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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烟草商业招标采购廉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明镜志远 2014-03-11

河南烟草商业招标采购廉政监督实施办法(试行)

 (豫烟监〔2009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工作,从源头上预防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促进行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行业招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工作暂行规定(试行)》以及省局(公司)关于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烟草商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采购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应予招标的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广告促销等项目以及不采用招标方式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廉政监督,是指对项目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招标、采购活动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廉政纪律情况和项目监管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招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工作,要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级负责、突出重点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实行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方法,逐步建立起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和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行业的招标、采购活动始终处于监督之下,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  招标、采购活动要采取一定方式适时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  廉政监督的实施主体和职责

 

第六条  招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由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该项目负责人分工负责;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审计、法规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对项目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法规部门或专业法律人员负责对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审核把关;相关专业部门负责对专业技术问题审核把关。

单项招标、采购活动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立项单位应报请省局(公司)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参与其廉政监督;重大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可以邀请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参与同步预防工作。

第七条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招标、采购方式。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或不符合相关规定随意变更采购方式的,必须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分管该项目负责人报告。

(二)监督重点环节和关键程序。突出对制定招标、采购文件,评委产生办法,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过程或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过程,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

(三)制止和纠正违纪违规行为。发现有关人员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予以纠正;对违纪违规行为继续进行并严重影响到招标、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责令暂停招标或采购活动、封存相关资料的建议,并及时向分管该项目负责人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进行廉政警示教育。对项目实施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涉及对象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增强其纪律观念和法纪意识,防止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第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为招标、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工作的再监督部门,受理涉及招标、采购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对招标、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核实和查处,对廉政监督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再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况对本级和下级招标、采购活动进行专项检查。

第三章  招标活动廉政监督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凡采用招标方式的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广告促销等项目,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在招标活动各阶段的工作均适用本内容及程序的规定。

第十条  基建工程、物资采购、广告促销等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项目实施机构不得将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拆分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一)土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相关设备、材料采购的项目。

1.项目总投资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2.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3.按有关规定应列入招标范围的特定产品。

(二)物资采购或广告促销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

第十一条  招标准备阶段的监督重点是:

(一)项目是否经过审批,并按照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项目经费是否列入预算。

(二)招标方式、办法、标准、要求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行业规定;招标形式是否与批准确定的形式相符。

(三)招标文件及其评分细则是否存在刻意设定的倾向性行为或者含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内容;是否经过相关专业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是否按程序进行集体研究并经过立项单位分管领导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

(四)是否按规定时限和方式向社会、行业公开发布招标、采购信息,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内容是否齐全;对外发布前是否经过了立项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

(五) 委托代理招标,是否一次性地通过招标或其他竞争方式,从选定的三家以上(含三家)招标代理机构中择优确定一家;是否与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代理事项,约定权利义务。

(六)对招标项目编制的工程概算、设立的拦标价及最低价,是否组织或聘请有资质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论证、评估。

(七)属于基建技改项目的,招标文件是否约定双方要建立共管账户、履约保证金,以及明确材料共管机制。

(八)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被邀请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有无陪标问题。

第十二条  开标阶段的监督重点是:

(一)拟定的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开标的项目、数量、规格等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所载一致。

(二)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是否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

(三)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投标文件的接收;开标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四)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公开唱标,并确保每个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标底全部当场拆封、宣读。

(五)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是否及时对提出的异议给予答复,是否对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评标阶段的监督重点是:

(一)评标专家的抽取范围、抽取原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评标委员会是否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是否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总体规划方案、工程设计的招标,招标人代表是否不得高于总数的1/5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是否从拥有一定数量规模相关专家的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比例的专家;特殊招标项目评标成员的产生方式,是否由项目实施机构提出意见并经分管该项目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三)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是否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是否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是否是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员,是否是曾在招投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因从事违纪违法行为而受到处罚的人员。

(四)评标工作是否封闭进行,参与评标人员的通讯工具、活动范围是否严格控制;评标活动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操作,是否严格遵守合法的评标程序,有无开标后重新修改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等违规操作;评标专家及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以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

(五)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是否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和明确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十四条  中标阶段的监督重点是:

(一)项目实施机构是否按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二)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中标公示;是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三)在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项目实施机构是否在规定时限内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是否与中标人签订廉政责任书。

(四)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一致,项目实施机构是否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实施机构在需要开展招标、采购各阶段具体活动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有关情况告知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及相关部门,并将需研究确定的招标、采购文件资料等交付参与部门及监督部门。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及时对上述各阶段的监督重点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应当签署同意进入招标活动下一程序的意见;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工作程序或工作纪律的,要及时向分管该项目负责人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责成项目实施机构纠正,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未经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审核同意,不得进行招标活动的下一程序。

第四章  其他方式采购活动廉政监督内容及程序

 

第十六条  其他方式采购活动,是指单位或部门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等方式。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在其他方式采购活动各阶段的工作均适用本内容及程序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其他方式采购活动按以下标准确定采购方式:

(一)采购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供应商不足三家并且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涉及行业安全、秘密或者核心技术;

3.采用特定专利、专用技术;

4.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二)采购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三)对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八条  在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准备阶段的监督重点是:

(一)项目是否经过审批,并按照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项目经费是否列入预算。

(二)研究确定的采购方式是否经过审核批准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局(公司)关于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

(三)实际采用的采购方式是否与集体研究、批准确定的方式相符。

(四)是否按程序成立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其组成人员是否存在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必须回避的现象。

(五)参与采购活动人员是否分工合理、权责明确;工作程序是否规范严谨、相互制约。

第十九条  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方式采购活动实施阶段的监督重点是:

(一)项目是否符合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方式采购的条件,是否经过审核批准。

(二)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是否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且相互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询价。

(三)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是否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时,谈判小组是否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或询价的供应商。

(四)是否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结果与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技术方案及服务承诺等内容是否一致;采购结果是否通知所有参加谈判或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五)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货物或服务的验收并遵循验收人员与项目承办人员相互独立的原则;验收报告、货物发票与采购文件、采购合同金额等手续是否齐全、真实、相符等。

第二十条  对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活动实施阶段的监督重点是:

(一)项目是否符合单一来源采购的条件,是否经过审核批准。

(二)采购活动是否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

(三)与采购同一项目的其他业主相比,采购价格是否合理。

(四) 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货物或服务的验收并遵循验收人员与项目承办人员相互独立的原则;验收报告、货物发票与采购文件、采购合同金额等手续是否齐全、真实、相符等。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有不符合规定的,廉政监督工作小组要予以制止、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分管该项目负责人报告,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第五章  专项检查和后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专项检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定期对招标、采购活动进行专项检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单位招标、采购活动的专项检查,也可根据需要直接参与指导下级单位重大招标、采购项目的廉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进行专项检查时,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相关专业技术部门组成的专项检查工作组,专项检查工作组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专项检查的具体程序是:

(一)对有必要进行专项检查的招标采购项目予以立项;

(二)向项目实施机构送达廉政监督专项检查通知书;

(三)派出检查组实施廉政监督专项检查;

(四)提出廉政监督专项检查情况报告;

(五)作出廉政监督专项检查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收到廉政监督专项检查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做好准备,提供相关材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廉政监督专项检查结论和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落实情况书面报送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适时将招标或采购项目、中标单位或成交供应商名称、招标或采购确定的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行业内网、召开会议、公告栏、简报等形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应加强招标、采购活动的后续监督,监督重点是:合同的履行过程是否经过必要的程序;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无变更(包括价款、数量、履约方式等),变更是否经过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甲乙双方是否建立了履约保证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否设立了共管账户;是否按照合同进度付款;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对中标单位或者成交供应商是否违反合同规定转包、分包情况进行检查。对主要条款的变更,必须经廉政监督工作小组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要会同项目实施机构建立项目廉政档案项目廉政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廉政监督工作小组成立情况;

(二)招标、采购过程中廉政监督工作小组审核并签字确认的文件

(三)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材料;

(四)群众投诉、举报及调查处理情况材料;

(五)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廉政监督报告;

(六)其他材料。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按照招标、采购活动顺序将上述文件归类并签字确认,会同项目实施机构整理的招标、采购文件档案,一并提交立项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招标采购和其他方式采购活动廉政监督情况登记表报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纪律要求

 

第二十九条  立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不按照规定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不按规定方式进行采购,或者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二)委托不具备招标、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招标、采购事务的;

(三)不履行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的;

(四)以暗示、授意、递条子、打招呼等形式影响项目招标、采购正常进行的,以行政权力指定、强令、干预招标、采购工作正常开展的,或者不经集体讨论擅自决定招标、采购事宜的;

(五)设定非法的投标许可、资质验证等手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六)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泄露未公开的招标相关信息或者泄露标底的,在谈判中,向他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的;

(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八)违反规定程序确定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组成人员的;

(九)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

(十)私下接触投标人或潜在供应商并收受、索要钱物,接受投标人、潜在供应商、招标或采购代理机构宴请或参与其他消费活动、报销个人费用的,或者有其他不廉洁行为的;

(十一)与投标人、潜在供应商或者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损害招标、采购单位利益的;

(十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  被实施廉政监督的立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廉政监督工作小组或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一)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廉政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有关材料和情况的;

(三)拒绝就廉政监督过程中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四)拒不执行廉政监督检查决定和廉政监督建议,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成员应严格遵守以下廉政纪律:

(一)不准接受投标人、供应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等;

(二)不准接受投标人、供应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任何消费活动;

(三)不准在投标人、供应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四)不准在没有经过组织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接触投标人、供应商、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廉政监督工作小组成员违反上述廉政纪律、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以及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因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应及时制止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并造成后果或经济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行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河南烟草商业各类招标、采购活动的代理服务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影响评标工作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与河南烟草商业各类招标、采购活动的评审

第三十四条  对投标人或供应商违反有关规定,向招标采购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行贿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成交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参与河南烟草商业各类招标、采购活动中的投标、货物服务供应。

第三十五条  省局(公司)及其各直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招标采购管理部门建立招标、采购信用考评制度,完善招标采购准入退出机制,促进招标、采购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局(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完善招标、采购管理和监督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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