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规划标准 时间:2009-08-04 (GB50188—93,1994年6月1日施行) 1 总 则 1.0.1 为了科学地编制村镇规划,加强村镇建设和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劳动和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县城以外的建制镇的规划亦按本标准执行。 1.0.3 编制村镇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村镇规模分级和人口预测 2.1村镇规模分级 2.1.1 村庄、集镇按其在村镇体系中的地位和职能宜分为基层村、中心村、一般镇、中心镇四个层次。 2.1.2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应按其不同层次及规划常住人口数量,分别划分为大、中、小型三级,并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 表2.1.2
2.2 村镇人口预测 2.2.1 村镇总人口应为村镇所辖地域范围内常住人口的总和,其发展预测应按下式计算: Q=Q0(1+K)n+P 式中Q—总人口预测数(人); Qn—总人口现状数(人); K—规划期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 P—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数(人); n—规划期限(年)。 2.2.2 集镇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应按其居住状况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性质进行分类。 2.2.3 集镇规划期内的人口分类预测,应按表2.2.3的规定计算。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分类预测 表2.2.3
2.2.4 集镇规划期内人口的机械增长,应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2.2.4.1 建设项目尚未落实的情况下,宜按平均增长法计算人口的发展规模。计算时应分析近年来人口的变化情况,确定每年的人口增长数或增长率。 2.2.4.2 建设项目已经落实、规划期内人口机械增长稳定的情况下,且按带眷系数法计算人口发展规模。计算时应分析从业者的来源、婚育、落户等状况,以及村镇的生活环境和建设条件等因素,确定增加从业人数及其带眷人数。 2.2.4.3 根据土地的经营情况,预测农业劳力转移时,宜按劳力转化法对村镇所辖地域范围的土地和劳动力进行和平衡,计算规划期内农业剩余劳力的数量,分析村镇类型、发展水平、地方优势、建设条件和政策影响等因素,确定进镇的劳力比例和人口数量。 2.2.4.4 根据村镇的环境条件,预测发展的合理规模时,宜按环境容量法综合分析当地的发展优势、建设条件,以及环境、生态状况等因素,计算村镇的适宜人口规模。 2.2.5 村庄规划中,在进行人口的现状统计和规划预测时,可不进行分类,其人口规模应按人口的自然增长和农业剩余劳力的转移因素进行计算。 3 村镇用地分类 3.1用地分类 3.1.1 村镇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9大类、28小类。 3.1.2 村镇用地的类别应采用字母与数字结合的代号,适用于规划文件的编制和村镇用地的统计工作。 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 表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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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用地计算 3.2.1 村镇的现状和规划用地,应统一按规划围进行计算。 3.2.2 分片布局的村镇,应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3.2.3 村镇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村镇用地的计算单位为公顷(ha)。 3.2.4 用地面积计算的精确度,应按图纸比例尺确定。1∶10000、1∶2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个位数;1∶5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一位;1∶1000、1∶2000的图纸应取值到小数点后两位。 3.2.5 村庄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1的规定;集镇用地计算表的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2的规定。 4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1.一般规定 4.1.1 村镇建设用地应包括本标准表3.1.3村镇用地分类中的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和绿化用地8大类之和。 4.1.2 村镇规划的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构成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4.1.3 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范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2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4.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4.2.1的规定分为五级。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分级 4.2.1
4.2.2 新建村镇的规划,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宜按表4.2.1中第三级确定,当发展用地偏紧时,可按第二级确定。 4.2.3 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4.2.3及本条各款的规定。 4.2.3.1 第一级用地指标可用于用地紧张地区的村庄;集镇不得选用。 4.2.3.2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确定。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 表4.2.3
注: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值。 4.3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4.3.1 村镇规划中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道路广场及绿化用地中公共绿地四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3.1的规定。 建设用地构成比例 表4.3.1
4.3.2 通勤人口和流动人口较多的中心镇,其公共建筑用地所占比例宜选取规定幅度内的较大值。 4.3.3 邻近旅游区及现状绿地较多的村镇,其公共绿地所占比例可大于6%。 4.4建设用地选择 4.4.1 村镇建设用地的选择应根据地理位置和自然条件、占地的数量和质量、现有建筑和工程设施的拆迁和利用、交通运输条件、建设投资和经营费用、环境质量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4.4.2 村镇建设用地宜选在生产作业区附近,并应充分利用原有用地调整挖潜,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相协调。当需要扩大用地规模时,宜选择荒地、薄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和工人牧场。 4.4.3 村镇设用地宜选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便于排水,通风向阳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 4.4.4 村镇建设用地应避开山洪、风口、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没、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并应避开自然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 4.4.5 村镇建设用地宜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 5 居住建筑用地 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5.0.2 居住建筑用地的选址,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具有适宜的卫生条件和建设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0.2.1 居住建筑用地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以及水污染源的上游。 5.0.2.2 居住建筑用地应与生产劳动地点联系方便,又不相互干扰。 5.0.2.3 居住建筑用地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优先选用向阳坡,并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5.0.2.4 居住建筑用地应具有适合建设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 5.0.3 居住建筑用地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 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符合村镇用地布局的要求,并应综合考虑相邻用地的功能、道路交通等因素进行规划。 5.0.3.2居住建筑用地规划应根据不同住户的需求,选定不同的住宅类型,相对集中地进行布置。 5.0.4居住建筑的布置,应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确定居住建筑的类型、朝向、层数、间距和组合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0.4.1 居住建筑的布置应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居住建筑的朝向和日照间距系数。 5.0.4.2 居住建筑的平面类型应满足通风要求。在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的Ⅱ、Ⅲ、Ⅳ气候区,居住建筑的朝向应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入射用大于15°;在其他气候区,应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入射用大于0°。 5.0.4.3 建筑的间距和通道的设置应符合村镇防灾的要求。 5.0.4.4 宅院宜缩小沿巷路一侧的边长;宅院组合宜采用一条巷路服务两侧住户的组合型式。 6 公共建筑用地 6.0.1 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应符合表6.0.1的规定。 村镇公共建筑项目配置 表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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