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借条”与“欠条”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灤水鍾靈 2014-04-14

“借条”与“欠条”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 晓慧 - 晓慧的博客“借条”与“欠条”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 晓慧 - 晓慧的博客“借条”与“欠条” 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 晓慧 - 晓慧的博客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资金的流动也愈发频繁,私人间的借贷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不清楚借条与欠条在法律上的区别,人们容易混淆两者的概念,因此厘清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借条是因借贷事实产生的书面材料,是指向他人借款或其他物品时留给对方的书面材料,钱物归还后,收回借条,即作废或撕毁;欠条是指在欠款、欠物时出具的凭证,常用于购买物品时,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项而书写的欠条。

  看两则案例:

  案例一:借条引发的官司。2008年2月,黎某为做生意,向朋友吴某借钱并出具借条一张,写明“今向吴某借现金两万元”,并签字署名,但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之后,吴某一直未向黎某催要。2012年5月,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黎某还款,庭审中,黎某以起诉之日与借款时出具借条之日已满两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法律保护为由提出抗辩,但法院经审理后,没有采纳被告抗辩意见,最后判决被告需要偿还原告全部借款。

  案例二:欠条引发的官司。2008年1月,某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年底工程竣工结算时,因资金不足,水泥厂出具了一张“今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人民币50万元”的欠条,也没有写明具体还款日期。此后,建筑公司一直未向水泥厂催讨所欠的工程款。直到2011年8月,建筑公司才提起诉讼要求水泥厂支付欠款,该水泥厂以案例一中被告同样的理由提出抗辩,法院经审理后,采纳被告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样是债权债务纠纷,为何法院的判决结果迥然不同?虽然笼统地说,借条和欠条同属一种债权凭证,但一字之差的法律意义却有天壤之别。

  一、两者的含义不同。借条是借款合同的凭证,因特定的借贷事实而产生,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出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它反映的更多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或者说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是当事人之间进行结算的一种凭证,它是当事人之间对某种合同关系进行清算时产生的,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等,反映出的一般是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借条和欠条在证明力上不同。在诉讼中,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简单地陈述借款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债权受到法律保护;而欠条往往是接收人收到现金或者物品后向对方出具的一种书面凭证,能够证明接收人接受了对方的钱或物,但是这时的欠条并不能够当然地证明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很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由此可见,债权人持借条和持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承担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也是不一样的。

  三、两者诉讼时效的起始点不同。我国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但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说,对于借条来说,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时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但如果债权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而对于欠条来说,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出具欠条时,诉讼时效已经从第二天开始计算。所以,以上案件中,水泥厂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至起诉之日已满两年,丧失了胜诉权,最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借条与欠条仅为一字之差,却谬以千里。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