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服装产品标签的标注内容及要求是: 一. 标注内容 (1)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a.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采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b.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c. 如标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时,应在同一部位明显标注(1)和(2)规定的一个名称。 (2) 制造者的名称、地址 应标明纺织品和服装制造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纺织品和服装应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或进口商或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3) 号型、规格 纺织品的型号或规格的标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服装产品应按GB/T 1335.1~1335.3的要求注明服装号型。 (4) 采用原料的成分、含量 应标明产品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纺织纤维含量的标注应符合FZ/T 01053的规定,标注示例见其附录A(标准的附录)。皮革服装应标明皮革的种类名称,种类名称应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有标准规定的应符合有关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5) 洗涤方法 a. 应按GB/T 8685规定的图形符号表述洗涤方法,可同时加注与图形符号相对应的简单说明性文字; b. 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是,可用简练文字予以说明,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 c. 干洗符号中可分别添加字母A、P、F以说明干洗剂的类型(见GB/T 8685附录B)。 (6) 注意事项和警示(使用、贮藏)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应标明使用注意事项。有贮藏要求的产品应简要表明贮藏方法。 (7) 生产日期、有效使用期需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日期)。 (8) 其它内容 a. 产品标准编号: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 b. 质量等级: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产品,应按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标明产品质量等级; c. 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每单件产品(销售单元)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d. 认证标志:纺织品和服装经合格评定所获得的适用的认证标志。 二. 标注形式 (1) 存在形式 根据产品的特点采用以下形式: a. 直接印刷或织造在产品上的使用说明; b. 缝合、粘贴或悬挂在产品上的标签; c. 直接印刷在产品包装上的使用说明; d. 粘贴在产品包装上的标签; e. 随同产品提供的资料。 (2) 制作材料、方式 a. 使用说明应由适当的材料和方式制作,在产品使用寿命期内保持清晰易读。缝制在产品上的标签,若缝边多于一边,所用材料应具有与基础物相近的缩率; b. 如果产品被包装、陈列或卷折,消费者不易发现产品本身上使用说明标注的信息,则还应采取其他形式的使用说明标注该信息; c. 当几种形式的使用说明同时出现时,应保持其内容的一致性。 (3) 位置 a. 使用说明应附在产品上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或适当部位; b. 使用说明应按单件产品或销售单元为单位提供; c. 耐久标签的位置: (a)应将耐久性标签永久地附在产品上,且位置要适宜; (b)服装产品的标签位置: ––服装产品的号型标志或规格等标签一般可缝在后衣领居中。其中大衣、西服等也可缝在门襟里袋上沿或下沿;裤子、裙子可缝在腰头里子下沿; ––衣衫类产品的原料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标签一般可缝在左摆缝中下部。裙、裤类产品可缝在腰头里子下沿或左边裙侧缝、裤侧缝上部。 (c)围巾、披肩类产品的标签可缝在边角处; (d)领带的标签可缝在背面宽头接缝或窄头接缝处; (e)家用纺织品(桌布、床单、浴巾、床罩、毯子等)上的标签可缝在边角处; (f)布匹、绒线和缝纫线、袜子及其他纺织品上使用说明的位置: ––布匹的使用说明可用下列方式之一放置:将标签或吊牌附在织物卷包末端上;或者刷印或织造在织边上。 ––绒线和缝纫线使用说明内容可标注在吊牌上或线卷、线球和线束的箍带上; ––袜子的使用说明内容可标注在袜口处标签上; ––其他纺织品的标签可置于适当位置。 (g)特殊工艺品上标签的安放位置可根据需要设置。 (4) 表达元素 a. 辨认、识读、固久要求 使用说明上的文字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 b. 文字、语言要求 使用说明所用文字应为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和外文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c. 项目组合 产品的号型或规格、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等内容应采用耐久性标签。其中采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洗涤方法宜组合标注在一张标签上。 如采用耐久性标签对产品的使用者有影响时,例如布匹、绒线和缝纫线、袜子等产品,则可不采用耐久性标签。 参考导读: 产品分类和安全级别加以区分 新标准直接以文字描述分类,将产品按最终用途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并给出了三种类型产品的典型示例。 1)婴幼儿纺织产品:如尿布、内衣、围嘴、睡衣、手套、袜子、外衣、帽子、床上用品等; 2)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如内衣、衬衣、裙子、裤子、袜子、床单、被套、毛巾、泳衣、帽子等; 3)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如外衣、裙子、裤子、窗帘、床罩、墙布等。 新标准中直接采用文字描述进行分类,可以使消费者更为直观的看到不同种类的描述,很好地起到指导消费的作用。同时,避免混淆产品分类与技术类别的概念,允许低要求类别的产品达到并标注较高质量级别。 纺织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根据指标要求程度分为A、B和C类安全级别。考虑到产品分类与技术类别不是等同的概念,产品分类和安全级别没有完全对应的必要,所以将产品分类和安全技术级别分开,便于不同类别产品可以追求更高的安全技术类别,允许低要求类别的产品达到并标注较高质量级别。比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按照老标准只能标注为C类,实行新标准后,如果该产品可以达到B类指标考核要求,就可以标注B类安全技术级别。新标准的这一调整有助于促进生产企业在生产非直接接触皮肤、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方面提高安全技术要求,获得更好更高的质量水平,同时,有助于提高纺织品市场的整体质量水平,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身体健康。 婴幼儿纺织产品考核范围调整 对消费者影响最大的是在婴幼儿服装方面。过去(老标准)一般两岁以下的婴幼儿服装执行的是A类产品标准,两岁以上的执行的是B类产品标准[2]。新标准要求2~3岁的婴幼儿服装也得按A类产品标准生产,这是根据目前我国儿童的实际发育情况,借鉴欧盟及其他许多国家的“36个月及以下”的规定,考虑到童装生产企业一般将3周岁以下的儿童产品划入“小童”的实际情况而进行调整的。这一变化意味着有一大批原本只需满足B类要求的婴幼儿产品在新标准实施后必须满足A类要求,企业要尽早、严格按照新规执行,加强质量控制。新标准的这一调整为保护婴幼儿的健康与安全,规范婴幼儿纺织产品市场,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 由此可知,新标准在还原条件下染料中不允许分解出的芳香胺中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并规定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测定按照GB/T17592【3】、GB/T23344【4】执行。一般先按GB/T17592检测,当检出苯胺和/或1,4-苯二胺时,再按GB/T23344检测。 致癌芳香胺的限量值 发达国家早就通过各种法令对纺织品中的芳香胺染料的最大限定值进行了规定。1997年,法国以官方公报的形式规定致癌芳香胺的最大限定值为30㎎/㎏;1999年,德国公布《食品及日用消费品法》第六修正案中对可分解22种芳香胺染料的最大限定值为30㎎/㎏;2002年,欧盟官方发布指令2002/61/EC指令对可分解22种芳香胺染料的最大限定值为30㎎/㎏。瑞士在日用品法规(GebrV)中规定日用品的偶氮染料标准为:每千克该偶氮染料不得释放高于30mg/kg的芳香胺(极限值)。2005年1月1日,瑞士等20国国际纺织生态学研究与检测协会(又称国际环保纺织协会)发布0ek0-TexStandard100-2005对可分解24种芳香胺染料的最大限定值为20㎎/㎏。 为了进一步与国际标准和法令接轨,维护我国纺织产品的进出口秩序,并结合老标准实施以来的实际检测情况,新标准中将致癌芳香胺的限量值规定为≤20mg/kg,通过限量值这个体现禁用要求的可操作性指标来确认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PH值 由于纺织品服用原材料在织造、印染、整理过程中常采用一些酸性或碱性化学物质,制成服装穿着后残留物可能会对人体皮肤表面的微酸性状态有所改变,影响人体健康。因此,一些国家在纺织品和服装品质检测方面,增加了pH值的检测项目,主要是鉴定其与人体皮肤的适应度,能否起到阻菌、保洁和抑制过敏的作用。一般当纺织品和服装的pH值处于弱酸性和弱碱性之间,即可达到保护人体不受细菌侵害等良好效果。所以,新标准的考核指标中适当放宽了B类产品的pH范围。 此外,因为纺织服装类产品在穿着前通过浸泡和漂洗,一般都能很好地改善服装pH值。毛巾类纺织产品在洗擦过程中,与皮肤接触时间较短,不可能完全改变皮肤自然环境,导致皮肤受到伤害。所以,在综合考虑了人体的最基本的安全要求、产品的使用时间、使用环境,同时结合我国纺织业目前实际的技术水平、国际的纺织品进出口贸易现状等因素,在不影响使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将B类产品的pH值由4.0~7.5调整为4.0~8.5。 染色牢度 染色牢度主要是考核染料附着在纤维、织物之上的牢度。纺织染料及固色剂多为化学物质,尤其是织物经水湿水洗、光照、摩擦、汗渍和唾液浸润后,因染料脱落织物色泽发生变化。在衣物穿着过程中,若染料及固色剂未达标而大量脱落,转移到皮肤上会伤害人体或污染浅色衣服,影响消费者健康和美观。 本色及漂白产品是以本色原料织成的,未经漂染、印花加工的或是适当漂白处理后的产品,不存在掉色的现象,没有必要考核其染色牢度。传统手工着色产品主要是手工艺产品,如民族扎染、蜡染、手绘等,不考核其染色牢度是为了保护原始工艺纺织品技术。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可以说,新标准更贴近消费者,结合实际,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资源浪费。 此外,儿童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对其使用产品的理化性能,尤其是安全卫生性能必然有着特定的要求。婴幼儿经常会无意识地将衣服等物咬在嘴里,若织物的耐唾液色牢度未达标,会导致孩子直接吞噬染色残留物而受到伤害,而婴幼儿以外的消费者不会出现类似的现象。所以,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 不属该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 新标准中明确提出不属于该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目录,与GB18401-2003相比,新增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箱包、背提包、运动鞋、伞;地毯三类含有纺织面料的产品不属于该标准范围。 在GB15979【5】中对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定义,即使用一次后即丢弃的、与人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并为达到人体生理卫生或卫生保健(抗菌或抑菌)目的而使用的各种日常生活用品,产品性状可以是固体也可以是液体。鉴于产品的形态多样,有些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很难按照新标准的要求进行项目检测。箱包、背提包、运动鞋、伞、地毯类产品种类繁多、而且材质不一,很少有材质全部是纺织材料的,且部分项目对某些产品并无实际考核意义,所以,在新标准中列为不属该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 取样说明 新标准中增加了染色牢度、甲醛、pH、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试样的取样说明。其中,染色牢度对于花型循环较大或无规律的印花和色织产品,分别取各色相检测,以级别最低的作为试验结果。对于甲醛、pH和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试验的取样,如果是有颜色图案的产品,有规律图案的按循环取样,剪碎混合后作为一个试样;图案循环很大的产品,按地、花面积的比例取样,剪碎混合后作为一个试样;独立图案的产品,其图案面积能满足一个试样时,图案单独取样;图案很小不足一个试样时,取样应包括该图案,不宜从多个样品上剪取后合为一个试样;图案较小处仅检测可分解芳香胺。对于多层及复合的产品,能手工分层的产品,分层取样,分别测定;不能手工分层的产品,整体取样。 对于禁用偶氮染料的检测,因为花型图案多是染料着色的,所以花型与其检出有着必然的联系。由于取样方法不同,可能导致试验结果不同,可能造成漏检或误判,因此,有必要明确取样方法。比如,如果一个样品的检出值接近标准要求,加大花型图案的量(染料多)就有可能造成数值超标。甲醛含量亦是如此。色牢度的评级判定是通过试验来判定花型图案的面料变色、沾色等的程度进行的,所以花型的大小和完整都影响着最终级别的判定。可见,新标准的规定对于色牢度、甲醛、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等检验项目的准确性和检出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1%的小型组件 在GB18401-2010中明确指出对直接接触皮肤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中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1%的小型组件不考核。对于这1%的界定可以按照如下的规则:一般的按部位取样,大多数成衣的下摆、袖口、口袋布、领子、腰贴大于1%。当样品不能满足全部项目检测时可按偶氮、甲醛、pH值、色牢度等顺序取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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