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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鼎湖区关于整治土地闲置问题的调研报告

 欢政文辛 2014-04-11

 

肇庆市鼎湖区关于整治土地闲置问题的调研报告

 

当前,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土地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土地闲置已经成为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中被广泛关注的问题。土地闲置不但加剧了土地市场的混乱无序和农地非农化的趋势,造成了资源和财产的浪费,而且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还会影响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因此,清理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势在必行。

一、我区整治土地闲置的基本情况

我区最新一轮的闲置土地清理工作是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的,至今共清查登记闲置土地27宗,涉及土地面积1542.696亩。其中,至目前为止已处置11宗,面积共527.094亩;正在处置6宗,面积共375.964亩;未处置10宗,面积共639.638亩。27宗闲置土地处置情况具体如下:

1、永诚房地产公司、巨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肇庆海事局、肇庆市全新石业有限公司、省建材公司、毛桂美等7宗土地,涉及面积389.355亩,已开工建设。

2、黄秀清-彭正东(2宗)、华润水泥厂、吴利生等4宗土地,涉及面积137.739亩,已作出限期动工建设处置,签订限期开发协议,否则依法收回。其中华润水泥厂因项目未通过环保审批,现正重新协商处置中。

3、广东电信有限公司、何永基、肇庆市宝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3宗土地,涉及面积152.384亩,因投资者计划由政府收购或者申请延期建设,现正协商处置之中。

4、肇庆市昆隆房地产开发公司(2宗)、李海新等3宗土地,涉及面积223.58亩,正在筹备项目建设,因政府短期内未能解决市政配套设施问题而未能动工建设。其中:肇庆市昆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在46区、48区的土地,因区域内排洪渠改建工程未实施,而未能动工建设,该排洪渠改建工程正在筹备实施。李海新在莲花的土地,因区域电力供应不足,未能动工建设,该区域电力供应必须待政府协调供电部门落实配电增容后,才能得到解决。

5、肇庆市乐居实业有限公司、鼎威房地产开发公司、肇庆市侨兴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大冲公路征费稽查站、肇庆市国家税务局培训中心、黄良波、冯宝均、吴木生-吴深坚、飘雪鼎湖山泉有限公司、鼎湖永盛化纤纺织印染厂有限公司等10宗土地,涉及面积639.638亩,该10宗土地的使用者原计划今年内动工建设,但因金融市场及国家金融政策变动,致使其改变投资计划,因此还未落实处置方案,现正协商处置之中。

二、导致我区土地闲置问题的主要原因

总的来说,导致城区大量土地闲置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建区初期,城市建设高速发展,新城区开发全面铺开,而土地管理制度不健全,政府对土地利用缺乏统筹规划,片面追求招商引资进度,使城区土地变成不法商的炒卖市场。在27宗的闲置土地中,有8宗是九十年代出让的土地,涉及土地面积达632.564亩,约占总闲置面积的41%;二是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用地单位带来的影响,例如有意在鼎湖发展的客户遇上中央宏观调控,银根收紧,造成企业经营资金困难而不得不延开发时间。上文所述的肇庆市乐居实业有限公司等用地单位的10宗闲置土地就属于这类型,涉及面积639.638亩,占总闲置面积的41.46%;三是基础配套设施未完善,使项目无法按原计划开发;四是由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完善或经常变化致使土地迟迟未能开发。

三、进一步加强土地闲置整治工作的措施建议

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针对上述的土地闲置成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来加强闲置地的处置工作和防范新增闲置土地现象:

1、提请区政府协同规划部门,科学制定用地开发建设规划,对计划开发的土地,提前做好控规,切实解决困扰我区非农建设用地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根本问题。努力做到规划一片、配套一片、开发一片,提高城市建设品位。

2、配合区政府抓住目前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有利时机,积极向金融机构融资,逐步完善城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对因市政配套设施未完善等客观原因未能动工建设的土地,协调相关部门尽快消除障碍,使投资者能尽快投入建设。

3、积极探索推动土地用途的整合工作,统一收回纳入区土地储备,重新整合后向社会推出。将土地进行整合和连片开发利用,既可解决由于规划调整而致城区大面积土地闲置的问题,又可在政府不投入的情况下回拢大量资金,增加财政收入,可谓一举两得。现该方案已呈区政府研究实施。

4、尊重历史,对部分因政策调整未能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从新定位,购地者只要能提供有效凭证,依法纳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办证。

5、在出让土地过程中,进一步严格土地供应审批,对出让的土地,在出让公告中明确土地的用途、开发密度、动工时间、闲置处置办法等,切实从源头防止新闲置土地的形成。

6、对正在筹备项目建设的土地,按约定期限,加强监督,切实催建、促建。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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