按照税收法规规定的标准扣除以外,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直接向受赠者的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是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应作业务宣传费处理。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将外购的商品或自产产品用于对外赠送(无论会计处理作业务宣传费,还是用于捐赠支出),一律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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