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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投资政策

 彦舆轩 2014-03-17

 

 “投资政策”

    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第八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含70%),凭商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商务部门认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由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太原市城市老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性的项目;2、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得予以抵扣。

 

    地方所得税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对从事能源、交通、煤炭深加工和综合利用,以及机电、冶金、化工、轻纺、建材、食品、农林牧副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和对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进行投资的项目,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先进技术产业、农林牧副开发项目,开发出口产品的企业和改造支柱产业的企业,从开业投产获利之日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和城市房地产税十年。外商投资项目的土地转让费,在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要低于沿海发达地区,其中技术含量高、投资强度大的项目要更加优惠。

    增值税

    凡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和省级试产(试制)计划的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由企业向当地经委(科委)提出返还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增值税返还审批表”,附增值税缴款书影印件,经县及县以上国家税务部门审核,新产品的增值税的25%入到哪级由哪级的财政部门批准,对新产品的增值税上缴部分的25%,列地方财政“科技三项费用”预算科目返还企业。

    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预提所得税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根据国发[2000]37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中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

    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煤炭深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以及机电、冶金、化工、轻纺、建材、食品、农林牧副开发项目、城市建设设施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和对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进行投资。鼓励外国投资者直接举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

    符合上述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免缴城市房地产税十年。

    外商投资的其他企业,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免缴城市房地产税五年。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

    对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

    关税

    对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的商品,不予免税;目录未列明的商品,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土地利用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租赁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共同举办联营企业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和《划拨供地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投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饮食、中介服务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项目,只能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投资工业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可享受太原市制定的《关于加快太原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中规定的使用土地的优惠政策。

 

    投资从事农、林、牧、渔开发性的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前提下,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免缴有关费用。

“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

1、冶金工业。

重点发展不锈钢、冷轧硅钢、汽车板、不锈钢制品和铝材深加工。

2、装备制造业。

重点发展载重车和汽车零部件、矿山机械、重型机械、铁路和轻轨机械、纺织机械、基础机械、煤化工和环保设备,精密铸锻件、铝镁合金等。

3、清洁能源工业。

重点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新型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绿色环保、清洁材料的生产技术等。

4、精细化学工业。

重点发展甲醇及衍生物、乙炔化工、粗苯加工、化肥、煤焦油深加工、煤制油以及煤层气和焦炉煤气多联产利用等。

5、电子信息产业。

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方向,推进产品自主创新,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

6、现代医药产业。

以药物制剂、中成药、现代生物医药产品为开发重点,发展以化学药品为基础,现代中药为特色,生物制药为先导的医药产业。

7、新型材料产业。

重点发展高档钕铁硼、镁合金、生物材料、高性能陶瓷材料、纳米碳酸钙、新型墙体材料等为主的新材料产业。

8、特色农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

重点发展食品加工、中药材加工、生物制品、规模种养以及玉米、小杂粮、干鲜果等农畜产品加工。

9、现代服务业。

重点发展物流、金融、证券、中介和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会展、房地产、设计装饰、文化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批发、零售、仓储业、宾馆、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的改造提升。

10、旅游及文化产业。

重点发展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旅游、文化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

   “投资保障”

   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太原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下列投资保障:

    外商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照经过批准的合同、章程进行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包括企业财产所有权、支配权和正当收入的处理权,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及其家属,需在太原市长期或短期居留,市公安局将予办理相应的居留手续,居住期间受国家有关法律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履行法律、合同规定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企业期满或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依法汇往国外。企业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汇往国外。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制定业务经营计划,进口本企业所需要的物资,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干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对企业进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加以拒绝,有权向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或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向主管部门和协调服务部门请求帮助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业务保险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太原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投保。

    外方投资者向设立在太原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在中国申请批准的专利技术、以及经申请注册的产品商标,受国家《专列法》和《商标法》保护。凡发生侵权行为时,受害一方可以向专利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营、合作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或调解无效,可以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提请仲裁。如合营、合作各方之间无仲裁和书面协议,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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