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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服务收费规则

 方与圆623 2014-04-21

支付宝服务收费规则

 

本规则中将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为“本公司”,对使用本公司服务的用户简称为“您”或“支付宝用户”或“用户”。
本规则构成《支付宝服务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本规则有特别约定的,以本规则的约定为准;本规则未约定的内容,以《支付宝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准。

本规则已对与您的权益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关系的条款,及对本公司具有或可能具有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条款用粗体字予以标注,请您注意。您确认,在您注册成为支付宝用户以接受本公司的服务,或您以其他本公司允许的方式实际使用本公司服务前,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规则的全部内容,一旦您使用支付宝服务,即表示您同意遵循本规则之所有约定。

一、收费对象
支付宝用户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服务(以下合称为“收费服务”)的,本公司有权向用户收取费用或代第三方向用户收取费用:
1、转帐:包括但不限于转账付款、AA收款、担保收款、担保付款、团队收款、我要收款。
2、快速提现。
3、缴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罚款代办(合作方收费)、话费卡转让。
4、安全产品:短信校验服务。
5、信用卡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分期、信用卡支付(用户在淘宝,域名为taobao.com、天猫,域名为tmall.com的使用信用卡支付)、信用支付(用户在淘宝网,域名为taobao.com;天猫,域名为tmall.com使用信用支付)。
6、国际支付:使用在非中国大陆地区发行的信用卡、借记卡、预付卡或在非中国大陆地区开立的银行账户等进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香港PPS、境外信用卡支付或境外信用卡快捷等。
7、本公司推出的其他收费服务。

二、收费细则

1、依照本公司的规则已通过支付宝认证的,称为认证账户,未通过支付宝认证的,称为非认证账户。持有认证账户的支付宝用户称为认证用户,持有非认证账户的支付宝用户称为非认证用户。本公司有权根据不同的账户类型收取服务费用。自非认证账户完成认证当日始,按对认证账户的收费标准收费。在未完成认证前已支付的服务费用,在完成认证后不予退还。
2、如收费服务的收费标准是以交易流量进行计算的,则“交易流量”指在一定期间内使用“收费服务”而完成流转的款项数额,如因任何原因未能完成款项流转的,则不计入 “交易流量”。已完成流转的款项因任何原因退回的,本公司已收取的服务费用概不退回。
3、通过“我要收款”服务产生“收费交易流量”的,本公司将向收款方收取服务费,并直接自产生该流量的交易款项中扣减服务费,并将余款付至收款方的支付宝账户;通过“我要付款”服务产生“收费交易流量”的,本公司有权自付款方的支付宝账户余额内扣取服务费用,付款方支付宝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服务费用的,则产生“收费交易流量”的付款交易订单视为无效订单。
4、具体收费标准,请参见支付宝网站(www.alipay.com)上发布的收费标准公告以及/或相关产品页面。

三、收费提示

1、支付宝用户可通过登录支付宝账户查询其支付宝账户的认证状态、已收取的服务费用等信息。相关信息的可查询期限为自服务发生之日起一年。
2、在支付宝用户使用收费服务时,本公司不对用户使用该服务应支付的费用进行提示,用户应自行据本规则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计算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3、您认可您支付宝账户的使用记录数据、交易金额数据、应向本公司支付的费用等均以支付宝系统平台记录的数据为准。如支付宝用户对本公司所收取的服务费用金额有任何疑义的,应在收费发生后三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疑义,否则应视为无疑义。
4、您同意:对交通罚款代办等第三方公司为您提供的服务,本公司代第三方公司收取服务费,因此支付宝无法为您开具发票。
5、本规则第一条规定的服务名称发生变化的,不影响您使用该服务时应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四、本规则自2009年1月1日零时起施行,且本公司有权对本规则的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以在支付宝网站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但本公司没有义务再行单独对每个支付宝用户进行通知。本规则内容变更后,只要支付宝用户继续使用“收费服务”的,即视为其同意接受变更后的规则内容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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