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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酒城自由人 2014-03-21
泸规建〔2005〕253号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建设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市政工程和与市政工程有关的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泸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受泸州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类市政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结合市政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备案并投入使用。

第五条 市政工程建设应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六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道路、交通公用设施及城市道路绿化

第七条 城市道路

一、根据城市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及对沿线服务功能,结合泸州市实际情况,划分为四级,即快速路、主干路(32.0-60.0米)、次干路(25.0-32.0米)及支路(≤20.0米)。

二、城市道路横断面

1、机动车车行道每条车道宽度一般采用3.5-3.75米、双车道(7.0-8.0米)、四车道(14.0-15.0米)、六车道(21.0-22.0米)、八车道(28.0-30.0米),有条件的应采用上限。

2、人行道宽度应按人行带的倍数计算,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米;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2.5米;人行道与非机动车道合并使用时,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应为4.5米。城市道路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有关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盲道及标志等无障碍设施。

3、道路绿化带所需净宽度,灌木丛、草皮与花丛、单行乔木均不小于1.5米,双行乔木平列不小于5.0米,双行乔木错列不小于2.5米。

第八条 交通工程

一、交通枢纽工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做区域交通环境影响分析。

二、沿线用地单位道路开口

1、城市快速道路两侧不应开设机动车出入口;主干路两侧不宜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则应在区域路网和动态交通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次干路及支路上机动车开口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2、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单车道开口宽度不小于4米,双车道开口宽度不大于7米,最大开口宽度不得大于12米。

3、地下车库出入口临规划道路设置时,坡道起点后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5米,且不得利用规划道路组织用地内部交通。

4、居住小区机动车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5、隔离带原则上不得开口,确需开口的,应按右进右出组织交通。

三、道路交叉口

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应设展宽段,增加车道条数。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米,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30-60米(自交叉口外侧缘石半径端点处起),当出口道车道条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四、辅道交通

快速路宜设置辅道,其宽度不宜小于8. 0米。

第九条 城市交通公用设施

一、公共交通

1、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城市道路应设城市地面公交专用道或地面公交优先道。

2、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在主干道以上应采用港湾式布置。

二、城市停车场(库)

1、市内公共停车场应靠近主要服务对象设置,其场址选择应符合交通组织等有关要求。

2、停车场周边及停车场内隔离绿带应选用高大庇荫乔木,一般树枝下高度不宜小于3.5米(中型汽车)。

3、公共建筑、公共服务设施及一、二类住宅按《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相关规范执行。

4、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5、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

6、停车场(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技术规范要求。

三、公共交通首末站

公共汽车首末站应设在城市道路以外的用地内,每处用地面积要按1000~1400平方米计算。有自行车换乘的,应另外附加面积。

四、公共交通候车点

公共汽车候车点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并应满足城市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车站、码头、机场和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地段、旅游景点,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客车道和客运出租汽车站点。每个候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

第十条 城市道路绿化

一、道路绿化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1、道路绿化应以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2、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3、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所需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4、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

5、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避让和保护。

二、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旧城改造道路酌情降低,但不低于上述绿地率指标的一半。

三、城市道路绿化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的规定。

四、行道树定植株距6—10米,行道树规格(胸径)快速路、主干路不低于15cm,行道树的分枝点高度不低于2米。

五、城市道路两侧建筑后退大于10米(含10米)以上的,必须作景观设计,并应保持路段内连续和完整性的景观效果,且绿地率不得小于35%。

六、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不得设置架空电力线,必须设置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

七、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树木与其它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表6.2.1的要求。

第三章 河堤和河道桥梁

第十一条 河堤

宜采用生态河堤或复式河堤,河堤防洪通道及配套工程管线应与河堤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河道桥梁

一、河道桥梁除满足交通、行洪、通航等功能外,还应在桥头预留不小于1万平方米的公共绿地满足环境景观要求;桥面横断面型式应与其衔接的城市道路横断面型式相一致。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

二、河道桥梁必须考虑符合规范要求的市政工程管线负载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第四章 管线工程

第十三条 给水工程

一、给水管网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计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管道应按远期用水量规划设计。

二、配水管网应设置成环状,以提高供水的可靠性。

三、道路上给水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置及管径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及管径应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

四、消防栓间距按服务半径进行控制。

第十四条 排水工程

一、城市排水体制采用分流制。

二、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计划统一布置,分期实施。

三、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土质、地下水位、现状地下设施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四、道路上排水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置及管径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及管径应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

五、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采用集中或分散方式处理。污水处理宜进行中水利用。污水排水系统未接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应采用沼气化粪池等生化处理方式并达标排放。

六、医院、厂矿等单位排出的废水,必须先经内部有效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系统。

七、城市污水系统未覆盖的地区,排水户应先在其内部实行雨污分流,难以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应采用生化等处理设施就地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就地排放。

第十五条 电力工程

一、高压走廊和电缆通道应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二、在绕城高速内的规划建成区范围,10KV及以下等级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在城市重要地区,所有电力线路采用地下电缆敷设。因特殊条件限制近期无法实施地下电缆敷设,可采用架空线路,但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三、道路上地下电缆管线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置及管径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及管径应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

四、110KV变电站应深入负荷中心,220KV变电站宜靠近负荷中心,500KV变电站宜布置在市区的边缘和郊区。

五、电力电缆沟及排管的敷设应满足城市道路景观要求。同一路段上的各级电压电缆线路应同沟敷设。

六、变配电所选址应符合详细规划要求,并宜设在负荷中心附近;且要符合消防要求、与环境协调、靠近电源、有利进、出线。

第十六条 电信工程

一、电信电缆应采用管道合建方式敷设。管道井所需的全部管孔应一次建成,不考虑在同一管道断面上分期敷设管孔。

二、电信管道孔数与规模,除应满足其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的需要外,尚应预留备用管孔。交接箱位置,应选择在用户集中区域,必须设置在隐蔽地点(如房屋侧面、街坊内部)。

三、道路上电信管道应预留电信引上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置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

第十七条 燃气工程

一、燃气管道穿过排水管渠、隧道、铁路、河道等时,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燃气管道宜敷设于人行道,尽量避免在机动车道下敷设燃气管道。

三、燃气管道应采用直埋敷设,禁止沿高压电力走廊、电缆沟道和在建筑物、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液体下敷设燃气管道。

四、道路上燃气管应预留支管并延伸至道路两侧红线外,支管位置及管径按现状实际需要预留或按规划预留,规划预留支管间距及管径应根据城市详细规划确定。

五、建设用地内燃气管线应埋地敷设,建筑物的临街立面不应设架空燃气管道。室内燃气管道及用气设施应与建筑物同步建设。

六、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新建液化气储配站。城市燃气调压站、气化站与其他建筑物的安全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管线综合

一、24米及以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及其道路交叉口,应作管线综合规划。城市各类管线应沿城市规划道路埋地敷设,现有中心城区内影响城市景观的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地改为地下敷设。

二、城市道路工程管线,有条件的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各种检查井井盖应采用符合要求的新型材料井盖,并保证使用安全。

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不得超出建筑红线;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四、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顶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整治和工程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

五、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的要求控制。

六、禁止在城市地下管线、排水管涵、明渠的覆盖面上搭盖建筑物;禁止在江河电缆区的滩地和水域搭盖建筑物、挖沙取土、抛锚作业以及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有碍安全的行为。

七、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相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保证行人通行。

八、各类工程管线建设,必须实行放、验线制度;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测量,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竖向规划

第十九条 道路标高的确定应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标高进行实施。

第二十条 高度大于2.0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0米;其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二十一条 挡土墙的高度宜为1.5至3.0米;超过6.0米时,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5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试行前已经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市政工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泸州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县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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