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银行的实务中,为了符合巴III提出的新的资本定义,目前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在发行的资本工具中加入“减记”或“强制转股”条款,约定当银行发生“无法生存的触发事件”(即在发行方达不到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或需要通过公共部门支持以防破产)时,这些资本工具将被减记或强制转换成可变数量的发行方自身普通股。 为了满足新的监管要求,夯实资本基础,加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中国银行业正在借鉴国际发行新型合格资本工具的经验,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大力创新。多家商业银行已经宣布将发行合格的创新资本工具来补充资本。尤其是国务院于2013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 意见》(下称“优先股指导意见”),为中国的商业银行能够发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吹来了法律制度的东风。 在实务操作中,由于各国的监管机构对合格资本工具有不同的定义,因此这类资本工具的条款在各国有所差异,但是最核心的条款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下列图表中的几种情况。 如果触发事件仅在极其罕见或极其不正常情况下发生,或者非常可能不发生,那么该触发事件在现行会计准则被认为是“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因而不予考虑。实务界普遍认可上述强制转股条款中的触发事件并不是“几乎不具有可能性”的。因此,在下面的讨论中,在判断资本工具金融负债和权益的分类时须考虑该触发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