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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能否合同制?

 灵魂出窍KKK 2014-03-16

既然现在的男人大多数都审美疲劳! 为什么不能订个《婚姻合同制》呢?比如说,订个三年一签的婚姻合同,在这三年的婚姻生活中,如果双方都满意对方的话,三年后,续签婚姻合同,继续生活到一起!如果,对对方已感到厌倦或一方做得不够好的话!另一方也不必勉强与其生活到一起!

就终止合同,不再续签!可以寻找生命中另一段缘份!更适合自己的另一半!再签三年婚姻合同。

我想,大多数人,还是会在这三年当中非常珍惜对方的!无论是他还是她,都会做得最好!这更有利于婚姻的稳定,否则,三年后,他(她)有可能不和你续签哟!

我们先看婚姻是什么?婚姻是由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组成的名字叫"家庭"的股份合作公司,这个男人和女人要共同承担这个家庭在社会上的风险,共同享受"家庭公司"带来的快乐,他们的产品应该就是他们的儿女.

我们再来看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在特定条件下对商定事件的文字形式的纪录,只要是没有违反法律,没有自我矛盾的合同条文,双方自愿订立,没有伤及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的出让方对标的物有处分权,订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没有出于欺骗目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合同,也就是协议,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合意。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这里所说的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l)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表现在: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综上提问可以成立!

可是有一个问题必须考虑到,那就是:"产品"---包括经济,子女和感情.

婚姻传统上是男女两性依一定的法律、伦理和风俗的规定所建立起来的夫妇关系。它是组成家庭的基础和根据。是家庭成立的标志。现在的同性婚姻则打破了传统的婚姻概念。

婚姻的本质

婚姻从表现形式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定的社会结合。从人类社会出现以来,使两性结合趋於规范化的主要手段是风俗、伦理和法律;现代社会主要是依据法律。

婚姻成立的主要动机不只是在於满足性需求,还有更复杂的动机。德国社会学家L.穆勒曾归为三种动机,即经济,子女和感情,并认为在上古时代经济第一,子女第二,爱情第三;中古时代,子女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现代社会,爱情第一,子女第二,经济第三。古代社会,婚姻的主导动机缘于妇女是创造财富的活动工具,娶妻是为了增加劳动力,人的性欲在婚姻之外可以得到满足。人类婚姻史的第二时期,妇女劳动范围逐渐变小,财富及继承问题日趋突出,於是关於个人至亲骨肉的後代观念便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娶妻是为了生育合法的儿女和照管家室。第三时期,妇女社会地位起了变化,个人自由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爱情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其次才是生儿育女和权衡经济。

婚姻合同的形式:从古至今,婚姻有多种形式出现:

▓乱婚

▓血婚制:若干兄弟和若干姊妹相互集体通婚,在古代普遍流行过。中国古代妇女结婚后在公婆为“姑舅”,是这个制度存在过的证明。现存的马来式亲属制也是证据。

▓普那路亚婚制:在前者的基础上产生出来。若干姊妹是他们彼此丈夫的共同配偶,若干兄弟是他们彼此妻子的共同配偶。它建立了土兰尼亚式亲属制度和加诺万尼亚式亲属制度。

▓偶婚制:一男一女按照婚姻形式结成配偶,但是不排斥与外人同居。双方都可以随意离婚或分居。

▓一夫多妻制:一个男性同时娶多位女性成为他的妻子。虽然古代中国和中亚民族都的男子都曾经可以娶多位女子,但是这两者仍然有区别。传统中国的男子,他的配偶中只有一位是合法的妻子,其它的都是小妾;而游牧的希伯来人则是简单的多位妻子。狭义上的一夫多妻制是指后者。

▓一妻多夫制:一个妻子同时存在多位丈夫,或者多子男子同时娶一个女子为妻子。藏族曾经存在过这种婚姻模式。

▓单偶制,或专偶制:和单一配偶结婚,并排斥与外人同居。后面一点是这一制度的根本要素。近代文明社会普遍采用这种婚姻制度。

▓同性婚姻:对这种婚姻的形式是否存在仍旧有不同的意见。传统上,婚姻制度源自于生物的繁衍和后代的养育,离开了生殖,男女的结合只能做为一种“关系”而不是“制度”。

▓走婚:一种存在于摩梭人之间的婚姻方式,是一种很自由的,由女人占有主导地位的婚姻方式。

▓合同制婚姻

配偶的选择

现代对配偶的选择观念一般认为一个人应该自由的和任何一个其所选中的人结婚。但是在许多落后地区,以及一些民族中,婚姻必须有父母来操办。

婚姻周年

1年§纸婚、第2年§棉婚、第3年§皮革婚、第4年§水果婚、第5年§木婚、第6年§铁婚、第7年§铜婚、第8年§陶婚、第9年§柳婚、第10年§铝婚、第11年§钢婚、第12年§丝婚、第13年§丝带婚、第14年§象牙婚、第15年§水晶婚、第20年§瓷婚、第25年§银婚、第30年§珍珠婚、第35年§珊瑚婚、第40年§红宝石婚、第45年§蓝宝石婚、第50年§金婚、第55年§绿宝石婚、第60年§钻石婚、第70年§白金婚

婚姻的定义:经过法律程序结婚或者离婚。

合同只能约束人的行为,并且,他也是为了约束人的行为而诞生的!而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是人的感情,感情却是很难用合同来约定!不过,婚姻生活中的关系,确实存在很多人类的行为因素,但这些行为发生的根本还是感情基础。感情是不可能被约束的,它是随时变化的,没有感情的婚姻,就算是行为正常,也不会美满的!

婚姻发生婚变的大多数原因归结起来,还是某一方或是双方的感情发生了变化,导致了行为的变化!既然感情无法约束,那么行为的约束,不也就成了空中楼阁了吗?你签一个三年合同,那要是一年我就看你烦了,是不是就得毁约呢!合同制不是不能实施,只是实施的意义不大,还不如来个婚前财产公证更实惠、更有保证!毕竟,没了感情的婚姻,剩下的争端就只有财产与子女的争议了!想法是好的,不过只能给互相没有感情的人使用!

人的感情是无法用合同来规避的。婚姻的功能除了享受爱情的甜蜜以外,还承担着养老哺小的责任。一纸合同能满足这些要求吗?况且谁也不愿去担当法官那个角色的。

婚姻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一般合法的婚姻都是不可撤消的.这是立法者把婚姻的庄严性考虑进去的表现.婚姻不是儿戏,不是一纸和约就能调整的.如果你去法院旁听过离婚案件,你就会体会到,离婚案件之复杂,不是简单的法律条文就能解决的.基层法官通常是通过法理用人性化的方式来解决的.所以,婚姻不能用合同调整,起码在你我的有生之年是这样的.

婚姻本身就是合同,我们的古语“一纸定终身”其中的“纸”就是“婚约”,何谓婚约?婚姻约定也,也就是合同。但是这个合同是僵死的、一成不变的,那就是“终身制”。可是这个“终身制”随着婚姻存续的变化双方的感情也会发生变化,此时,这一纸婚约就成了双方的枷锁,因此而产生离婚,也就是撕毁合同。

历史在发展,世界上没有,也不存在一成不变的事物,所以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婚姻制度也完全可以更新换代,可以有所改变有所进步啊,也就是现在说的“与时俱进”。

婚姻合同制是适应和解决现代婚姻危机和改革一纸定终身婚姻的有效途径,势在必行,现在的“试婚”就是其雏形。因为有约定的合同存在,双方不可以违规,因此对于婚姻的质量或许会有更好的规范和帮助,使得婚内摩擦减小。

婚姻合同未必限定时间,双方可以共同约定合同的期限,可以长效也可以短效,合同双方可以订制一年期、两年期、三年期、五年期、八年期、十年期、二十年期、三十年期、五十年期、八十年期乃至一纸定终身,都可以啊。如果对婚姻的未来没有把握,可以定短期合同,比如定了三年期的夫妻,在合同到期时意犹未尽,仍然可以继续续订合同时效期限啊,并不是限制你三年就分手永远不许再婚,婚姻合同制应当是灵活多变的,你可以从一年期续定为终身期限,完全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感觉来约定,未尝不可。

既然是合同,就不仅仅局限在婚姻的时效上面,关于财产、子女等问题都要详尽地表述在合同中,这需要有个社会保障为前提,不给社会造成混乱,国家在这方面也要有一定的条例规范,至少在子女教育问题上规范出双方的义务,财产嘛,双方有约定,任何人就不用再操心了。

总之婚姻合同制是有一定道理的,存在既是合理,相信今后会有更多的人步入合同婚姻中,到那个时候就见怪不怪了。

需要一提的节外话是:中国的传统认识中有一种现象,那就是只要是新生事物,得到的首先就是反对,因为思维仍然停留在老的做法上面,只要是前无古人的就难以后有来者,所以中国的很多东西都是跟在别人的屁股后面吃现成饭,人家有的自己才敢有,毫无创新意识。而西方发达国家对待新生事物的态度是:“这是个不错的主意,你可以试一试。”人家是鼓励新生事物,所以发达国家才会发达,新东西总是层出不穷。这不能不说是东西方意识形态的不同所造成的不同结果。

这个提法很多人看来似乎有点荒唐,但实事上也是正对现实社会的现状提出来的。如果他的提法荒唐的话,那末也有比这更荒唐的合同。农村的二委会是选举产生的,党支部由全体党员选,村委会由全体村民选。不管选举是怎样产生的,至少,村级班子最后是镇领导审核批准的。这些被选的委员在任期内在村里工作,镇政府还要一年一度的和他们订用工合同。任期是三年,合同是一年一年订的,那村民或是党员的选举权利又作何解释呢?是村民选了不算数?镇领导只能把百姓选出来的人当临时工?

其实婚姻合同没什么不好,时间可由合同双方决定,合同期内如果一方违约可以追究违约责任,这比现在的结了离,离了结不知要好了多少倍。光凭一纸结婚证书什么约定也没有,一旦婚姻失败想离的时候会打一场持久战和消耗战,对家庭的任何人都是一种精神和经济的负担。倒不如先小人和君子,事先来个约定,大家习惯了也没什么啊。为了一纸双方自愿签署的约定我想是不会影响情感发展的。而且会更有效的防止第三者插足,因为合同中明确了违约责任,如果一方接纳第三者的话,按合同会付出惨重的代价,会让第三者望而怯步。当合同期满双方觉得没有必要再继续的话,那比现在的离婚好处理多了,也省去了法院许多的精力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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