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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点之二(成本费用类)

 plmok999 2014-04-03

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中提到合法经营资格要求对个人有何要求?

答:财税[2009]29号文件明确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个人是“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法律法规有规定需要个人需要有合法经营资格才能从事上述业务的,则需要取得相应资格;如果法律法规没有相应限制的,则视同有合法经营资格,不应再要求个人举证合法经营资格。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红线外建造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不符合经营常规的费用,应由企业进行相应的举证(如开发合同的特别约定),不符合税法规定扣除原则的费用不得在企业税前扣除。

三、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旅游费用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对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对优秀职工奖励性质安排旅游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因此,属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应在企业工会经费中列支;已在工会经费中列支的职工旅游费用,不再按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区分;企业和企业的工会共同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在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支出。

四、有企业每年安排职工体检,是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还是作为其他合理支出在税前扣除?

答: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按福利费相关规定扣除。

五、在职工福利费中发放节日现金,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还是作为“职工工资扣除”?

答:过节费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六、职工上下班发生(含发放)的班车费是否要在福利费中列支?

答:比照交通补贴计入福利费。

七、防暑药品是否可以作为劳动保护费列支还是应该作为福利费列支?

答:企业在生产经营场所为员工提供的防暑药品属于必要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作为劳动保护支出在税前扣除。

八、职工社保和个税均未在公司发生,应付工资可否税前扣除?

答:不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要求,不可按工资薪金进行税前扣除。

九、派遣员工的报酬可否作为工会经费计算基数?

答:《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计提工会经费基础的“工资总额”以国税函[2009]3号规定确定;劳务派遣工支出,属于劳务费,不能作为工资处理。计提的工会经费即使取得合法扣除凭证,也不能税前扣除。

十、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的计算基数“职工工资总额”是否需要保持一致?

答:2013年起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计算,2013年以前年度因与基本养老保险口径不一致、已经税务处理的,不再追溯调整。

十一、公司给离退休干部订阅书报杂志,请书报费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内,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作为企业成本、费用扣除。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

虽然离退休人员已经不再为企业提供劳务,应当纳入社会保障体制予以保障,但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水平仍然比较低,企业为他们支付统筹外费用,实质上属于延期支付福利。根据国税函[2008]723号文件规定:离退休人员除了离退休工资、退休金以外,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结合上述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如果公司的上述相关支出属于公司制度或按国家相关规定范围必须发生的支出,不以避税为目的,可以暂按福利费在税前列支(财企[2009]11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重组涉及的离退休人员统筹费用除外)。

十二、发票遗失的企业相关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处理?

发票遗失几乎是每个企业都会遇到的问题,企业遗失的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开具方可以到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接收服务或者购买货物的企业可以凭“已抄报税证明”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吗?如果遗失的是普通发票怎么所得税前扣除?如果遗失的是“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又该怎么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纳税人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后,凭其他合法凭证(如付款凭证、存根联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在所得税前扣除。如:《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十三、出国考察费取得旅行社发票是否可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合法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还要真实性、相关性资料。纳税人发生出国考察支出,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证明材料应包括:考察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十四、会议费支出,对于会议通知、签到单有何具体的要求?

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一般应包括:(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2)会议材料(如会议议程具体内容、讨论专件、领导讲话);(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十五、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归集到在建工程的业务招待费,如何税务处理?

答: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归集到在建工程等项目核算的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上要并入企业当年业务招待费总额一并税务处理。

十六、企业列支的会议费缺少无会议明细附送,这种情况下,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的无法确定费用性质的支出,能否直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但无法确定费用性质的支出,无法证明与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税前不能扣除。

十七、劳动保护用品人均扣除标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没有限制人均扣除标准,但要掌握以下几点:(1)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2)必须是合理的支出;(3)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所谓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职工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

十八、工会经费行政拨出是否一定要有专用收款收据才能列支,无法取得专用收款收据是否可以用普通收款收据?

答:(1)根据《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根据《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十九、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能否作为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可以。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新修订的《规定》以国家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条例》为依据,针对近年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题,从创新管理手段、解决存在突出题入手,重新划分了军队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按照中央军委有关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部署要求,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务行为。军队收费票据机具开票,手写无效,由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票据式样、数量和防伪技术要求统一组织印制,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二十、企业向小额货款公司借贷的利息支出,收到的是小额货款公司依照商业银行利息单形式开具的凭据,未开具服务业发票,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在没有新的税收政策规定之前,收取利息应开具发票。小额货款公司仿照商业银行利息单形式开具的凭据不得作为利息支出方的税前扣除凭证。

二十一、专用发票过期未认证无法冲红,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可并入相应的项目一并在税前扣除。

二十二、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将多余资金无偿(名义上)借给其他非关联的企业或个人使用,同时该企业有借入资金余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如何处理?

答:企业无偿借给其他纳税人使用的资金相当于企业有偿借入金额的部分所负担的利息,属于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税务机关可按照定价偏低且没有合理理由进行纳税调整。

二十三、抢修人员的餐费、食品等直接与抢修相关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抢修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可以。

二十四、供电部门向举报窃电人员的奖金是否可以作为与供电部门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可以。

二十五、如何把握2012年15号公告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

答: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税前扣除应按照“实际发生制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一是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已经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才准予追溯调整;二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办理时企业应做出专项说明并进行年报补充申报。

二十六、企业发生的“三包”支出所得税是否要视同销售处理?

答:企业发生的“三包”支出,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支出可以在税前前扣除。

二十七、企业对外进行实物捐赠,视同销售的增值部分是否允许做为捐赠支出在税前列支?

答:企业对外进行实物捐赠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作二笔业务,实物捐赠应按公充价值视同销售,同时可按该捐赠的公充价值计算税前扣除。

二十八、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等发生的费用,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二十九、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发生的佣金、手续费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企业既从事代理服务,也发生自营业务的,与代理服务收入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准予计入营业成本据实扣除,与自营业务收入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应计入营业费用,并按照手续费及佣金的税收规定予以限额扣除。

三十、企业在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的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三十一、企业的融资费用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融资费用的合理性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即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或者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计入资产计税基础或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并税前扣除。比如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方式定向募集建造办公大楼所需资金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建造期间应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企业对外借款进行股权投资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税前扣除。企业超标准支付的融资费用,不得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或当期损益税前扣除。

三十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第一条“关于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规定如何执行?

答:(1)劳务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应根据劳务派遣合同或协议,以及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劳务发票及附列清单上列明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等金额在税前扣除。

(2)劳务用工单位若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外,还额外再支付给予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的费用,应依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等相关规定作为劳务用工单位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等费用在税前扣除。

(3)劳务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所有工资薪金支出额(包含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和本单位直接支付),可计入劳务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各项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

(4)劳务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所负担的工资薪金、职工福利、社会保险等支出,不得在劳务派遣单位重复扣除。

三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相关支出的发票,如何处理?

答:《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有关支出的发票,应按以上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并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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