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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改增后如何做好会计核算

 songsgt 2014-04-22

企业营改增后如何做好会计核算

作者: ■郭现亮/文 2014.4.4 中国会计报 
    营改增在全国铺开后,财政部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要求营改增企业,包括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按照要求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核算增设专栏
    实行营改增的企业主要有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两类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者增值税税率为11%,后者增值税税率为6%。
    由于实行营改增的企业缴纳增值税、非试点企业缴纳营业税,为方便营改增企业扣抵进项税额,企业可以在“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例1】某运输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取得全部收入222万元,其中,客运收入177.6万元,以支票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44.4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假设该运输公司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单位:万元)。
    甲运输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分析:由于该公司属于交通运输业,其客运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收入,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因此,该运输公司销售额为:(222—44.4)÷(1+11%)=160万元。
    因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44.4万元而产生的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为:44.4÷(1+11%)×11%=4.4万元。
    则运输公司取得收入时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222贷:主营业务收入2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222)÷(1+
11%)×11%]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时:借:主营业务成本4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4贷:银行存款44.4如果运输公司支付给同样试点企业劳务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即可计入“应缴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
    【例2】某运输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    取得全部收入333万元,其中,客运收入288.6万元,以支票支付联运企业运费44.4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增值税为4.4万元。假设该运输公司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单位:万元)。甲运输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分析:由于该公司属于交通运输业,其客运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收入,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因此,该运输公司应税收入为:(333)÷(1+11%)=300(万元)。销项税额为:333÷(1+11%)×11%=33(万元)。
    则运输公司取得收入时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333贷:主营业务收入3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333)÷
(1+11%)×11%]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时:借:主营业务成本4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贷:银行存款44.4
小规模纳税人核算留心三个问题
    与一般纳税人企业一样,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会计核算也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接受非试点企业服务取得发票时的核算,二是因“营改增”税负增加取得有关部门政府补助的核算,三是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处理等。
    实行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不论是交通运输业,还是现代服务业,其增值税征收率均为3%。
    由于实行营改增的企业缴纳增值税、非试点企业缴纳营业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冲减“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同样,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例3】2013年10月25日,济宁巴士公司当天取得公交乘坐费77250元。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款为:77250÷103%×3%=2250元,相应会计处理为:借:库存现金77250贷:主营业务收入75000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 2250因营改增税负增加取得政府补助的处理则不同。一般纳税人企业营改增时,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改缴纳增值税税负增加,需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存在税负增加问题。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原来缴纳营业税时,其营业税税率为3%(交通运输业)或者为5%(现代服务业),现改为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征收率均为3%,其税负基本没有变化,甚至减轻了。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没有因营改增税负增加取得    政府补助的业务。
    另外,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处理,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等实际支出,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其全额抵减金额应在“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中核算,按规定其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
    【例4】2013年8月,济宁某运输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设备预计使用3年,预计净残值为0元,支付价款15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支付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款时:借:固定资产—— —税控设备
1500
贷:银行存款1500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1500
贷:递延收益1500每年计提折旧时:借:管理费用 500贷:累计折旧500借:递延收益 500贷:营业外收入500
 

企业营改增后如何做好会计核算

作者: ■郭现亮/文 来源: 中国会计报 字数: 2116
    营改增在全国铺开后,财政部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要求营改增企业,包括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按照要求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核算增设专栏
    实行营改增的企业主要有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两类企业。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者增值税税率为11%,后者增值税税率为6%。
    由于实行营改增的企业缴纳增值税、非试点企业缴纳营业税,为方便营改增企业扣抵进项税额,企业可以在“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例1】某运输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取得全部收入222万元,其中,客运收入177.6万元,以支票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44.4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专用发票。假设该运输公司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单位:万元)。
    甲运输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分析:由于该公司属于交通运输业,其客运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收入,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因此,该运输公司销售额为:(222—44.4)÷(1+11%)=160万元。
    因支付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44.4万元而产生的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为:44.4÷(1+11%)×11%=4.4万元。
    则运输公司取得收入时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222贷:主营业务收入2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222)÷(1+
11%)×11%]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时:借:主营业务成本4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4.4贷:银行存款44.4如果运输公司支付给同样试点企业劳务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即可计入“应缴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
    【例2】某运输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8月    取得全部收入333万元,其中,客运收入288.6万元,以支票支付联运企业运费44.4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增值税为4.4万元。假设该运输公司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单位:万元)。甲运输公司账务处理如下:分析:由于该公司属于交通运输业,其客运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收入,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因此,该运输公司应税收入为:(333)÷(1+11%)=300(万元)。销项税额为:333÷(1+11%)×11%=33(万元)。
    则运输公司取得收入时的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333贷:主营业务收入30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333)÷
(1+11%)×11%]
支付联运企业运费时:借:主营业务成本40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贷:银行存款44.4
小规模纳税人核算留心三个问题
    与一般纳税人企业一样,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会计核算也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接受非试点企业服务取得发票时的核算,二是因“营改增”税负增加取得有关部门政府补助的核算,三是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处理等。
    实行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不论是交通运输业,还是现代服务业,其增值税征收率均为3%。
    由于实行营改增的企业缴纳增值税、非试点企业缴纳营业税,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冲减“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同样,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例3】2013年10月25日,济宁巴士公司当天取得公交乘坐费77250元。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款为:77250÷103%×3%=2250元,相应会计处理为:借:库存现金77250贷:主营业务收入75000应交税费—— —未交增值税 2250因营改增税负增加取得政府补助的处理则不同。一般纳税人企业营改增时,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改缴纳增值税税负增加,需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小规模纳税人则不存在税负增加问题。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原来缴纳营业税时,其营业税税率为3%(交通运输业)或者为5%(现代服务业),现改为缴纳增值税,而增值税征收率均为3%,其税负基本没有变化,甚至减轻了。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没有因营改增税负增加取得    政府补助的业务。
    另外,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处理,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等实际支出,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其全额抵减金额应在“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中核算,按规定其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科目。
    【例4】2013年8月,济宁某运输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首次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设备预计使用3年,预计净残值为0元,支付价款15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支付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款时:借:固定资产—— —税控设备
1500
贷:银行存款1500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
  1500
贷:递延收益1500每年计提折旧时:借:管理费用 500贷:累计折旧500借:递延收益 500贷:营业外收入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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