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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堆放废物影响邻里 法院判决限期清理

 神州国土 2014-04-16
堆放废物影响邻里 法院判决限期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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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一房屋承租人在邻居住宅前堆放了大量废弃塑料瓶,邻居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将出租人和承租人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限两被告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将堆放的废旧物品清理完毕,且今后不得再行堆放。

    步某长年在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从事废旧物品回收。2013年6月,步某将经营场所搬迁至刘桥镇苏池村,并租下村民吴老汉的三间平房及房后一块责任田,用于日常居住和堆放废旧塑料瓶。

    夏天来临,该堆放场所不断飘出难闻的臭气,废品压缩机还不时发出阵阵刺耳的噪音,这引起了居住在堆放场地北侧不远处刘某夫妇的强烈不满。多次交涉无果后,刘某夫妇一纸诉状将步某、吴老汉一起告上了通州区法院,请求停止侵害,清理堆放的废旧物品。

    法庭上,步某辩称,其堆放行为没有对环境污染,请求法院委托对堆放废品是否存在环境污染进行鉴定。

    2013年9月25日,通州区法院经现场勘查发现,步某租住吴老汉三间平房的后墙至刘某家房前责任田南侧大约20余米,其间堆有大量的废旧塑料瓶,堆场的最北侧距刘某家的住宅约10米多点。

    通州区法院审理认为,物权的行使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吴老汉与刘某家的责任田及房屋相毗邻,邻里之间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而步某将回收的废品露天堆放在村镇人居、农业生产区域的行为明显不利于良好的村镇人居环境及公共卫生。虽然堆放废旧物品本身不直接污染环境,但是堆放废旧物品滋生细菌及吸引蝇虫等影响具备污染侵害的间接性、过程的缓慢性以及影响的公害性。同时,在别人住宅前堆放大量垃圾,亦不符合人们对于舒适人居环境的合理要求,两被告的行为对刘某夫妇的正常生产、生活已造成不利。

    至于被告步某提出的需要鉴定确定是否存在污染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即可确认步某在他人住宅前堆放大量废旧物品,已侵害了不动产相邻权人刘某夫妇的合法权益,无须另行鉴定。

    通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步某、吴老汉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将堆放的废旧物品清理完毕,且今后不得再行堆放。

    步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该案一审承办法官、通州区法院平潮法庭庭长朱洪介绍,本案中,根据普通百姓日常生活经验可以知悉,被告步某回收的废弃饮料瓶中会残留果汁,而残留的果汁腐化变质会污染空气、滋生蚊蝇。同时,大量废旧物品长期露天堆放,由于风吹雨淋等因素,会使有关固体废弃物风化,亦会污染土壤、水流、大气等。此外,步某在打包过程中,使用的大型打包机产生的噪音也会影响原告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步某在原告住宅附近堆放的大量垃圾,亦会使原告的视觉和心理产生不适,故法院判决被告清理堆放的废旧物品,以停止侵害。

    (顾建兵  李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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