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查处3宗“老年代步车”违法经营行为 虚假宣传者最高罚20万元 梅州网 www. 2013-04-30 本报讯 为规范 “老年代步车”销售门店的经营行为,市工商局梅江分局联合质监部门在辖区范围内进行检查,目前已立案查处3宗违法经营行为,从源头上严防违法违规销售“老年代步车”行为。 经工商、质监部门工作人员巡查监管了解到,梅江区辖区范围内3家销售“老年代步车”的门店涉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老年代步车”在合格证上标识为“内燃观光车”,实际产品名称应为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属于特种设备。由于车辆生产制造准入门槛及技术标准要求均不及普通小车,只适合在场(厂)内等封闭区域运行,不具备公共道路行驶的安全技术条件,上路行驶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然而,销售门店却向消费者宣传为“老年代步车”或“老年休闲车”,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相关部门已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据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 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此,工商部门表示将依法加强对“老年代步车”销售门店的检查,依法对违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规范销售门店的经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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