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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诉讼时效

 凹凸甲乙 2014-03-12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具有较强实效性,在司法实务中广泛适用。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说通俗一点,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就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如果权利人在法律规定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利,那么法院将不再对其进行保护,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丧失了胜诉权。但需要说明的是,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话,将不会得到支持。
 
我们来看一下法律的具体规定,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其中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没有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以及寄存的财物被丢失的,同时,法律还规定。在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时,诉讼时效中断,这时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开始计算。
 
通过上述规定,明确了诉讼时效的法宝期间以及中断的情形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进一步阐述诉讼时效制度,对民间借贷的影响。
 
甲和乙是朋友关系,在2007年3月甲供给乙3万块,在2012年10月甲依据欠条将乙起诉到法院,要求乙还款,而乙则提出甲的起诉已经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所以,乙不同意还款。
 
一审法院认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应当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开始计算。本案中,乙虽然在2007年3月出具了欠条,但是当时甲的权利并没有受到分割,只有在甲要求还款被乙拒绝之后,才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此没有被采纳乙的我们答辩意见,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在2012年10月提起诉讼,但甲和乙都认可在2010年5月之前,甲兽要求乙还款,而乙没有还款,这说明什么问题,说明甲在2010年5月之前,就已经清楚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分割,那么按照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甲最迟应在2012年5月之前提起诉讼,而甲并未举证证明在2010年5月之后曾经向乙主申请过权利,所以,甲方主张的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二审法院据此改判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在此提醒大家,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将面临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实现债权的窘境。具体而言,借款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的,那么自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对于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还款的时候开始计算,因此,债权人应当特别的关注还款日宽限届满之日,以及第一次要求还款之日,这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并且注意收集债务人承诺还款的书面证据,以确保在司法程序中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债权。
 
有两个问题值得一释:
 
一、有朋友提出:借贷双方能否自行随意约定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或者约定双方之间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答:不能,法律条款是唯一性的。
 
二、对于一笔借款,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方每半年偿还一期,两年内分四次还清,对此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现在全部债务已经到期一年多了。对方能不能以前两期已经超过了两年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
 
答:对此属于人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形,诉讼时效并不是在每一个还款期限到期后单独计算,而应当从最后一期到期时一并计算,因为在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各期债务构成一个整体,并且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权利人没有在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后立即主张权利,并不等于怠于行使权利,而对各期债务的,整体性和关联性的一种合理信赖,即便借款合同是分期履行的合同,便对于借款人而言,他的还款义务都是于同一份合同,相应地,出借人享有的权利,也是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出借人通常会把每一期的还款行为看作是一个整体借款合同的一部分,往往认为可以在最后到期时一起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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