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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五中院法官点评3起典型的儿童受伤害案件,提醒家长

 cqsf8888 2014-03-31

市五中院法官点评3起典型的儿童受伤害案件,提醒家长做好监护工作

    5岁男孩练跳水摔成了植物人,市五中院终审判决培训教育方承担90%的赔偿责任,约62万元。昨日,市五中院发布了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件。今天是儿童节,主审法官通过点评案件判决理由,提醒家长做好孩子的监护工作。

 

 案例一

 

    孩子参加跳水训练 摔成植物人

    唐某(5岁)于2007年9月参加某培训机构组织的跳水训练班住校培训。2007年12月5日,唐某在完成l0米台的跳水动作时,身体前倾与水面呈60度摔下,其胸腹部及大腿被水拍击红肿,并感到恶心。两天后,教练继续安排唐某训练,在跳完一个7米台起水后,摔跌在地上昏迷,被送至医院,虽经抢救但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成为了植物人。经司法鉴定唐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唐某的父母起诉,要求培训机构赔偿。

    法院二审判决由培训教育方承担90%的赔偿责任,约62万元。

    法官点评: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培训机构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违反该法定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或学生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培训机构没有依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合理地安排训练,第一次发生事故后,已经有了受伤的征兆,但没有引起注意,继续安排第二次训练,导致最终损害的发生。该机构有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没有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二

    护栏坏了小孩跌伤 物管赔6万多

    王某(6岁)随父母在一小区居住。2007年11月16日下午4时许,王某放学回家,上楼途经其所在单元楼梯,因楼梯护栏一根钢条脱落未修复,使护栏间隙变宽,不慎从楼梯护栏变宽间隙处跌出致头部受伤,后经鉴定为8级伤残。小孩家长与物业管理协商解决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二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6万余元。

    法官点评:

    本案中物业公司对物业共用部分疏于维修管理,导致王某受伤,物业公司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王某的监护人因未履行好监护职责,对王某的受伤也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法官提醒说,对儿童经常出入、玩耍的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应当注意管理养护。

  案例三

    相约游泳溺亡 小伙伴的家长担责

    2008年5月11日午饭后,凡某(9岁)以及其他五名未成年人相互邀约到长江玩耍、游泳。14时许,凡某落水身亡。受害人父母要求其他小孩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由其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分别给予凡某的父母10000元的经济补偿。在二审中,经法院调解由其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给予凡某的父母5000元的经济补偿。

    法官点评:

    小孩相约玩耍,因其认知能力与行为控制能力弱,容易做出危险举动,即法律上的共同危险行为。其他小孩的行为共同促成损害的发生,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小孩相约玩耍,家长要注意看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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