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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示文稿1
2014-04-22 | 阅:  转:  |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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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
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立法的目的和意义:1、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
作社的发展;2、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3、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4、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对象和范围:服务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范围:(1)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省条例22条](2)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3)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
等服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省条例22条]农民专业作社应
当遵循下列原则: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
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
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二)有符合本法规定
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
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
处理;(八)章程修改程序;(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章程的内容)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
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
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
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
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
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
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五)对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作出决议;(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
报告;(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
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长、
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财务管理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阿城区农村合作经济管理站宝剑锋从磨砺出
梅花香自苦寒来——来自《警世贤文》之勤奋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及特点: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
互助性经济组织。特点:(1)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2)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3)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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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今生爱相随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