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职文胜
余先生因双眼视力减退,到医院接受激光手术治疗,治疗后视力竟比院方承诺的还要好。他认为视力太好容易导致“老花”,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市中院二审昨日驳回他的诉求。
2009年,45岁的余先生发现自己双眼视力减退,并伴有散光症状,于是到某眼科医院做激光手术恢复视力。术前检查视力左眼为0.25、右眼为0.3。双方签订《手术同意书》,约定准分子激光手术后,恢复视力范围为0.8至1.0。医生还在这份《手术同意书》上,手写一条补充意见:“手术后视力可能达不到1.0”。
手术后,余先生双眼裸眼视力达到1.2。一个月后,他发现自己看远处很清楚,但看不清近处物体,成了“老花眼”,认为是医院手术没有达到其约定的恢复视力范围(0.8至1.0)所致。随后几年,“老花”程度加重。
2013年,余先生认为手术失败,以眼科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起诉至硚口区人民法院,向眼科医院索赔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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