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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级资质审批

 碧海云天是我家 2014-04-19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级资质审批
(一)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取得三级资质1年以上;
4、近3年累计竣工房屋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上一年房屋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会计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8、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1、企业名称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12、原有国有和集体企业进行了股份制和民营化改革。
(二)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8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取得四级资质1年以上;
4、累计竣工房屋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会计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7、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0、企业名称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11、原有国有和集体企业进行了股份制和民营化改革。
 
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对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的申请。
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资质延续)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注册地在设区市的企业填报3份,注册地在县的企业填报4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和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6、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的,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7、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提供托管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市场)出具的有关职称等情况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8、经营场所的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
9、经营业绩的证明。按项目组卷,提供与申报资质等级相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
(1)已竣工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的复印件。经营业绩材料的建设单位名称与现公司名称不一致的,要附公司名称变更的证明;
(2)在建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以建筑工程建设投资折算竣工面积的,需提供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可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的说明。
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的报告;
11、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经营情况的证明(原件)。
(二)申请变更登记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股东或注册资本变更的,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只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申报材料中附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窗口对申报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查,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加盖核发该文件的行政机关公章。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或其委托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行政许可时限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取得三级资质1年以上;
4、近3年累计竣工房屋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上一年房屋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7、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会计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8、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9、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10、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1、企业名称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12、原有国有和集体企业进行了股份制和民营化改革。
(二)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8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取得四级资质1年以上;
4、累计竣工房屋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5、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会计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
7、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10、企业名称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须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房地产开发”、“房地产”;
11、原有国有和集体企业进行了股份制和民营化改革。
 
申请资质延续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对有不良经营行为记录的企业,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升级的申请。
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资质延续)
1、建设行政许可申请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注册地在设区市的企业填报3份,注册地在县的企业填报4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和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6、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的,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7、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专职专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提供托管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市场)出具的有关职称等情况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8、经营场所的证明。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复印件;
9、经营业绩的证明。按项目组卷,提供与申报资质等级相符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
(1)已竣工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文件的复印件。经营业绩材料的建设单位名称与现公司名称不一致的,要附公司名称变更的证明;
(2)在建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的复印件。以建筑工程建设投资折算竣工面积的,需提供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可的项目建设进度情况的说明。
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的报告;
11、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经营情况的证明(原件)。
(二)申请变更登记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股东或注册资本变更的,需要提供验资报告。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企业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只需提供一套申报材料,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申报材料中附拟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窗口对申报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查,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加盖核发该文件的行政机关公章。
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或其委托设区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行政许可时限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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