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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岛湖新闻网

 激情701 2014-04-23

  [编者按]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用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7年12月份下发了210号文件,对农村私人建房和临时用地审批管理进一步规范。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使大家了解农村私人建房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今天县国土局在千岛湖新闻网刊发,进行详解。农户也可拨打以下服务热线咨询。

  青溪国土所 64832710 威坪国土所 64892708 临岐国土所 64992600 汾口国土所 64852708 姜家国土所 64861717 大市国土所 64845238


一、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原则

  1、一户一宅的原则。

  2、符合规划原则。

  3、拆旧建新的原则。宅基地审批必须坚持先拆旧后建新的原则,腾出的旧宅基地由村收回统筹安排,能复垦的尽量复垦或依法安排其他建设使用。对于不拆旧的,不予审批新建房。


二、农村私人建房用地标准(包括附房、阳台)

  小户(1—2人):占用耕地67.5㎡,非耕地75㎡。

  中户(3—5人):占用耕地99㎡,非耕地110㎡。

  大户(6人以上):占用耕地125㎡,非耕地140㎡。


三、农村村民私人建房审批条件

  1、农村私人建房的对象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在册农业人口。

  2、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

  3、离退休退养而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办理审批拆建。面积按小户计算,不得申请审批其它宅基地。

  4、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申请建房和买房,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5、对于60周岁以上的农户一般不能单独分户申请建房,对于现人均占地面积超过法定平均面积的农户不允许分户申请建房。并入户必须是面积不够的无房户、少房户,并出户应先办理被并房屋的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方可申请建房,严格禁止假并房。


四、农村私人建房的审批程序

  用地户申请→村委会讨论通过,公示7天→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国土所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结果告知。(样张如下)

样张附件下载

  建房用地申请

  建房申请公告

  承诺书

  淳安县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告知单

  挂牌施工告示牌

  淳安县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


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批准建房用地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与父母上下代分户申请建房用地的;

  (3)接受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规定面积的;

  (4)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5)年满60周岁以上的与亲属分户申请建房;

  (6)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房屋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建房用地的;

  (7)房屋合并后,未办理集体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申请新建房屋;

  (8)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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