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葬契書 冥府契書
山 修筑佳城以為萬古僊居其界東至甲乙木南至丙丁火西至庚辛金北至壬癸水中至戊己土此日繳納冥錢一百二十貫文伏乞土府君收訖並無少欠上下左右中間不得包賣神壇寺觀與左右古墓先亡基址在內亦不得四方妖氣五道神氏毋得侵佔本亡人地界如違不遵押赴天庭定依天律治罪施行須至契約者右
稅契一紙給付亡人
太
稅
欽天監頒行陰陽院 凡天下人民買造墳瑩必於后土稅契定須有尾如無尾系實假契上下不得包買神壇寺觀與左右古墓先亡基址在內亦不得四方妖氣五道神氏毋得侵佔本亡人地界如有抗違不遵押赴冥司治罪施行
須至契尾者給付亡人 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