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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川股份(SZ:300198)实际控制人离婚案研究报告

 fqsf1988 2014-03-22

  

纳川股份实际控制人离婚案

 

前  

距离新闻巨头默多克婚姻破碎仅仅三个月,资本市场又添一例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离婚案。2013828日晚间,纳川股份SZ300198董事长陈志江被曝离婚,该则新闻占据了各大财经网站的头条,各公众投资者提心吊胆,纷纷呼吁披露高管婚姻信息,保护投资者利益!

陈志江先生与张晓樱女士的离婚,除了公司公告上的寥寥信息之外,再无其他特别内容。通过媒体门报道的内容来看,也无从知晓陈志江先生与张晓樱女士的恋爱、结婚、破碎的过程,说明他们处理婚变颇为理性、低调。

 

 

 

 

 

 

 

 

    一、案情简介

    2013828晚间,纳川股份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志江先生与张晓樱女士离婚双方已经签署离婚协议,且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对陈志江先生拥有的公司股权分割的合法性已进行了公证。根据当日股价,被前妻分走了的股权价值高达5.2亿元!

各大新闻媒体疯狂转载该则公告,坊间也议论纷纷,有人流露出羡慕的神情:“只要离婚,就拥有巨额财富!”当然,也有人忧心忡忡:“这以后股民还得做'狗仔队',要看紧高管的隐私!”截至830日,根据公告的内容显示,陈志江先生与张晓樱女士目前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过户手续,持有公司 6753.24万股股票。

 

    二、当事人陈志江、张晓樱介绍

据新闻媒体披露,陈志江(图1)是福建泉港人,生性低调,平时喜爱戴一副眼镜,是位很斯文的帅哥。确实,陈志江先生面相温和,“儒商”于他而言“儒”的程度要远远超过“商”。这与我们印象中的“董事长”形象大相径庭。如此气质,笔者认为与他的经历息息相关。根据纳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显示,陈志江,生于1965年,机械流体转动与控制专业硕士研究生。其先后供职于厦门港务局、美国罗克韦尔公司,专业从事于自动化。2003年创办纳川股份,创业艰辛,励精图治,他带领企业一路走来,并在2011年创业板上市成功,为业内首家创业板上市公司。 

由于张晓樱并不在上市公司纳川股份担任任何职务,也不直接持有股权。因此,媒体对张晓樱的情况知之甚少,只知道其比陈志江小6岁。笔者在深交所网站中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互动交流的平台“互动易”中发现,有投资者提问纳川股份,张晓樱是否在上市公司担任职务?而纳川股份的回答则是,张晓樱女士主要参与子公司厦门纳川贸易有限公司的管理。但笔者查询纳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四、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基本情况”中并无厦门纳川贸易有限公司的相关介绍。

除了上述信息之外,再无两人婚变的其他内容。这也许与陈志江“低调、踏实”的为人处事风格有关。

   纳川股份董事长陈志江

(略)

    三、陈志江离婚案所涉法律问题分析

    (一)陈志江名下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陈志江先生持有公司 6753.24万股,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32.624%这些份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必要知道他们的结婚日期。但根据现有媒体曝光的信息,并无关于该细节的披露。为此,笔者只能作如下推测,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纳川股份年报显示,陈志江先生已经46岁,而纳川股份是2003年成立的,即陈志江先生36岁创办纳川股份。依照常理推测,这个年龄段早已成家了。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尽管妻子张晓樱并未持有股权,但不可否认在纳川股份成立之初,陈志江先生的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以其个人名义出资。

笔者在此之前曾处理过一起某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案件。该案中,法院认为“股权不能等同于一般财产,股东配偶仅能对因股权所得的财产收益按约或法律规定享有共有权利,而不能与股东共同行使股权。”这实质上否认了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也忽视了以夫妻一方出资形成的股权所形成的两种法律关系。在公司法上,登记的股东是股权享有者,在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以及股东与自己的债权人之间,都是如此。但在婚姻法上,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以一方名义出资成立公司,所形成的股权并不能改变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属性。

有专家认为,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分为内部、外部两种关系,内部关系要求夫妻协商一致、共同管理共有财产,外部关系表现为夫或妻对共同财产事务的代理资格,这种代理资格产生于夫妻身份而无需另行授权。是故,以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股权的配偶一方,在外部关系中独立享有股权;在夫妻内部关系中,对以共同财产出资换取的其他权利仍然是共同权利人。内部关系的效力不及于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外部关系的效力也不能消灭内部关系,不能抵销内部关系的效力。

(二)公证过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

    纳川股份公告显示,陈志江先生与张晓樱女士因为离婚已签署离婚协议,且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对陈志江先生拥有的公司

股权分割的合法性进行了公证。

    首先,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更具有信服效力(而非法律效力),若当事人同时签署数份离婚协议,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更具有信服效力。尽管如此,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并不代表陈志江已经与张晓樱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离婚的途径只有两条,一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二是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达成离婚合意的,由法院调解离婚;若一方不同意,有证据能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经破裂的,由法院判决离婚。除了这两种途径之外,夫妻一方死亡婚姻关系自然终止。

其次,离婚协议一般是以协议离婚为目的,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当双方履行了离婚的法定登记程序时,该离婚协议才生效。而根据纳川股份公告的内容,我们只知道陈志江与张晓樱已经签署离婚协议,并经过公证。依据现有资料并未显示他们已经登记离婚。

最后,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也有反悔的风险。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协议离婚后,双方并没有去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离婚,必须要夫妻双方达到“感情确实破裂”的程度方可,而双方并没有及时去民政部门领取离婚证,签署离婚协议后,一方又反悔表示不愿意离婚,说明夫妻之间的感情还有修复之可能。因此,在陈志江与张晓樱登记离婚之前,任何一方都存在反悔的风险,不认可离婚或不认可在公证协议中已作出的股票分割计划。

(三)无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拥有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纳川股份董事长陈志江婚变前持有公司32.624%的股权(图2),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如今,因离婚变故,分割给张晓樱女士近半股权。其中,陈志江先生分得33,766,200(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16. 147%),张晓樱女士分得33,766,200(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16.147%)

如此分割方式,必然影响到陈志江先生实际控制人地位。纳川股份任何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都没有超过30%的份额,且张晓樱的股权并未委托给陈志江行使,二人未形成一致行动协议关系。离婚后的双方持股相当,另,公司原第二大股东林绿茵、第三大股东刘荣旋与第四大股东刘炳辉所持有的股权份额较为接近,任何单一股东的股权结构并无明显优势。因此,公司面临无实际控制人的风险。

上市公司若无实际控制人,股权较为分散,容易受到各个股东意志的影响,单一股东无法控制股东大会或对股东大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各个股东可能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会联合其他股东抱团作出相反的决定,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若解决该问题,陈志江先生须与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保证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为此,在公告离婚的第二天,2013829日,纳川股份回应了市场关于无实际控制人的言论,出具公告称,公司股东陈志江先生和刘荣旋先生承诺在陈志江先生股权分割过户完成后当日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作为一致行动人行驶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陈志江与张晓樱离婚并完成股票过户后,陈志江持有16.146%股权,刘荣旋先生为公司股东、副董事长,持有6.53%股权。另外,公司股东刘炳辉是刘荣旋的父亲,直接持有公司5.69%股权,这部分股权由刘荣旋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因此,上述共计28.362%的股权由陈志江和刘荣旋先生共同行使。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陈志江和刘荣旋两人。

 

 

 

    (四)陈志江、张晓樱以及刘荣旋持股锁定情况

1、陈志江股份锁定分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6规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纳川股份201147日登陆创业板,其控股股东陈志江先生应遵守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陈志江先生亦在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承诺遵守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直至201447日。

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5.1.6款也规定了发行人股票上市一年后,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股份锁定:(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2)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张晓樱股份锁定分析

婚变必然会牵涉到共同财产的分割,陈志江不得不面临着高达10.4亿元的资产被分割的局面。根据离婚协议,前妻张晓樱33,766,200(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16.146%)

根据《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第二条意见:受让人受让有锁定期限的股票时,除应当满足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特定股东持股期限的规定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外,还应当遵守出让方自身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尽管本案中,纳川股份是在深圳创业板上市,但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创业板限售股解禁股份卖出时应参照执行《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因此,张晓樱女士完成上述股票的过户后,仍然要受到上市公司关于股票锁定期的规定,即自受让股票之日起至201447

3、刘荣旋持股锁定分析

1)刘荣旋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前持股锁定

根据纳川股份2012年年报显示,纳川股份于2011年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随后,激励计划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由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2012614日,公司完成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刘荣旋作为公司高管,确认为本次股权激励的对象。根据2013829日公司公告的内容显示刘荣旋现持有公司13,649,849股股票,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6. 53%

首先,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因此,刘荣旋作为公司高管,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其次,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若刘荣旋在买入公司股票后持有的期限应超过6个月再卖出,或者卖出后应超过6个月再买入,否则,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最后,创业板为了防范董监高所持股票解禁后通过离职的方式疯狂套现的情形,也作了特别规定。根据《进一步规范创业板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笔者认为尽管刘荣旋在20126月份,因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成为公司股东,并非在纳川股份上市之前或之初就已经持有公司股份,但是,其仍需遵守该条规定。自登记为公司股东之日起,若其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若其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刘荣旋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持股锁定

刘荣旋与陈志江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笔者认为,正因刘荣旋转变为实际控制人,其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也应随之变化,与陈志江股份锁定期保持一致,直至201447日才能解禁。但是,解禁后,其同时作为公司高管,仍需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规定。

    (五)张晓樱套现股票的可能性分析

1、张晓樱是否可以抛售股票

依照前文所述,陈志江与张晓樱离婚后若完成股票过户手续,张晓樱名下的股权仍然受到上市公司关于股票锁定期的规定,直至201447才能解禁。因此,对于张晓樱女士来说,其所受让的当前价值为5.2亿元的股票仍然属于纸面财富。等到解禁期,其巨额财富不排除大幅缩水的可能性,当然亦不排除增值的可能性。

2、解禁期结束后,张晓樱抛售股票是否受到限制

201447日之后,张晓樱是可以抛售其名下的股票,但因张晓樱是纳川股份的大股东(持股16.146%),其不可任意抛售,需要受到如下制约:

一是持有期限限制。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其买入公司股票后持有的期限应超过6个月再卖出,或者卖出后应超过6个月再买入,否则,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二是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在一个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已达该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其每增加或减少股份数达到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时,应委托上市公司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等。 

(六)非交易过户方式转让股票

    鉴于上述股票目前仍处于锁定期以及涉及标的额重大等情况,陈志江与张晓樱女士完成股票交易很可能是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进行的。

根据《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进行股票过户,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情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受理离婚涉及的过户登记申请。

证券非交易过户无需缴纳所得税(但是需要到股票过出方所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完税证明,由于证券非交易过户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完税证明可以是零纳税),但是其他过户费用(印花税、手续费)按照规定缴纳,具体计算方法为:

印花税=股数*过户前一日的收盘价*0.001

手续费=股数*股票面值(1元)*0.001

如果,陈志江与张晓樱是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办理股权交割,根据《指南》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办理离婚涉及的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既可以通过托管证券公司代为办理,也可以直接到本公司柜台办理。

具体所需的材料,根据《指南》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以下六项:

(1)《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申请表》(见附件);

(2)离婚证明文件(例如离婚证、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书等);

(3)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如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已说明证券分割的情况,可不提供此协议);

(4)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5)双方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6)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根据咨询情况,可能需要过出方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局的完税证明(可零报税)。

四、纳川股份股东离婚案与其他上市公司股东离婚案的区别

)张晓樱没有陈志江形成一致行动协议关系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大股东离婚分割股权时,作为受让人一方,除了承诺遵守上市公司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关于股票“锁定期”的规定外,为了不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受让一方通常会将所受让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给转让方代为行使或与转让方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如,蓝色光标(SZ.300058)董事长孙陶然离婚后,虽然被前妻分割4.59%的股权,但因事前与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未撼动其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不仅如此,前妻胡凌华也承诺将不可撤销地遵守《一致行动协议》的全部遵守一致行动协议人的关不义务,并且同意将其名下蓝色光标股票的表决权,在其持有期限内委托孙陶然行使,更稳固了孙陶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

而陈志江与张晓樱的离婚似乎显得“决绝”些,不愿意彼此之间再有任何瓜葛。通过公司公告的信息显示,张晓樱并未委托陈志江行使其所持有的股票表决权,也未与陈志江形成一致行动协议关系。这也是为何在公布离婚的次日,陈志江先生联合第三大股东刘荣旋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成为实际控制人,保证公司长久持续稳定地发展。

纳川股份公布离婚当日股价并未下跌

通常来说,上市公司股东若被曝离婚当日,股价也会应声下跌。如,沃华医药(SZ.002107)实际控制人赵丙贤与陆娟离婚闹得满城风雨,伴随每次“口水战”的升级,沃华医药的股价就再下一个台阶。

可是,纳川股份被曝离婚当日,股价并未下跌反而上扬。笔者认为,表面上来看确实没有受到影响,但笔者认为,这主要归功于纳川股份“公关”工作做得很到位。其选择公告的时间节点非常合适,于2013年8月28日傍晚,也即收盘后才公告了董事长离婚事宜,一来对28日的股价没有造成影响;二来已给予投资者一夜的时间消化该信息,故而纳川股份29日的股价下跌幅度并不大。另外,纳川股份针对公司暂无实际控制人的风险即时做出回应,反馈及时。公告称,部分股东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无疑也给投资者一颗“定心丸”。

(三)理性、低调处理离婚

涉及到10亿多元的股票离婚案,在公告出示之前,没有任何迹象表明陈志江与张晓樱的婚姻出现裂痕。不仅如此,媒体上关于陈志江的报道甚少,更无张晓樱的丝毫信息。这与陈志江一贯给人低调的形象相吻合。在这桩“天价”离婚案中,双方通过签署离婚协议的方式处理的,没有惊动“法院”,也没有惊扰“媒体”,更没有如“钢铁大王”离婚案般人尽皆知。可以说,该段资本市场“离婚案”的处理方式值得称赞,不仅对双方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而且对上市公司纳川股份最为有利。

五、创业板或迎离婚高峰

    (一)创业板离婚潮暗涌

创业板自2009年设立以来,一夜暴富的神话不断上演。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相较主板和中小板而言历史较为年轻。目前,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共计355家,这些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自然人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年龄段集中于35岁——50岁之间,属于离婚高发年龄段。而这些企业中,就有逾三分之一属于家族控制,很容易出现婚变危机。主要原因有如下三点:一是夫妻一方专注于事业发展,另一方则全心照顾家庭,双方之间沟通过少,差距日益扩大;二是夫妻双方共同忙于事业,随着阅历的增多,双方对事业对生活的理念和追求的方向相反,争吵不断;三是一方在事业发展的高峰时期,会接触更多的新鲜事物,无心照顾家庭。

一旦出现婚姻危机,家族成员间为了各自或公司的利益考虑,难免不会发生争权、争钱战争。笔者认为,创业板以后会曝光诸如“钢铁大王”杜双华、“中国巴菲特”赵丙贤等夫妻离婚案。因此,各企业家需要做的就是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二)启示

1、做好婚前、婚内财产规划

创业板上某些年轻的企业家而言,年龄还不过35周岁,可能还没有成婚或即将要成婚的企业家,需要与另一半对自己的婚前财产做好规划,而签订婚前协议是非常可取的方式。公司实际控制人应保持理性、冷静的态度对待婚姻。毕竟婚姻幸福与否影响的不是个人的幸福,更影响企业的成千上万员工的利益。如若在婚前协议中明确约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双方婚后财产采用共同制还是区别制、双方在家庭中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一旦发生婚姻变故,可以依约行事,减少双方的“拉锯战”。对于那些已经成家的企业家,也可以适时与对方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保证双方的利益不受损。目前,信托这一方式在处理夫妻财产规划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王小成律师成功办理全国首例非婚生子女巨额抚养费用信托案件,其对高资产值夫妻的财产信托也颇有造诣,利用信托的模式保证夫妻共同财产不受离婚的影响。

2、协商方式解决婚姻变故

本案中,陈志江与张晓樱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解决矛盾,对双方和企业而言是最为有利的。可以说,这种低调、冷静的处理方式很为人称赞。在我们处理多起上市公司股东离婚的案件中,有很多因痛惜巨额财富因离婚而巨额缩水,选择转移资产,结果反而矛盾更加突出,双方协商解决途径被扼杀。另一方不得已选择诉讼或选择在媒报上公开婚姻生活的种种不如意,尽情数落对方的错误,致使矛盾升级,公司股价也因此一落千丈。

3、避免离婚而引起股东纷争

    本案中,张晓樱获得16.146%的股权,与陈志江并列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如今,张晓樱与陈志江的关系是恶化还是好聚好散,外界无从知晓。投资者更担心的是股权对半分割,而张晓樱并未与陈志江形成一致行动协议关系。因此,若两人仍心生怨恨,一方在作出决策时,另一方难免不会阻挠,从而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因此,夫妻离婚时应充分协商,离婚后两人之间的恩怨不要影响到公司的发展。

4、离婚后注意危机公关

危机公关,指应对危机的有关机制,它具有意外性,聚焦性,破坏性和紧迫性。危机公关具体是指机构或企业为避免或者减轻危机所带来的严重损害和威胁,从而有组织、有计划地学习、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管理措施和应对策略,包括危机的规避、控制、解决以及危机解决后的复兴等不断学习和适应的动态过程。在笔者看来,实际控制人、自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婚变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是一场危机,而企业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如何规避婚变对公司的影响。

在面对危机公关时,需要尊重事实真相,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沃华医药实际控制人离婚时,企业的危机公关似乎停滞,给外部投资者的感觉是赵丙贤与杜鹃的“单打独斗”,而企业却做了个“甩手掌柜”,没有任何反馈,这会引起投资者的反感。毕竟,上市公司股东的离婚关系到千万股民的切身利益,不再属于单纯的“私事”。因此,投资者很渴望知道他们双方关系的进展,从而做出自身的投资判断。除此外,前日曝光的“光大乌龙指”事件,董秘梅健在对事件情况和原因不了解的情况下就断然否认“乌龙指”事件。但后来,证监会确认了该事实,并认定梅健向市场发布的信息有误导公众投资者。可以说,该危机公关处理方式对光大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危机公关,最注重的是信息的及时性、重视受众的想法、保证信源的一致性、保证与媒体的有效沟通、信息要言简意赅等要素。纳川股份实际控制人陈志江的离婚,我认为公司的危机公关至少有如下两点值得借鉴:

(1)选择合适时机公布离婚

本案中,之所以纳川股份股价下跌幅度并不大,笔者认为其公告婚变的时间节点很好。2013年8月28日傍晚公告,此时早已经收盘了。同时,也不是在夜间九、十点钟公布的,那时大部分投资者已没有再浏览新闻的习惯了。于傍晚时分公告,投资者还能接收到讯息的,给予其充分的消化时间,因此,次日大盘跌幅并不大。

(2)保证实际控制人地位

为了应对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风险,纳川股份及时做出公告予以回应。公告称,陈志江与公司第三大股东刘荣旋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二人共同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从该则公告中,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对市场情绪的反馈非常及时,而且很好地解决了投资者的疑惑,“危机公关”令人称赞。

5、建议披露高管婚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大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婚姻关系”并不属于信息披露的内容。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重大事件影响股票价格的,上市公司应制作临时报告制度,但所罗列的重大事件中并不包括婚姻关系变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其对于《证券法》中所述的“重大事件”予以细化,新增了九项具体内容,但也不包括披露婚姻关系。

如果涉及股权变更,影响公司控制权的则属于应披露的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包括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等。 由此可见,董事、监事和高管若婚姻关系变动影响到股权变更的才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在其他国家,若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有义务也应向市场及时公布。如20世纪70年代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了必须披露的非经济性软性信息SK条例规定,涉及: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我交易行为;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经验和声誉;发行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事项及已经判处的行为的属于应披露的内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婚变应关系到其声誉,关系到公众投资者对其自身道德方面的评判,进而影响到公司的声誉;而根据SK条例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管的离婚诉讼也应向市场及时公布。

 

  

资本市场股东离婚案之所以吸引众多人的眼球,是因为该段婚姻不仅仅关系到两人之间的聚散;也关系到公司是否能稳定持续地发展;更关系到千万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资本市场每一次婚姻的变动都牵动着市场的神经。

对于那些即将迈入婚姻或是二次进入婚姻围城的企业家们,应对自己所持公司的股权、其他财产做好充分的安排,未雨绸缪,在危机到来时才能安然应对;对于那些已经处在婚姻中的企业家们,除了多与另一方沟通保护家庭之外,也需要做好财产规划工作,可以考虑利用信托的模式实现夫妻财产不随任何危机而有所变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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