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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开公安分局公安便民服务在线

 郑龙100 2014-04-09

网友提问:二代身份证已经办理为什么在银行办理个卡就不行?银行说是公安部门没有认证。这些问题究竟是我们公安部门的问题还是银行的问题?我们的部门一天说什么方便群众为什么这样一个小小的问题都不能为广大老百姓去考虑,还提什么便民?

公安部回应:留言中提到的“群众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无法在银行办卡,银行说是公安部门没有认证”的说法不准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授权公安机关依法为我国公民发放的法定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效力,公民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只要所持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发放的真实、有效证件,且证件记载的相片等内容与公民本人相符,社会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其办理相关业务。目前,银行机构使用的“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是公安机关提供给银行机构在办理特定银行业务时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的辅助手段,在联网核查系统无法正确核查公民身份信息时,银行机构应积极采取其它方法进行验证,若银行机构无法举证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身份证,不得以公民身份信息在联网核查系统中无法核查为理由拒绝办理业务。

 公民持身份证到银行不能存款怎么办?

近期,部分群众反映持居民身份证到银行等金融部门无法办理有关金融业务,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人日前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公安部信息中心所提供人口信息查询服务,不能作为银行机构核实公民身份的唯一依据,只能作为参考。 

二、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的有效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三、银行机构查询不到人口信息,应本着<谁使用、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由银行系统向公安部信息中心反馈结果并根据需要进一步核实,而不应该由公民本人去自行认证,更不应该简单拒绝公民办理相关业务。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曾专门下发《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办发[2]126号),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银行机构为办理规定业务而进行联网核查时,若个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照片和签发机关中一项或多项核对不一致且能够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银行机构应拒绝为该客户办理相关业务。否则,应按相关规定程序处理。

四、为解决部分群众持居民身份证不能正常办理金融业务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专门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公民在办理有关金融业务时,经信息核对发现身份证号码不存在、身份证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公民可以出示居民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有效证件,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的,银行机构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后继续办理相关业务。有关部级人口信息系统信息维护滞后问题,主要是因为今年以来公安部部级人口信息系统维护管理机构作了调整,目前尚未理顺关系,加之公安部数据维护交换平台经常出现故障,造成上报的人口信息数据不能及时、准确更新入库。目前,公安部信息中心已经组织专门力量,正在调研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公安部回复网友为啥二代证不能挂失的问题

随着身份证使用越来越广泛,丢失会增加,建议在身份证上使用密码条纹,确认身份证持有人的身份,同步用密码,(本人可在一定的方法中修改密码)如同银行卡,即使无意中丢失也不能被冒用。供参考。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回应:居民身份证作为法定身份证件,必须满足在各种条件下的使用需要。我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IC卡技术,可不依赖网络而主要通过专用阅读机具核验,也可通过表面信息核验。身份证是在不同部门、不同系统的开放环境中使用的,而银行卡之所以可以挂失,是因为其在一个完全封闭系统内运行。如身份证使用密码条纹并同步使用密码,须依托封闭的后台系统,将难以适应身份证开放性使用环境的实际要求。因此,在目前身份证使用的实际环境中,即使在身份证中加入密码条纹并使用密码,也无法实现身份证的“挂失”。

   居民身份证作为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其主要功能是公民从事有关活动时证明本人身份。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了冒用他人身份证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需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有关问题综合答复意见

近期有不少网友在我部网站上留言,咨询居民身份证丢失后应怎样补办,是否需要“挂失”,以及丢失后证件被人捡到冒用,证件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现就以上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40元。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也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需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其主要功能是公民从事有关活动时证明本人身份。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群众,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居民身份证等重要身份证件,要妥善保管,尽可能防止丢失、被盗。

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

关于切实做好联网核查公民

身份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7]345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已于20076月底建成运行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联网核查系统),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办理银行账户以及以银行账户为基础的其他业务有效识别客户身份提供了权威、便捷的技术手段。目前,联网核查系统整体运行稳定,响应速度较快,社会效应初步显现,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工作(以下简称联网核查工作)正平稳、有序地开展。为进一步做好联网核查工作,充分发挥联网核查系统的重要作用,及时解决联网核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联网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设运行联网核查系统、推广应用联网核查是人民银行和公安部推动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贪污受贿、偷逃骗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有利于银行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降低经营风险,履行社会责任;有利于减少因账户假名或匿名造成的经济纠纷,遏制金融欺诈,保护社会公众的资金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有关单位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联网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这项基础性业务工作。
  二、切实提高联网核查系统的数据质量
  为确保联网核查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各级公安机关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的数据质量。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人口基本信息的采集、更新维护和上报工作,及时修正数据错误,缩短数据更新维护周期。公安部将于近期对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数据维护更新工作做出专门部署。
  三、建立健全疑义信息反馈核实机制
  由于数据采集和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原因,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尚存在少量误差数据。银行机构在进行联网核查时,当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但无法确切判断客户出示的居民身份证为虚假证件时,不得随意拒绝为客户办理业务。对于联网核查结果中身份证件号码 与姓名一致但未反馈照片的,银行机构原则上应继续办理业务。
  对于身份证件号码不存在、身份证件号码存在但与姓名不匹配或反馈照片不相符的,可采取以下方式对相关居民身份证的真实性进一步核实。
  (一)要求客户出示居民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有效证件。经佐证,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的,银行机构应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并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对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银行机构也可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进行鉴别。如经鉴别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银行机构应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二)为客户出具联网核查结果证明(格式见附件1),由客户持该证明自行到被核查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核实。公安机关应予以受理并于受理核实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申请人。如经核实相关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公安机关应及时为相关个人更新相关公民身份信息。客户可持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实并填写的回执到银行机构申请办理业务,银行机构不得拒绝。
  (三)各银行机构将疑义信息按照规定的报文格式,通过联网核查系统申请核实,公安机关内部核实后的相关信息将在两周内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反馈。特殊情况或需要紧急办理的,银行机构也可直接向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查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申请核实,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应及时协助核实。具体方法为:银行机构填制《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申请表》(见附件2),加盖业务公章,连同待核实的个人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传真或邮寄至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客服电话:010-88472909,传真:010-88473866,地址:北京海淀区首体南路129分箱,邮编:100044)。公安部查询服务中心收到银行机构提交的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待核实公民身份证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填制《公民身份信息核实情况反馈表》(见附件3),加盖业务公章,传真或邮寄至申请核实的银行机构。银行机构应将《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申请表》、《公民身份信息核实情况反馈表》及待核实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专夹保管。如经核实相关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确属真实证件,银行机构应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当客户对联网核查结果或核实结果存在异议时,银行机构应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不得要求客户直接向公安部信息中心申请核实。
  四、加强联网核查情况的监督
  (一)提高银行机构柜台数据录入质量
  银行机构应加强对业务人员的联网核查系统操作培训,要求业务人员严格按照《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操作规程(试行)》(银办发[2007]126号文印发)的要求,准确、完整地录入待核查公民身份信息,防止因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录入错误导致联网核查结果不一致的现象。对于核查数据录入质量较差的银行机构,人民银行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加强对联网核查中不合规机构的监测
  接口行在向联网核查系统发送请求报文时,其请求报文中的上报机构代码和核查机构代码必须使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存在的银行机构代码。同时,接口行的所有营业网点进行联网核查时均应使用其自身的银行机构代码,不得使用其他营业网点或上级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各接口行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提交联网核查请求报文,否则联网核查系统将相关营业网点认定为不合规机构。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定期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辖内联网核查的情况进行监测。经监测发现不合规机构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将有关情况通知该不合规机构隶属的银行机构,并要求其予以纠正。对于以不合规机构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机构,人民银行查实后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对接口行接口程序的监督检查
  采用接口方式的银行机构应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科技司下发的联网核查系统相关接口规范进行行内业务系统改造和相关接口程序开发。接口行的接口程序应能对提交的公民身份号码按照公民身份号码编制规则进行合规性校验,并能实现15位公民身份号码向18位公民身份号码的转换。
  目前已经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接口行应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科技司下发的相关接口规范对其相关程序进行全面的检查;对于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接口规范的,接口行应尽快修改完善。人民银行将在适当的时候组织对各接口行的接口程序进行检查验收,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五、进一步加大联网核查系统的推广应用力度
  银行机构应加大行内业务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力度,确保在20071231日前实现本行所有营业网点接入联网核查系统。联网核查业务响应速度较慢的银行机构,应采取增加网络带宽、更新设备等措施,提高联网核查业务响应速度。接口行应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字符终端更换计划,确保在200712月底前实现每个营业网点至少配备一台PC机或图形终端,用于核对被核查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情况特殊的,经人民银行批准后,至迟应于20086月底之前达到上述要求。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协调有关省级信用联社,督促其加快相关农村信用社网络和业务系统的建设和发行进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大对辖内银行机构接入联网核查系统情况以及PC机或图形终端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在过渡期间,暂未接入联网核查系统的银行机构网点应在办理规定业务前通过其上级机构进行联网核查,无上级机构或上级机构无法联网核查的应通过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其他银行机构进行联网核查;因交通不便等因素当天到上级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其他银行机构现场进行联网核查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委托进行联网核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确保辖内所有营业网点都能按规定进行联网核查。
  六、其他要求
  (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之间应加强沟通和联系,建立健全联网核查工作协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疑义信息反馈核实、公民身份信息数据更新维护、虚假身份证案件报案和处理中遇到的问题。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宣传口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对联网核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联网核查系统的建设运行情况、联网核查系统的业务处理规则等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联网核查工作的认知程度,推动联网核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各地公安机关要切实做好联网核查疑义信息的核实反馈工作,及时修改人口基本信息资源库中存在的误差信息,及时进行人口基本信息的更新维护,不断提高人口信息数据质量。同时,应通过联网核查工作,密切掌握金融违法犯罪的动向。
  (四)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优化与联网核查相关的业务处理流程,规范联网核查的业务操作,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努力将联网核查寓于高效、优质的银行服务之中。
  (五)由于联网核查工作涉及银行机构多个部门,为便于及时联系和沟通,请各银行机构再次明确本单位联网核查工作牵头部门,并于20079月底之前将牵头部门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支付结算部门。其中,全国性银行机构总行应将相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全国性银行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银行机构应将相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
  (六)请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城市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请各省(区、市)公安厅(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公安机关。
  本通知实施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和公安部信息中心联系。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联系人:杨青,联系电话:010-66194067;公安部信息中心联系人:倪培峰,联系电话:010-66263308

附件:1.  联网核查结果证明

2.  公民身份信息核实申请表

3.  公民身份信息核实情况反馈表

4、公安部新闻通稿《公民依法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相关事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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