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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工商职能加强汽车销售市场监管的思考

 大湖明月 2014-04-10


(2014-03-25 16:16:45)

   近年来,随着汽车产业的迅猛发展,汽车销售量和保有量激增,消费者在汽车购买、保养和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消费摩擦日益增多,虚假宣传、欺诈消费、强制消费等汽车消费投诉逐年递增,已成为了群众关注的热点和舆论关注的焦点。为深化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汽车销售市场的行政监管,构建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和谐关系,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四川巴中市工商局组织专题调研组开展了专项调研。
   一、四川巴中市汽车销售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虚假宣传。主要包括非4S店谎称4S店、汽车装饰虚假宣传、按揭贷款有利息谎称零利息等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例如,消费者为了买得放心和安心,大多注重汽车经销商的规模和实力,偏重于在4S店购车消费。巴城某汽车销售商抓住消费者这一心理,夸大宣传,谎称自己的车行是4S店,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增大购买意愿。同时,把桃纹塑料板装饰虚假宣传为实木装饰,以表明车辆装潢档次。还有就是汽车销售商与银行联合,通过LED电子显示屏和印刷品广告,虚假宣传汽车按揭实行“零利息”,而消费者在办理按揭手续时需缴纳相应手续费,而手续费金额恰恰与按揭利息额一样多,实质就是变相收取利息。
  (二)商业贿赂。部分汽车销售商和保险公司、金融服务机构、担保公司暗中勾结,利用为消费者办理汽车按揭贷款、汽车保险等服务之名,行商业贿赂之实。如某汽车销售商要求消费者到指定的保险经营机构购买商业保险,收取保险公司5%至10%的返利款;受消费者委托办理购车按揭贷款时,收取银行或者金融公司2%至6%的手续费;在担保业务中收取担保公司700至800元的业务费等,形成商业贿赂。
  (三)欺诈消费。消费者购车时,商家故意在车价上做出让步,以低价吸引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同时要求消费者必须消费他们提供的其他产品或服务,以谋取利润。一是捆绑消费。经销商以加装部分设备及装饰为名,要求消费者在支付原车款的同时再附加一笔装潢费用,使消费者在无形中被商家捆绑了购买自由。还有就是商家把汽车售后服务关联产品(如售后服务卡、洗车卡或保险经营机构的商业保险等)与汽车捆绑给消费者,消费者需高价购买经销商提供的该类产品。二是巧立名目收费。商家设置信息费、服务费、车辆出库费、上户抵押费、杂费等让人“眼花缭乱、不明所以”的收费名目,让消费者防不胜防。
 (四)霸王条款。部分汽车经销商或维修商采取格式合同的形式,以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值得重视。一是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最为典型的就是“如遇厂方供货、运输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供方无法按时交车,日期顺延,以供方通知为准”。二是故意乱用易混淆名词。经销商将“定金”、“订金”和“预付款”3个词语混用,让消费者对合同履行产生误解。如“依据协议双方车款、车型,如买方违约,卖方将扣除定金作甲方违约金;如卖方违约,则退还买方定金。买方违约,订金由卖方没收。”三是保留合同最终解释权。最广泛的就是“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个霸王条款。四是强行代办服务。如“新车第一年保险须由本公司代理”。五是说明书“说不明”。如“虽然我们已经尽最大可能使本手册的说明完整、内容正确,但对于任何说明有所不尽或语义模糊之处,我们将不负任何责任”。六是非指定厂家保养不享保修服务。如“购车人购得车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置于其他经销商展厅或展厅以外展示或销售,否则我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该车丧失保修资格”。
 (五)假冒伪劣。这类情况一般出现在汽车维修、保养、增配和装饰过程中,也叫汽车用品后市场。四川巴中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汽车专项执法检查时,先后发现无厂名、厂址、无合格的汽车贴膜、脚垫;发现10多种知名品牌机油、刹车油涉嫌假冒,经商标所有人鉴定属假冒产品。还有就是非原厂产品冒充原厂产品销售和使用;汽车刹车片、减震器等应取得强制认证的产品没有取得强制认证或者冒用他人强制认证标识上市销售等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汽车销售市场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对汽车销售活动中“虚假宣传”进行查处的法律依据。《广告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广告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商标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二)对汽车销售活动中“商业贿赂”进行查处的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三)对汽车销售活动中“欺诈消费”进行查处的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八条、第九条;《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四)对汽车销售活动中“霸王条款”进行查处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第十七条;《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第二条、第五条。
 (五)对汽车销售活动中“假冒伪劣”进行查处的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商标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三、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普法力度。一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LED屏等媒体,广泛宣传与汽车销售活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二是督促汽车销售商在汽车卖场全面公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汽车销售人员的基本信息,公示各项代理费用的名称、标准和依据,公示监管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通过信息公开让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更规范,消费者维权更方便。三是通过组织汽车销售商和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培训和学习,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自觉主动把消费者的权利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做到诚信经营、守法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量过硬的汽车产品和优质高效的售后服务。同时,要及时曝光汽车销售和服务中的市场乱象、典型案例,切实提高汽车销售商、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的违法成本,达到“曝光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以震慑汽车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加大行政指导力度。通过推行工商行政指导制度,采取柔性举措实现对汽车销售活动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和谐监管。一是定期分析消费维权申诉情况,对汽车销售活动中申投诉较为集中的消费侵权行为,通过行政约谈的方式,敦促其限期整改。二是定期派驻工商监管人员在汽车卖场现场指导合同的签订,指导真假产品的识别,指导汽车销售广告的发布,切实规范销售商的销售行为。三是对工商执法检查发现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深度分析,找出汽车销售活动中违法问题的根源和规律,通过行政预警、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措施,向汽车销售商通报执法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指出问题的违法性质和社会危害,督促汽车销售商自行整改、自我规范。
 (三)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是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大巡查力度,多到汽车卖场和金融机构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二是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汽车销售和服务领域的虚假宣传、商业贿赂、强制搭售、合同欺诈、假冒伪劣、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对汽车销售活动中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被投诉和多次被处罚的汽车销售商和金融机构列入诚信“黑名单”,并抄告相关部门。四是建立定期抽查制度。对各汽车销售商的销售客户实施定期抽查,及时发现汽车销售商和中介机构在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信息共享,建立规范汽车销售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对汽车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抄告,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共同促进汽车销售活动更加规范、更加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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