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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分流艺术 构建和谐督查

 漫步月球路 2014-04-14

县委督查室正确分流凝聚督查合力

 

    当前县域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工作任务日趋繁重,县级督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责任大,单纯依靠督查部门自身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宜阳县委督查室在对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督促检查的同时,注重分流督查任务,进一步凝聚了督查合力,提高了督查成效。。

一、不大包大揽,大胆“分流”

有些领导担心一些单位缺乏督查能力,难以胜任督查工作,因此不敢大胆分流督查任务,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原因有两点:一是作为被督查对象的很多单位,一般都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技术性,由他们自己督查自己所负责的工作反而更科学,比如当前的新农村建设工作,涵盖内容非常多,单就新农村建设而言,由业务部门自己督查效率就很高;二是在督查网络初步建立的前提下,部门的督查工作一般都是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有的单位是主要领导亲自抓的,他们是被督查对象的直接领导,是被督查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对有关情况比较熟悉甚至是了如指掌,这样由他们督查、处理相关问题比督查部门直接出面更容易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如果一切都由督查部门大包大揽,是难以收到比较好的效果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督查任务会越来越多、越来越重,在这种情况下督查部门如不“分流”就会出现“嚼不烂”的现象,即使勉强完成任务,会造成督查人员“疲于奔命”,工作付出多,效果未必好,同时也会由于避开了有关部门,搞隔级督查,而使这些部门认为这是督查部门“越俎代庖”,轻视部门作用。此外,督查部门这样“一竿子插到底”进行直接督查还容易抬高被督查对象的“眼眶”,使被督查对象以后只愿意服从督查部门的督查而轻视部门督查,“唯督查部门是从”,一定程度上也把督查部门置身于矛盾的对立面上,不利于工作开展。因此,一定要抛开顾虑,切实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大胆“分流”,充分调动部门力量,全面推进督查工作。

二、掌握分寸,有选择“分流”

虽然有关部门能够主动督查和处理好自身被督查事项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但督查部门不能因此而把所有的问题都推给他们自己去督查。最好的办法是有选择地分流一些督查事项给有关部门去办理,这样部门才能“吃得下去”、“消化得了”,从而取得比较好的督查效果。如果把一些性质十分严重、涉及范围比较广泛且可能对全局和整体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全部交给有关部门督查,就可能因其力不从心或协调不力而搞僵甚至搞砸,从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增加解决的难度。同时,还会使督查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形象与威信受到损害,给今后的工作带来不利和困难。这就要求督查部门在选择“分流”问题时必须认真地分析研究、反复地权衡比较,将问题选对、选准、选好。

三、不硬性“摊派”,先“清淤”后“分流”

实际工作中,很多部门并不愿意自己督查,相反有的人存在“没有督查任务,落的一身轻松”的感觉,有享乐感;有的部门认为督查部门给自己“分流”督查任务是“无事找事”,有对立情绪;有的认为搞督查会“得罪人”,还不如让督查部门自己去得罪,有推卸责任思想,如此等等,这就是所谓的“淤”,即思想障碍。有时尽管督查部门选择分流的问题确实适宜于有关部门督查,但是如果不进行 “清淤”工作就急于“分流”督查任务,有关部门就会推三阻四,不愿意接受;即使把任务硬性压给他们也会出现敷衍了事的现象,难以收到应有的效果;甚至出现督查信息瞒报漏报迟报现象。因此,在分流督查任务前一定要 “清淤”,即督查部门要做深入细致的宣传工作,讲清道理,严明纪律,使这些部门明确认识到督查是一项保持政令畅通和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重要工作,无论时间多紧、工作多忙,都要将这一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不能有丝毫地懈怠、放松,更不能置之脑后。同时,还要使他们懂得督查部门交待督查任务不是“找茬子”,而是为了解决问题,推进工作落实,从而自觉、积极地予以接受。此外,还要让接受分流任务的部门领导明白,只要出以公心、认认真真地进行督查,实是求是地做出督查结论,被督查对象不仅不会“怪罪”反而会感谢你;即使有的当时想不通、有情绪,事后也是会想通的。

四、不偏听偏信,注重“分流”后指导并核实

有时即使是选择了适宜“分流”的问题交给部门去督查,也疏通了渠道,但如果不在“分流”后加以指导核实,还是难以收到应有的督查效果的。因为有的部门缺乏督查工作的实践经验,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和问题。所以,在“分流”督查任务后还必须加强指导工作:在向有关部门交待督查任务时,要向他们讲明完成任务的要求、方法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在督查工作开展以后,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进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给予必要的“保驾护航”;对于其请示的问题,要根据自身经验和督查事项的实际提出处理意见供其参考;督查结束之后,要认真听取汇报和进行检查验收。在指导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要果断地进行处理;需要总结教训的就要总结教训,以利于今后工作的开展;需要整改或部分整改的就要督促其尽快采取措施,以免做成“夹生饭”。但是,首先应该明确这种指导应该是原则性的,如果太具体,不给对方留出思考和机动的空间,也是难以收到预期效果的。第二,指导应该是有限度的。如果部门的领导走到哪里,督查部门的电话就打到哪里或派员一路追问,不仅会束缚别人的手脚,还会干扰和影响人家的工作。第三,指导应该是“商讨性”的。督查部门应将指导意见用商量的口吻提出,并征求部门同志的看法。如此既便于修正和完善指导意见,使之更符合客观实际,又可使部门同志感受到督查部门对自己的尊重,从而乐于接受和落实任务。第四,指导应该是“和蔼型”的。对于别人在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失误,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启发其纠正。如果动辄进行严厉的批评或处理,不仅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还会影响相互之间的关系,更谈不上达到默契配合了,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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