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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业现代化

 yzsr273 2014-04-15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在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确立路径、设计模式、制定政策,都必须紧紧围绕农民主体特别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农村全面小康这个核心来思考、来展开。这里,拟结合四川工作实践,谈谈对其中几个问题的认识。
  一、现代农业发展路径问题: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以农民为主体推进,还是引入城市工商资本以企业(业主)为主体推进?

近些年,随着现代农业、畜牧业快速发展,部分农畜产品效益明显提升,相应地城市工商资本进入蔬菜、水果、生猪等种养殖领域的数量逐渐增多、规模逐步扩大。一方面,这有力地促进了现代农业(畜牧)产业基地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另一方面,城市工商资本凭借自身资金、技术和规模等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某种意义上并没有起到带动农民发展产业和持续增收的作用,而是与农民家庭经营形成竞争,将农民挤出传统的、效益日益提高的增收致富产业,产生“挤出效应”。如果这种“挤出效应”逐步扩大,将对农业持续发展、农民稳定增收、农村全面小康产生重大影响。以四川为例,到2015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48%后,还有4600多万农村人口;到2020年实现全面小康、城镇化水平达到51%,仍然还有4400多万农村人口。这4000多万农村人口除一部分通过劳务输出转移就业以外,仍有不少继续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需要通过现代农业发展增收致富。鉴于此,我们认为,在现代农业发展路径的选择上,必须从这一实际出发,在继续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创新农业生产组织方式,以农民为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使组织起来的农民真正成为建设主体和受益主体,使现代农业发展的过程成为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的过程。

  坚持农民主体,并不是说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不需要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相反,必须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和业主的带动作用。但这当中,要始终把握的原则是,引进企业(业主)关键是要“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而不是“代替”农民发展现代农业;要对农民形成带动效应,而不是形成“挤出效应”。因此,大力引进从事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的龙头企业,从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不容置疑的。在引进直接从事种养殖生产和经营的企业(业主)中,要注重引进社会资本进入现代农业建设中农户家庭和专合组织干不了的关键环节和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包括引进从事农产品市场营销的企业(业主),引进种养殖中从事良种培育繁殖的企业(业主),引进通过建核心示范区、示范养殖场等辐射带动周边农户从事规模化标准化生产的企业(业主),从而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总体上,我们不提倡引进租赁土地从事种养殖生产仅雇请农民打工而无辐射带动作用的企业(业主),不支持引进对农民形成竞争的“农业工厂”、“万头猪场”,特别不以财政资金、优惠政策去引进对农民只有竞争没有带动的企业(业主),确保以农民为主体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现代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实现途径问题:是“大园区、大业主”,还是“大基地、小业主”?

  发展现代农业,有规模化才有标准化和商品化。现代农业必须实现规模化,但这种规模化主要是宏观区域布局上优势主导产业的规模化,而不是微观组织上户均种植规模或单位种植规模。事实上,并不是只有大业主集中搞几千亩、上万亩的园区或万头猪场,即“大园区、大业主”模式,才能实现规模化标准化。我们认为,现代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的以农民为主体的“大基地、小业主”模式,完全可以通过两个层面的组织化来实现:

  一是在产业布局层面,着力推进区域布局的规模化,发展特色优势主导产业。根据资源气候条件、产业基础和市场前景,完善现代农业发展区域规划,建设一批区域特色鲜明、市场竞争力强的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强县。基地县制定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设规划,打破土地的村、组、户界限,集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实现集中连片发展,形成若干规模化的产业集中发展区。

  二是在生产组织层面,着力完善以专合组织和社会化服务体系为纽带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机制,把农民组织起来,按照标准化要求进行家庭适度规模种养殖,从而实现基地的规模化产业化。我们认为,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发展现代农业,必须大力发展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适度规模经营,通过专合组织的联结、组织和服务功能,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进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从而促进统一经营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具体讲,就是在家庭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产业发展规划,通过专合组织实行诸如“六统一分”(统一优良品种、统一投入品配送、统一疫病防控、统一机械化作业、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市场营销,分户适度规模种植养殖),把分散的种养殖农户组织起来,进行标准化生产,实现规模化经营。

  为此,我们四川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坚持,凡是规划发展的主导产业,都要有农民为主体的专合组织;凡是统一规划的产业基地,主要探索“大基地、小业主”的模式。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不简单化地采取“大园区、大业主”模式,不强求户均种植规模,更不通过优惠业主堆大户、行政推进土地流转来实现。

  与之相适应,必须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使之既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农业现代化进程要求,又符合新形势下农村生产关系的要求和组织农民进入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要求。特别要看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增收致富的重要生产资料和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不仅要重视土地适度经营规模,同时更要重视流转中的助农增收机制和农民权益维护。必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主要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间进行,在这一过程中自然自发地形成一些“种养大户”或“小农场主”,而不是行政推动大规模流转土地,使城市工商资本形成规模化“农业业主”,进而实现所谓的现代农业“工厂化”生产经营。家庭经营现在是、将来也是农业最基本的经营形式,让企业成为农业经营主体,把农民变成农业工人,不是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方向。因此,不能片面提倡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大面积、长时间直接租种农户的土地。

  三、财政性投入方式方法创新问题:是补助给业主,还是补助给农民和专合组织?

  现代农业发展以农民为主体推进的路径和实现规模化标准化以“大基地、小业主”为途径,需要相应的机制、政策予以保障。为此,必须坚持正确的财政政策导向,创新财政性资金、项目投入的方式方法,确保财政性资金绩效落实到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持续稳定增收的实际效果上。

  在补贴对象上,要围绕确保农民受益,坚持农业财政性资金主要支持农民、专合组织以及发挥“两个带动”作用明显的企业(业主),对于带动作用不明显或没有带动作用的业主,不作为支持重点。特别要注意防止财政性资金、项目直接安排给流转土地后的业主项目,其产生的新增效益由业主独享而流转出土地的农户不能分享;防止用财政性资金扶持对农民没有带动作用的业主,进而与邻近同产业的农民竞争。

  在支持方式上,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推行民办公助,调动农民积极性,引导农民增加生产投入。特别要把专合组织作为财政支农的重要载体和平台,财政支农项目能让专合组织实施的,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专合组织实施。

  在资产权属上,要构建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管理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将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转化为专合组织资产、成为农民生产经营资本的多种途径,增强专合组织和农民参与市场经济、发展现代农业的能力。

  总之,在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始终牢固树立一个基本思想:推进农业现代化,农民是主体,既是参与者,更必须是受益者。要注意从制度设计和政策导向上加强引导和保障,防止因政策引导、工作引导不当而出现现代农业发展起来了,农民却被动地被“挤”出去了;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了,农民却被动地被“化”出去了,努力保障农民在现代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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