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简称甲方):江兆胤 身份证号码: 买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合同标的。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坐落在长阳县龙舟坪镇清江路质量技术监督局宿舍8-1 号住宅,证载面积为88平方米,甲方承诺:该标的所指房屋无权利瑕疵、无任何租赁、抵押,土地使用权取得类型为国有土地出让,证载权利无瑕疵。 第二条 房产价格。甲乙双方约定房产价格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方式。乙方与甲方签定合同时给付合同定金人民币5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元整),剩余房款,在过户之前,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给付甲方。 第四条 税费承担。经甲乙双方约定:在本房屋买卖中甲方不承担任何税费。乙方承担办理房地产产权过户手续中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由买卖双方承担的全部税收和房地产交易的全部费用。 第五条 权证移交时间。甲方在乙方付清全部房款后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给乙方。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必须将全部房款付齐,逾期则是为乙方违约。 第六条 实物产权移交。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实际交付房屋日期为:2014年4 月 日。交付房屋实物时,甲方应付清与该房产有关的水电、有线电视、物业等费用,并当面向乙方逐项交割清楚,如需过户的,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违约责任。合同签订之后,甲、乙双方均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未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或因乙方原因不能过户,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处理本合同房产,定金不返还。 第八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产权人江兆胤。委托代理人阎正罡即甲方代表人。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产权人壹份,乙方壹份,长阳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壹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地点:长阳县龙舟坪镇。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字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时间: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卖方(甲方) 江兆胤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 址:五峰县粮食局 地址: 邮 编:443400 邮编:443300 电 话:15871650962 电话: 代理人(甲方):阎正罡 代理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422729196509240014 身份证号码: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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