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小型水库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市发改委 |
并入市政府令第3号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7项“市管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名称不变。 |
2 |
磷肥中20万吨及以上、普钙30万吨及以上、镁磷肥及钾肥20(含)—50万吨(不含)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市发改委 |
并入市政府令第3号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7项“市管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名称不变。 |
3 |
除中央企业投资外的企业投资现代物流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市发改委 |
并入市政府令第3号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7项“市管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名称不变。 |
4 |
除中央企业投资外的城市及干线公路加油站、加气站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市发改委 |
并入市政府令第3号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7项“市管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名称不变。 |
5 |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市发改委 |
并入市政府令第3号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7项“市管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名称不变。 |
6 |
总库容500万立方或日处理垃圾400吨以上的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市发改委 |
并入市政府令第3号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7项“市管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名称不变。 |
7 |
除跨市州或跨越湘、资、沅、澧四水干流通航段外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市发改委 |
并入市政府令第3号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7项“市管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名称不变。 |
8 |
除省属项目外经济适用房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市发改委 |
并入市政府令第3号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7项“市管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名称不变。 |
9 |
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娱乐场所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市发改委 |
并入市政府令第3号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7项“市管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名称不变。 |
10 |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体育馆、中心、训练基地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市发改委 |
并入市政府令第3号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7项“市管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名称不变。 |
11 |
不新建输变电设施、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网的分布式风电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市发改委 |
并入市政府令第3号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7项“市管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名称不变。 |
12 |
除中央在湘企业以外的220千伏以下电网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市发改委 |
并入市政府令第3号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7项“市管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名称不变。 |
13 |
煤矿瓦斯发电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市发改委 |
并入市政府令第3号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7项“市管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名称不变。 |
14 |
河流或库区非跨市州的水电项目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市发改委 |
并入市政府令第3号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7项“市管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名称不变。 |
15 |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不含)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单位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市发改委 |
并入市政府令第3号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7项“市管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项目名称不变。 |
16 |
二类船员(包括引航员)以下职务适任资格认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
市海事局 |
并入市政府令第3号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57项“船员(含引航员)职务适任资格认可”,项目名称不变。 |
17 |
省管干线航道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条) |
市海事局 |
并入市政府令第3号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53项 “权限内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合并后项目名称变更为“权限内(含省管干线航道)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许可。” |
18 |
省内新增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市海事局 |
并入市政府令第3号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55项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证书核发”,合并后名称变更为“新增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证书核发”。 |
19 |
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市安监局 |
并入市政府令第3号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91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与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项目名称不变。 |
20 |
市州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申办报型、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
市文广新局 |
并入市政府令第3号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70项“市州辖区内单位申办报型、刊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批”,项目名称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