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代练兵离婚案件代理诩

 yyjtlj 2014-03-26

代理词

一、    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庭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关系是靠夫妻感情维持的,从庭审情况来看,原、被告双方既无较好的婚前基础,又无良好的婚后感情。到目前为止,原告已是第三次起诉离婚,双方分居已达三年之久,符合《婚姻法》32条第2款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

   从另一个讲,尽管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并不是不准离婚的理由,结婚时间长并不代表夫妻感情浓厚,相反, 人界三、四十岁,思想阅历都趋于成熟,如果不是万不得以,到了无法维持的地步,谁也不会轻易提出离婚。一旦作出离婚的决定是很难改变的,因为这本身就是深思熟虑的结果,而且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即使判决不准离婚,而后和好的所占比例是极小的。

二、    原告要求抚养两个孩子。

 两个孩子一直跟着原告生活,不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也较为有利,长子表示愿随原告生活,法庭应考虑尊重其意愿。另一孩子也是男孩,跟随父亲生活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将来也有利于其成家立业。

三、    至于财产部分依法认定,依法分割。

但代理人认为,被告主张分割宅基地没有法律依据,就被告主张的两块宅基地,从分家单上看,赠与一方仅有原告父亲一人的签字,没有共有人母亲签字,从内容上看,既是宅基地,处理行为应属无效。因为宅基地作为项特殊财产,只能依法取得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以一般财产的赠与方式来取得。

   退一步讲,即使赠与行为有效,了应属原告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被告提交的分家单上列明的受赠人仅是原告一人,理应属于个人财产。

   至于分家单上提到的第一块宅基,本身就是原先舅父冯秋良的,原告父亲的处理行为亦属无效。

       20099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代练兵,男,  岁,蠡县蠡吾镇代庄人

申请人与      离婚纠纷一案,因涉及个人隐私,现申请不公开审理。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代练兵

2014年3月27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