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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发布感情日志涉嫌侵权 自由有无界限?

 wangdong_9216 2014-04-11

在网上写"博客"日志也会引来名誉侵权官司。

日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全省首例博客日记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浙江媒体关注浙江省首例博客日记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博客日志使她成了祥林嫂、林黛玉

家住浙江省武义县的陶女士把杭州23岁的胡女士告上了法庭。陶女士诉称,被告胡某在中国博客网上发布涉及真实姓名的90多篇感情日志,文中捏造并不存在的事实,对原告进行诽谤,并将原告个人及其丈夫的隐私事实和秘密进行公开,丑化原告的人格,使大家都知道原告的丈夫有外遇,而且被告在网上使用侮辱性的语言,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2003年6月至11月,中国博客网blogcncom用户“木子美”发表网络性爱日记,给该网带来巨大访问量,“博客”一词自此成了网络搜索引擎热门关键词。  

陶女士在诉状中称:她与李某于2004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丈夫便与胡某关系暧昧,进而发展婚外恋并非法同居,谈婚论嫁。胡某为达到与原告丈夫李某结婚的目的,不择手段地竭力破坏原告与李某的婚姻家庭关系,“棒打鸳鸯”。被告胡某为发泄对原告的仇恨,故意贬低原告人格。自2005年2月28日开始,被告胡某陆续在中国博客网上发布网络日志--《胡某与李某的感情记录》(以下简称《感情记录》)99篇,该网络辐射与覆盖全世界。

陶女士说,被告胡某在《感情记录》中添油加醋、无中生有、恶意攻击、污蔑,贬低原告人格,致使原告无法在社会上生存。原告的同学、同事、亲朋好友等为此对原告另眼相看,对原告窃窃私语、冷嘲热讽、评头论足。

陶女士在诉状中称,由于《感情记录》在网络的发布,致使从前一贯活泼开朗、快乐的原告变得孤独、抑郁、痛苦、迷惘,犹如鲁迅笔下的祥林嫂:由于《感情记录》在网络的发布,致使原告睡不着觉,吃不下饭,患上抑郁症,原告的身体为此而渐渐虚弱,免疫力不断降低,从而咳嗽不止,患上咽喉炎、支气管炎、胸膜炎等并发症,致使原告弱不禁风,犹如曹雪芹笔下的林黛玉。眼下,由于《感情记录》在网络的发布,原告将面临丈夫李某离异,家庭破裂,精神崩溃的困境,故诉至法院。

记者上网检索,在一博客网站看到这批日记都还能检索到,每一篇的开头内容都可看到,但点击进入后正文已经没有了。

被告不承认

据来自有关部门的信息显示,28岁的陶女士还是从朋友那里得知自己的名字上了互联网的。据她说,和她丈夫有染的是一个刚毕业的女大学生。

当地媒体报道说,陶女士与丈夫结婚至今才一年多。两人原来同在武义某家单位工作,相恋之后,陶女士的丈夫李某考上了研究生。“他读研的第一个学期,我们订了婚,他那时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是我帮他交了学费。”陶女士说。丈夫读研回来,在杭州找到了工作。因为两地分居,所以两人还在杭州按揭买了房子,周末陶女士会来杭看丈夫。而平时,陶女士说,丈夫时常会向她汇报行踪,所以她对丈夫甚为放心。今年3月起,单位同事和朋友不时向她投来异样的目光,后来好心的朋友终于告诉她一个秘密:她和丈夫的名字都上了别人的博客。

被告胡某在法庭上则辩称:被告与原告丈夫系普通朋友,并非同居关系。博客网上发表的情感日志,原告并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是被告所写。被告还认为文章中所提及的人物也非真人真事,且文章本身大多数涉及的是原告丈夫并非原告,故对原告不构成侵权。

该案庭上调解未成,法院将择日判决。

据了解,这是浙江省首例博客日记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博客上涉及了真名真姓,或者说同名同姓,究竟构不构成名誉侵权?

这一诉讼成了媒体关注的热点。

在互联网日益普及的今天,博客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博客”是网络日志的一种形式,网民通过注册有自己的博客网页后,可以随时上传自己的文章及心情日志,这些文章既可公开让人浏览,也可设密码限制他人浏览。最近几年来,关于博客的新闻时不时成为社会热点,一些地方一些单位甚至开始举办"博客节"。一些通过博客"搏出位"的网络人物也成为街谈巷议的话题。博客正在颠覆传统的传播和被传播的关系。每一个独立的个人都可以在互联网上成为一个"媒体"的创办者,向公众传播信息。在这些信息仅仅局限于公众娱乐的阶段还不太令人担心,但这些信息一旦涉及他人利益,甚至引发诉讼,又该如何看待呢?

博客的自由度有多大

博客作为一种信息载体,曾经在美国以揭发克林顿和莱温斯基的故事闻名。而在中国,则以一些花边新闻出名。木子美、流氓燕、竹影青瞳……一个个响亮的名字均来自于博客。有人在博客上放裸露照片,有人写性爱生活,还有人干脆将“特殊”音频也放了上去。

博客本来是个人日志的网络空间,但它可以对外开放,这样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传播媒介的作用,假如全面开放,则覆盖面遍及全球。

杭州的一家报纸说,事实上“博客”,从它的英文Blog的意思来看,是“日志”而不是“日记”。“日记”是属于私人的东西,而“日志”则是比较重要的、可以公开讨论的内容,博客理应是"日志"。既然是在公共领地里公开讨论的内容,那么博客就无法等同与个人日记,就难免公众法规包括道德准则之“劫”,因为此前有关互联网之法规,已明确这块公众领地的法规之限。

清华大学法学院学者李旭在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博客们绝不是完全自由的,网上写日志并不能随心所欲。 李旭说,博客抄袭、模仿他人网页,转引他人文章,提供超文本链接,以及在网页上使用他人商标都可能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或商标权;博客公开披露他人信息有可能造成侵害隐私权;博客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可能造成对他人名誉的损害,从而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李旭认为,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博客网站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法信息,否则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而依照《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博客网站属于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上网用户(博客)应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博客网站在发现不法信息后应即时删除。

据报道,新加坡10月7日首次对两名在博客中发表种族煽动性言论的年轻男子判刑。这两名青年被指控在今年4~6月份分别发表了有种族性言论的网络日记,并在网民之间引发了激烈争论。其中一人被判处一个月监禁,另一人被判处一天监禁,并被处以5000新元的罚款。法官在判决时说,在互联网上发表自己言论的权利不可能是毫无限制的,发表针对种族或者宗教问题的煽动性言论会引起社会的混乱。他表示,对上述两名青年的具有威慑性的判决是十分必要的,这能够尽早处理和遏制此类违法行为。(n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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