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的通知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宣城市市区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本标准印发之日前已开始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继续按照原标准执行。
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宣城市国土资源局 宣城市物价局 宣城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宣城市区2012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类 附属物补偿、安置补助费、奖励等标准
一、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注: 1、同时适用于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 2、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二、房屋装璜补偿标准
三、树木移植补助费标准
四、搬迁费 1、实行货币补偿的: 住宅房: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元/m2计算,最低不低于500元,一次性发给搬迁费。 非住宅房:按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m2一次性发给搬迁费;有大型设备的,按当时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2、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发给。 3、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支付两次搬迁费。 五、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住宅房临时安置费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规定计发6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规定计发4个月。 (2)以期房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安置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被安置后的4个月按上述规定计发;超过18个月未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规定再增加一倍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安置兑现为止。 (3)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8个月未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按上述规定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直至兑现为止。 六、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为: (单位:元/㎡.月)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述规定计发6个月。 2、实行产权调换的: (1)以现房安置或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 (2)以期房安置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从搬迁之月起至被安置之月止,按上述规定发给停产停业损失费。 七、区位划分 本标准关于区位划分按照《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用地区位等级划分图》执行。
八、房屋征收奖励、补助标准 1、房屋征收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单位:元/㎡
2、跨区域产权调换增加优惠安置面积和安置房价格优惠标准 单位:㎡、元/㎡
本标准适用于住宅房,增加优惠安置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合法房屋面积为基数。 3、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房,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到小高层的(11层及以下),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赠送6%,调换到高层的(12层及以上),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赠送9%。 九、房屋征收相关项目补偿 (一)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 按照被拆除建筑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记入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的房屋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房屋跃层、阁楼补偿 1、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记入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的,但有购买合同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 2、经规划部门批准,未记入房地产权证建筑面积的,且无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房屋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标准 层高2.2米以下至1.8米500元/m2 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300元/m2 层高1.5米以下200元/m2 (2)房屋跃层、阁楼补偿标准 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400元/m2 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200元/m2 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m2 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m2 (三)公共厕所补偿 市政水冲式公厕,按每蹲位10000元计算补偿,其房屋不再计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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