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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骗取拆迁征地款 是处贪污罪还是诈骗罪?(1)

 超越梦想之上 2014-03-25
村干部骗取拆迁征地款 是处贪污罪还是诈骗罪?
2012-04-06 14:56:41 来源:东南网   查看评论 进入文化论坛 手机看新闻 9人参与

  同样是骗拆迁补偿款,但罪名却不一样。

  南安丰州,一村委副书记张某源,在“泉三高速公路”泉州支线南安路段建设中虚报7亩被征土地,骗取征地补偿款18万多元,一审被判其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晋江梅岭一社区书记庄某龙,利用当地政府对晋江交通大厦周边土地整治建设之机,协助社区委员庄某荣,谎报三宗宅基地,骗取征地补偿款120多万元(其中部分未遂),一审被控诈骗罪。

  【拍案】

  骗取18万元征地款 村干部被判贪污罪

  张某源是南安人,48岁,曾任南安丰州镇西华村党支部副书记兼民兵营长。

  2007年至2008年间,泉三高速公路泉州支线南安路段,建设征用南安市丰州镇西华村燎原自然村的土地。2007年8月10日,征迁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西华村燎原片的征迁工作由张某源负责。此外,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王某平等人也共同参与。

  检方查明,在配合政府拆迁过程中,张某源利用职务便利,与协助征地工作的村民代表张某风经事先预谋,以户主“张培义”的名义,伪造一份征收土地现场签认表(面积7.001亩,旱地类型)虚报征地补偿款182026元。而后,张某源和张某风委托社区书记黄某明(另案处理),将该款取出。张某源分得62026元,张某风和黄某明各分得6万元。

  张某源和张某风两人对上述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涂明忠提出,张某源两人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其行为应构成诈骗,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认为,张某源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拆迁征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手段骗取征地补偿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张某风因同样罪名被判有期徒刑10年。

  二人不服,均向泉州中院上诉。

[责任编辑: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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