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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控税策略一:签订合同用足国家税收政策

 plmok999 2014-04-11
合同控税策略一:签订合同用足国家税收政策——肖太寿
 肖太寿简介经济学博士、著名税收筹划实战派专家。税务会计师《纳税筹划操作与实务》作者,税务会计师讲师,长年负责四川地区税务会计师纳税筹划培训。先后就读于江西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央财经大学。是中国第一个“三证统一”筹划理论的提出者和倡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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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好用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有三含义:一是正确理解并运用国家税收政策。税收政策理解不当必须导致运用不当而使企业多交了不应该交的税;或者使企业少交了应该缴纳的税收从而产生未来税务稽查的风险。二是知道了解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到当地税务主管当局办理有关的备案手续。因为根据国税发[2008]111号文件和国税发[2005]15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要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否则没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的一种税收照顾,如果能够充分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最好的纳税筹划。为此,企业为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相关的资料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三是知道国家税收政策的时效性,能清楚了解哪些政策失效,哪些政策有效。如果纳筹划博士方案不能跟上国家最新的税收调整政策,那么可能由合法变为不合法。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增加了纳税人纳税筹划的难度,甚至纳税筹划方案实施失败。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和用足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用,提前到合同签定环节。

 

[案例分析1:某企业签定合同时用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节税的分析]

(1)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为某大型建筑安装国有企业,发展良好,准备扩大经营规模。乙公司为同一市区的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处于资不抵债状态(经评估,乙公司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负债总额为3000万元)。经过研究,甲公司认为只有乙公司的房产为企业所需,该房产的账面净值为1000万元,市场评估价为1200万元。请问如何签定合同实现节税?

(2)合同签定方案及涉税分析

签定合同方案一:甲公司以现金1200万元直接与乙公司签定购买房产的合同,乙公司宣布破产。

涉税分析:

合同方案一决定了已公司的业务流程是属于资产买卖行为。按规定,乙公司销售不动产应缴纳的税金为:

①营业税60万元(1200×5%);

②城建税4.2万元(60×7%);

③教育费附加1.8万元(60×3%);

④企业所得税33.5万元(1200-1 000-60-4.2-1.8)×25%。

乙公司税金总计为:99.5元(60+4.2+1.8+ 33.5 ),所取得的转让收益为100.5万元(1200-1000- 99.5 )。

合同签定方案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吸收合并合同。即乙公司的所有资产、负责和劳动力全部转移到甲公司名下,乙公司注销,甲公司承担乙公司全部3000万元债务。

涉税分析:

方案二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此次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货物转移无需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吸收合并,属于产权转让的范畴,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移不征营业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在被兼并企业的资产总额小于或等于负债的情况下,合并企业如果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合并,不被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案例中乙公司资产2000万元,负债3000万元,根据上述两项规定,乙公司既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常有利。

合同签定方案三:乙公司以房产评估价1200万元注册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丙,同时由丙公司承担乙公司1200万元的债务。然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定吸收合并合同,丙公司的资产、负责和劳动力全部转移到甲公司名下。

涉税分析:

方案三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定,本次交易属于吸收合并,属于产权转让的范畴,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移不征营业税。因此,丙公司不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的第二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时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基于此规定,丙公司无需就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转移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因此,乙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财产转让所得200万元(1200—1000),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6.5万元(200×25%)。对于丙公司而言,由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评估价确认成本,显然丙公司的计税成本为1200万元,财产转让所得为0,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3)涉税分析结论:

方案一中,甲公司虽然不需要购买乙公司的其他资产,也不需要承担对方债务,但短时间筹措1200万元现金比较困难,而且会影响企业的现金周转。

方案二中,对于甲公司而言,要购买乙公司的全部资产,而且很大一部分属于无用资产,还要承担乙公司的全部债务,从经济核算和企业运转的角度来看都是没有必要的。

方案三中,甲公司能够获取更大的利益,既可以购得自己所需要的房产,又无须购买其他无用资产。同时,该方案对于乙公司和丙公司来讲也是相对有利、可以接受的。

因此,因以方案三作为最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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